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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经济学对企业关注内容之异同]经济学专业

来源:国庆节 时间:2019-11-27 07:50:30 点击:

法学和经济学对企业关注内容之异同

法学和经济学对企业关注内容之异同 企业从学科属性上来讲,无疑是经济学的范畴,其概念说明主要是由 微观经济学或企业经济学来完成的,但对企业的研究,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加以 深化,此研究对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市场经济的有 序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企业”一词最早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Enterprise的原意是企图冒险 从事某项事业,后来被日语译为“企业”,并传入中国。对于企业的概念可以表述 为:企业是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的结合,按一定的计划从事生产经营,承担一定风 险,以投入和产出的比例进行计算的经济单元。对于人力,除了包括体力、智力 外更应是业主的领管力和组织力。人力和物力都是由企业主(更通俗的称之为“东 家”)结合起来的,而不是自发结合的,其计划、风险、投入、产出都是由企业主 控制、掌管的,企业的客体本性,始终是由一个东家管领、控制、组织其人力和 物力,实质上是一个财团的集合。由于企业不像自然人的人格是天生的,企业是 后天通过法定程序创制的人格,是人为之人,又因为其是一个财团的集合,故可 将其称之为货币人格,资本人格,财产人格。不同学科的视角,对企业概念诠释 的具体内容上会有所不同。

1法学和经济学所关注的企业内容之交叉重叠之处 第一,法学和经济学都会关注企业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配置。从形 式上看,出资者向企业投入原始资本加上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借款,是企业的 总资产,由企业独立支配使用;雇佣经理人员和劳动者在一定的机制下,从事管 理、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但隐藏在背后的是各种利益主体之 间的契约关系。企业的出资者、经理人员、劳动者、债权人,这些利益相关人为 确保各自利益的基本实现,必须通过合理的权利配置来实现约束和激励的兼容, 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的形成。企业是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讨价还 价和谈判达成的契约的结合,形成的契约关系网,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对各生 产要素的组织和利用,使其合理运作起来。

第二,经济学和法学都关注企业的营利目的,只是关注的程度不同罢 了。经济学的使命就是功利至上,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追求的目标,基于此 目标,企业会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生产为社会所需要的适销对 路的商品或为社会提供各类经济技术服务,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利润。法 学领域对企业的关注不单指向其营利性,同时也关注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谋取自身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 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企业在谋求利润的过程中,其手段、 方法、利润分配和使用方案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与经济学关注的企业营利性 甚是不同。

第三,法学和经济学都将企业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 济组织。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其从事的是经济活动,包括物质资料生产,经营销售, 即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为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各方面的服务活动。从法 理上指: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的范围,其生产经营必须是 连续的,而不是一次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这样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活动的 稳定和连续、有秩序的发展。此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合法,不得从事违 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2法学和经济学所关注的企业内容之不同 首先,法学和经济学的学科使命不同,使得二者所研究的内容亦不同。

经济学的学科使命是功利至上,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注重生产要 素的优化配置,其所关注的企业形态为运行着的企业,而不是歇业的企业。法学, 其学科使命是定纷止争,其所追求的不单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包括企业的社 会效益,即担负的社会责任。法学上对企业的关注也就不限于运行着的企业,也 包括歇业的企业,其目的是使那些获得了法律生命的企业能够在追求自身利润最 大化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法学和经济学的学科使命不同,使得二者对企业问题的研究方 法也不同。经济学对企业问题的研究围绕着“利润最大化”这一使命展开,整合各 种人力、物力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惜牺牲一定的生态环境资源为代价, 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置于企业利润最大化之后,其研究方法应是一种纯经济学的投 入、产出的计算方法。而法学不同,其研究的目的是为保障企业的有序、健康、 持续发展,解决仅关注利润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病态发展模式,因此其研究方法应 是一种综合性的分析方法,既包括经济学的计算方法,也包括法律分析的周全性 和确切性的方法。

最后,法学与经济学对企业关注内容的不同之处还在于法学关注企业 的法律主体资格。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是对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律地 位而言的,一般来讲,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具有不完全独立的或 一定意义上相对独立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独立性对一个企业至关重要,是其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参与诉讼活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取得的条件和程序都是由 法律规定的,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才可以取 得相应类型的资格,进行营业活动,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此所谓法学所关 注的企业的法定性。

3结论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但结合法律分析的 周全性和法律概念的确切性来看,企业还应追求社会效益。同时“企业是从事生 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企业是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的 分析,说明企业一旦获得了永续的法律生命,不应纯粹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导向, 而应该追求自身适应性能力的提高,追求社会宏观经济成果,国家长远经济利益, 也即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

作者:刘玥彤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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