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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税收立法”下宪法与财税法的联系|宪法的税收

来源:管理方案 时间:2019-11-26 08:02:13 点击:

概述“税收立法”下宪法与财税法的联系

概述“税收立法”下宪法与财税法的联系 现代宪政国家,财税的衡量标准在宪法。因为宪法是以明确规范税收 制定立法人的自由裁量及其界限。而且当代宪政国家积极保障人权,税法以分配 正义,在对个人自由实行国家干预的主要工具。因此,我们要“跳出财税法看财 税法”的视角,有必要探明宪法与税法之间的联系,使财税权在宪法的秩序下规 范运行。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基石和重大支柱,科学 合理的财税体制是资源优化配置、保持市场统一、促使社会公平、更好实现国家 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不断健全税收立法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 重要内容。税收法定是税收立法的首要原则,它是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 的分配关系,表现税收的宪政精神,也是税收立法合法和合宪的基石,指引着税 收立法的基本方向。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这一原则,确立税收立法权,约 束规范税收授权立法是在中国宪政建设上完善税收立法的必行之路。

对宪政的认识,学者们对此有很多不一,但绝大部分都将民主正义、 约束权力、权利保护这些要素作为宪政的必然要件。税收宪政是体现法治政府、 人权保护这些宪政核心理念的有机体。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认可和公民纳税的人格 独立,说明国家征税要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这是税收宪政的基本。对公民财产 的“合法征收”和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表现约束国家权力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政 基本要求,也是税收宪政的核心之意。

一、税收与人权 所谓“无代表不纳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权,它是公民对国家权力 要对其保护的基础,税收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与国家进行的权利与利益 的对等交易,国家具有征税的权力,人们有与其缔结契约的抉择权,同意权的外 延,人们对国家税款的使用还有监督权。纳税人的权利与税收同时存在,因此, 税收宪政的本质是要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税法不是单纯征税的法律,而 是保护纳税人切身权利的权利之法”,作为纳税人既具有享受国家公共服务,还 应有如下方面的基本权利:(一)知悉权。纳税人有询问和获得相关纳税信息、材 料的权利;(二)确实权。确实权意指纳税人所需缴纳的税款要是确定的,不得随意 更改,纳税人交税的日期、方式、方法、数额要清晰明了;(三)公正权。税收平等 要求税收公正平等的对待所有纳税人,并且纳税人如受到不公正、不平等的待遇, 可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从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四)依法纳税权。依法纳税的权利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纳税人只需依照税法纳税, 可以拒绝税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所有纳税要求,也是税收法定的体现;2、在不违背 税法的背景下,纳税人有税收筹划权,指规划交税的权利,税可以在法律规范的 合理范围之内少交甚至不交。

二、税收与控权 分税制改革实行20年来,对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加强中央 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中税权高度集中于中 央的弊端也日益凸显,面对这一现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税体制改革要求, 并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深化税制改革、推进依法治 税、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等目标,在该财税体制改革中,这些目标 的实现都离不开对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划分。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 权划分的核心,是深化分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 分的充分条件,是依法治税的要求,更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保证。

当前国家财政收入日益依赖于税,在税收的征收中,国家具有强势地 位,并且征税权的不断扩大,容易侵犯纳税人的权利。为了让国家对人民财产的 征收限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有必要规范和制约征税权,从而防止越权而对公民 纳税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税法中税收的控权是指政府及其税务机关要受到宪法法 律的制约,以有限政府的形态存在,权力的分立从而尽可能减弱权力集权的出现。

对于约束国家权力的种种方法手段当中,税收宪政的现实运行体现在对国家赋税 权力的控制上。宪法制约政府的税权,从而免于政府权力侵害纳税人的权利,这 也是税收宪政的具体要求。

政府税权分为税收立法权与税收征收权两方面,以宪政国家法律的控 权原则为出发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一致性是由权力分立为几个层次来实现, 此宪政逻辑在税收方面的表现是将税权分为横向与纵向,用分权相互制约从而促 使公共权力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价值。纵向的划分指中央与地方税收权限的界限分 划。修改后的《立法法》确立了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而横向划分指在三权分立的 模式下税收立法的权力由立法机关实施,税收的征收以及日常的管理运行由国家 行政机关行使,而相关的税收纠纷裁判权最后则由司法机关来行使。

三、小结 宪法与财税法,是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关系,宪政国家,特别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其本质必须同时是租税国家。财税法是对人们的自由财产进行 政府干预的法律,同时也是国家进行公共财政分配的法律。因此,能够正确认识 宪法与税法的关系,使税法在宪法秩序下发挥其对治国安邦的基础性作用,并以 此探索出一条高效、合理、规范的法治财税路径。

作者简介:郭龙(1989-),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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