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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来源:管理方案 时间:2020-01-19 07:56:25 点击: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摆上了颇为显著突出的地位,建议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私有财产曾长期被视为“万恶之源”,无论是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民间的公共舆论,都对私有财产怀有根深蒂固的“傲慢与偏见”。“抄家”就是中国源源流传的一大恶习。

  早在2002年初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与央视《中国财经报道》节目共同进行的一项调查就表明,有93%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可见,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顺应民心的明智之举。

  私有财产权的存在是抵制政府权力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宪政的真谛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呵护公民的权利,现代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倘若说“限制”是政府必须承受的压力,那么“节制”则是政府应有的美德。政府征收的赋税应当在合理且民众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否则毫无节制的苛捐杂税、乱摊派、乱罚款都是对公民财产权的赤裸裸的侵蚀,是一种打着“合法”旗号对公民财产赤裸裸的公然夺取。

  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应当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持一种尊重乃至敬畏的态度。18世纪英国一位名为老威廉皮特的首相在一次演讲中曾如此地诠释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间房子,雨也可以打进这间房子,房子甚至在风雨中飘摇战栗,但是国王不能随意踏进这间房子,国王的千军万马也不能踏进这间门槛早已磨损的破房子。这就是经典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宪政寓言,它彰显了一位政治家自知之明的智慧和理性。对庶民财产权的尊重,是执政者真正难能可贵的大智慧。

  一言以蔽之,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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