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外的取证应当仅限 于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提供线索的收集。这些客观性证据,在开庭时与法庭 上收集到的主观性证据再进行相互印证,然后才能确定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是 否存在。本文认为,刑事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只限于收集客观性证据和主观 性证据的提供线索,法院开庭审判阶段才可以收集主观性证据——即询问被告、 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这才是科学的证据收集方法。四、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 的立法和司法对策为了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同时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 权利和民主权利。基于上述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发生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现实 可行的立法和司法对策是:1、立法规定沉默权并将刑事侦查权与强制措施执行 权分离在立法上,将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作为纯粹的刑事执行行为,刑 事侦查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只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而没有侦查权,因而“无需”取证,刑讯逼供是多余的;
而检察机 关直接行使侦查权,他们在公安机关管辖的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取证,因 受到公安机关的监督而“不能”刑讯逼供。刑事侦查权与强制措施执行权的分离, 不仅可以避免刑讯逼供犯罪的发生,还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和 相互监督,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应当对《刑事诉讼法》 第93条进行修改,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的权利;
并且,这种权利应 当及于侦查、审判乃至被确定为犯罪后执行的所有阶段。2、法庭对庭外收集的 主观性证据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只需向法庭提交客观性证据和证人线索。提供主观 性证据的当事人和证人必须出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当庭询问充 分质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这一法定程序进行。对法庭外收集的 主观性证据,不论是被告人讯问笔录还是证人的“书面证言”,一律不予采信。实 际上,这也正是《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基本要求。这一措施的采取,不仅可以 杜绝刑讯逼供,而且还可杜绝刑事侦查人员对证人的暴力取证。五、结论刑事侦 查权和强制措施执行权的分离,将使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无法进行;
而法庭 对庭外收集的主观性证据不予采信,将使这些主观性证据失去效能。这样就会使 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成为多余。除非这些侦查人员有实施暴力的特殊 爱好或有意报复。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的这种暴力行为不再属于刑讯逼供和暴 力取证,而是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 严格依法进行。上述立法和司法对策的采取,将有效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 罪,使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乃至无辜百姓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同 时还可以督促侦查人员在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上加强学习,增长技能。摈弃那种在 办公室里侦破刑事案件的懒惰做法。不仅如此,《刑法》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还有可能成为多余的罪名。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