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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问题和策略建设|

来源:检讨书 时间:2019-10-07 07:55:20 点击:

宁夏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问题和策略建设

宁夏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问题和策略建设 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宁夏“两区”建设的大背 景下,宁夏职业教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职业 教育学生(以下简称职教生)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超过13.5 万人。宁夏的职业教育如何兼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如何 办出特色;
如何通过加强职教生的实习工作、培养高素质的 职业人才、促进职教生更高质量地就业,已成为宁夏职业学 院和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职教生实习问题,不仅 涉及法律问题、教育问题,还涉及劳动、就业等问题。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建立地方实习生法 律规范,是有效解决宁夏职教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问题的有 效途径。

一 我国地方学生实习立法概述 纵观全国,目前仅有1988年6月9日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 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和2010年 3月1日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 业见习条例》等为数不多的地方实习法规。《上海市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三条,是一个较 早、较简单的地方规章,仅起原则性指引作用,对上海高校 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无法规范。《广东省高 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虽然规定了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按一定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和见习, 为学生实习、见习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从该“条例”的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和配套规则看,对实习、见习学生的劳动 权益保障和经费保障没有具体规则落实。上述地方性法规从 不同角度填补了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真空”,一定程度 上弥补了我国学生实习立法的缺漏。但都存在立法对象范围 过于狭隘的问题,没能将人数较多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纳入 其中。

二 宁夏地方学生实习立法现状 目前,宁夏关于实习立法还仅停留在地方行政规章的层 级,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3月20 日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 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层级比较低,共五章二十一条,内 容过于简单。仅从劳动行政部门的角度,对宁夏生源普通高 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各类事业单位的培 训实习进行了简单的规范。而政府关于实习的资金保障、学 校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实习单位对实习生权益的保障、中等 职业教育学生的实习等问题,未明确规定,或规定过于笼统。

由于缺乏详细的规定,从而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 章进行对接,导致学生实习权益一旦受到侵害,还是无法得 以顺利解决的后果。

实习问题不仅涉及教育问题,还涉及学生的劳动、就业 等问题。进行地方实习立法,其内容应当涵盖教育、劳动等 内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是解决学 生实习这一深层次民生问题的有效途径。《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内容应当在借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 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地方实习法规的立法经验基础上, 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区情,进一步将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学 生实习活动纳入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上来。

在规范学生实习活动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实 习单位的责任。

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立法突破 及其主要内容 1.实现对学生校外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立法突破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首先应当 实现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实习生法律身份界定上的突破,即明 确其“准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实习生的“在校学生”这一 身份毋庸置疑,但其校外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又 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习生校外实习的法律身份界定,应考 察其与用人单位有无存在实际劳动关系这一实质问题。在现 实生活中,有的实习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就与实习单位签订了 劳动合同。这说明即使实习生没毕业,也已具备劳动者主体 资格,并且可以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从实习生与学校 形成的教育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形成的实际劳动关系来 看,两者并不是完全相斥的,而是可以同时并存的。如果不 能认识到这一点,就不能正确处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校企合 作关系,学校与实习生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也不利于保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实习生在校外实习 期间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既是学生,又符合劳动者主体资 格条件)界定为“准劳动者”更为准确。当明确了实习生的 “准劳动者”身份后,法规必然赋予其“职业保障”,从而 充分保护如实习警员、实习书记员等特殊岗位的人身安 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立法目 的是为了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 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加强各 类学生实习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确 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立法依据,不 仅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还应当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纳入立法依据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是制定该《条例》的现实依据。

第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政府的 责任问题。作为学生就业的“前奏”——实习,关系着十几 万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是一个“深层次的”民生问题。实习 是否达到规定的实习目的要求,是直接关系着学生毕业之后 能否找到工作的关键性问题。政府如果看不到这一层面,势 必会面临毕业生找不到工作,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应明确政府管理学 生实习工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体 牵头、负责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的政府机构——宁夏回族自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协调配合的政府机构包括 教育厅、财政厅等行政机关。(3)设立学生实习工作网络 信息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学校、 实习生、实习单位等各方主体共同在这一网络工作平台上, 参与对实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4)学生实习工 作的资金配套问题。规定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 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习状况和实习工作目标,在本 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实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 的条款。(5)对企事业单位提供实习岗位的鼓励政策。规 定如:“对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实习报酬的,按照国家 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 政事业性收费”的条款。

第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学校 的职责问题。实习生校外实习,作为教育者的学校,尤其是 对校外实习学生的管理职责上,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学 生校外实习条例》中予以明确的细化,以确保学生达到培养 目标,合格毕业,满足社会的用人需要。《宁夏回族自治区 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对学校管理实习工作的职责要求应明 确、具体化,主要体现在:(1)学校安排学生校外实习必 须签订《实习协议》。(2)学校对实习单位的必要审查义务,不得安排学生到不符合实习要求的实习单位或岗位实习。

如选择信誉好的企业作为学生校外实习单位;
不得安排学生 到与学生所学专业不相符或不相关的实习单位或实习岗位 进行实习等。(3)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实 习。(4)学校对学生校外实习的管理制度化,并且自觉接 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5)定期对实习单位进行走访, 按照教学要求及目的检查学生校外实习效果,与实习单位沟 通。

第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实习单 位的职责。实习单位作为实习生劳动成果的占有者,《宁夏 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应当对实习单位进行法律规 制,以确保作为“弱者”的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不受实习单位 的侵害。《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对实习单位 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安排学生 到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岗位。如不得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 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 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 的劳动等。(2)提供符合劳动安全条件的实习场所,配发 劳动保护用具。(3)支付相应的实习报酬,对顶岗实习学 生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宁夏最低工资标准。(4)不 得安排实习生劳动超过每周40小时。对未满18周岁的实习生 应缩短工时,以保证其身体的健康发育和文化知识学习的需 要。(5)实习单位招收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在职员工的30%。(6)实习单位负有配合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管理实习生的责任。

第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中实习生 的权利义务。实习生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 例》保护的对象,同样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实习生主要权 利:(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2)获得报酬的权利。(3) 休息权。实习生的义务:(1)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实习不仅仅是锻炼实习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工作能力,更是 为了加深和巩固学生对专业的认识和培养职业精神。遵守用 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无疑是对实习生职业精神的培养。(2) 严格遵守实习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责任协议。岗位操作 规程和安全教育责任协议是安全生产的保证,严格遵守岗位 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责任协议,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对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3)遵守 实习保密协议。对实习单位的忠诚、严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 应当恪守的职业道德,作为“准劳动者”的实习生亦应遵守。

四 结束语 实习既可以增强学生的技能、丰富学生的社会知识、提 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又可以增进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 了解与合作。当前,在我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 宁夏职业教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职业学校办 学规模迅速扩大。但伴随着职业学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 职教生实习权益受侵犯的案件屡有发生,通过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建立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实习 生法律制度是解决实习生权益“无法”可依的有效途径,必 将成为宁夏“两区”建设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中长 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Z]. 宁党发〔2010〕67号 [2]周贤日.台湾地区技术生制度值得借鉴[N].中国教 育报,2010.4.14 [3]马汉青.实习见习应纳入工伤保险让“准劳动者”获 保障[N].羊城晚报,2009.7.27 [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EB/OL].http://www. gdhed.edu.cn/main/www/35/2010-03/113562. html [5]赵桂生.我国职教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机制研究[D]. 宁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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