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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

来源:教师节 时间:2019-10-05 07:54:48 点击: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 公民具有正确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挺立的脊 梁。古往今来,任何国家,增强社会价值共识,促进社会良 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都重视社会核心价值观对人们思想和行 为的引导。诚信是人类的普遍道德要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 美德,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每 个公民理应树立和积极践行的道德价值准则。

一、倡导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正当性 “人是一种多维的存在。……是一种理性的存在,一 种历史的存在,一种文化的存在。这种种存在固化为个体的 生命心智、思维禀性、情感倾向、意志品质,个体也就获得 了一种实在性与生存的权利。因此,人不仅是一种事实性的 存在,而且是一种价值性的存在。”[1]人的理性、意识、 思想等特征,使人不仅追问生命、生活的意义,而且也要追 问行为的价值理由,即行为的正当性。无疑,人的生活和行 为需要某种价值的支撑和文化的归属。人生活在意义世界中 的价值特性,决定了其对行为规则合理性的诉求。为此,富 有成效地培育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使社会成员积极践行社 会主义诚信价值准则,首先需要阐明提倡和践行社会主义诚 信价值观的理由。质言之,任何价值原则,要想获得社会成 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服膺,都需要具有正当性。正当性意指 合规律性具有合理性,合规则性获得合法性,在合规律性、 合法性的基础上,具有正确性、肯认性和信服性。无疑,诚信的正当性,是社会成员认同与践行诚信价值原则的前提。

1.诚信是“自然本性法则” 诚信是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统一。自然万物的 本性是客观实在性,人对事物客观实在性的真实反映并按照 真实要求待人接物,就是诚实道德律令。为此,“诚”有三 层意蕴:一是在本体论上,指自然万物的客观实在性,即“天 道”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如韩非所言:“道者,万物之所然 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2]故我国古代典籍《中 庸》道:“诚者,天之道也”。[3]二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 指对“天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即“人道”效法“天道” 的真实性,尊重客观规律。为此,《中庸》道:“诚之者, 人之道也”。[3]三是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指尊重事实和忠 实本心的待人对物的规范要求,即真实反映事物求真,真诚 待人求实,既不自欺也不欺人。故朱熹言:“诚者,真实无 妄之谓。”[3]“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4]综上所 述,诚实是客体的实在性与主体真实反映及其尊重实在性的 统一。故而,孟子曰“是故诚者,天之道也;
思诚者,人之 道也。”[5]朱熹注解为,“诚者,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 天道之本然也。思诚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人道 之当然也。”[3]人们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做事实在,为 人不虚假,自然衍生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有约必践的信 用道德要求。所以,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诚”和“信” 互训:“诚:信也,从言成声”[6],“信:诚也,从人从言。”[6]由此可见,诚信不是社会强加于人的规定,而是 自然万物本性的道德要求。

2.诚信是“生命存在法则” 人作为生命有机体,生物机制决定了人的物质需要性。

大自然没有恩泽人类坐享其成的生活,人类只能通过劳动满 足生命体的需要。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尊重规律的 诚实劳动,关系着人类生命的存在样态及其质量。劳动作为 物质变换的手段,其维持人类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积极价值, 是在尊重自然规律基础上对人类正当需要的满足。尊重自然 规律、满足人类的正当需要,内蕴了对人类诚信的道德要求。

一方面,诚信要求人们在满足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过程 中,按照事物本性做事,不能背离客观规律,反对急功近利 的弄虚作假;
另一方面,诚信要求人们尊重生命的健康和安 全规律,反对丧尽天良的唯利是图。一言以蔽之,毒奶粉、 毒胶囊、地沟油、染色馒头、劣质工程、破坏环境等非诚实 劳动,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危害。所以说,诚实劳动不仅是 人们干活出力而不偷奸耍滑,更在于人们在认识自然、改造 自然和社会中,对客观规律的尊重而不作假牟利。食品安全、 工程质量中的诚信问题,实则是人类的自我伤害和残杀。显 然,真实反映事物求真,竭力而为求实的诚实劳动,是人类 存在和发展的“生命法则”。

3.诚信是“社会门槛原则” 诚信是为人处世之道。道德是人有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中国古人认为,人异于禽兽,在于人知礼义,讲道德。

所以,人们常把那些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恶人,斥责为“禽 兽不如”。诚信是人的基本德性。凡是人,都要讲诚信;
不 讲诚信者,徒有人形而无人性。我国古籍《春秋谷梁传》曰:
“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 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言之所以为信者, 道也,信而不道,何以为道?”[7]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忠 于本心表达真实思想并坚守承诺,是人应该具有的态度和品 行。为此,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8]陆九 渊说的更直白:“人而不忠信,何以异于禽兽者乎?”[9] 所以,人们出生后一明事理接受的最早道德要求就是不说谎、 说话算数等诚信道德教育。因为人是具有各种社会关系的、 必然要进行交往的社会人。人是通过“社会化”完成其从生 命体的自然人到具有社会角色的社会人转化的。人的社会化, 不仅要学习和掌握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了 知社会交往规则。说实话、不欺骗、守诺言、履行合同等, 是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的核心因素。[10]所以,孩子一懂事, 大人们首先要对孩子进行诚信的规则教育,以便使其融入社 会生活中。在这个意义上,不说谎、说话算数等诚信要求, 是人们步入社会的门槛原则。

4.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 商品交换具有频繁性和广泛性。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打破了以货币为媒介的“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形式,普遍实 行赊销、赊购、预付款、贷款、融资等有条件让渡的价值不 同步实现的信用交易。以信用取代货币为主导的市场经济, 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信用经济。信用经济表现为 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过程中,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的形式 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兑现。信用经济商品交 换的产权关系转移的不同步性,既需要债权人对交易安全能 够给予确信,又要求债务人诚实守信,能够履行约定,兑现 承诺。显然,信用经济存在的基础是信任,因为交易离开信 任无法进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既来自债务人具有履 约的经济实力,也来自债务人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操守。在 这个意义上,诚信是实现信用交易安全的前提和保障,是市 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黄金规则和生命线。市场主体诚实守信, 不仅能够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 够形成合理的市场秩序,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提 高经济效益。为此,德国社会学家鲍曼在其《道德的市场》 一书中明确指出:“诚信、真挚、值得依赖或可信性重新被 视作确保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而不是市场的结果。”[10] 二、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 诚信是诚实和信用的简称,它的要义是真实无欺不作 假、真诚待人不说谎、践行约定不失言。具言之,诚实要求 人们真实反映事物求真,做事认真,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真诚待人求实,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说谎骗人和违心自欺;
说真话、做实事,切忌大话、空话、假话满天飞。信用 是人们遵守和践行承诺、契约、合同、誓言等,守约有信誉, 说话算数,不食言。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言必行,行必果;

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首先,不要窄化社会诚信,避免诚实与信用相割裂的 倾向。不能用信用取代诚信,信用需要诚的规制。信用的一 个重要命题是“行其所言谓之信”。这个命题虽然在履行诺 言的意义上是成立的,但它不是一个绝对命题。“行其所言” 只表明信守诺言、践行约定是一种良信,但这种良信并不必 然是诚信。诚信除了“言必行”外,还要求“言”出于本心, 诚实无欺。一旦言不由衷、言中有欺,那种“行其所言”本 身就失去了道德性。故此,宋儒张载曰:“诚善于心谓之信。” [11]。“诚”是“信”之根,“信”是“诚”之用。因为, 信用作为忠于自己诺言和义务的道德品行,需要诚实的道德 基础。为此,美国学者柯维等指出:如果对诚实与信用的关 系用一棵树来比喻,那就是“‘诚实’是在地表以下的基础, 是信用之树赖以生长的树根。”[12]“多数破坏信任的行为 都是不诚实的行为。”[12]有鉴于此,需要夯实信用的诚实 道德基础。其一,许诺需要发自内心,是真实思想的表达, 不能急功近利而采取相对主义的行为方式,背离自己信服的 正确价值原则而欺骗自己或他人。其二,承诺不是信口开河, 要量力而为,需要盘算诺言实现的主客观条件,要具有实事 求是的诚实精神,向他人传递真实信息,讲真话,既要避免不顾客观实情的随意许诺也不能盲目许诺。对此,孔子曾提 出君子要“敏于事而慎于言”[8],即人们要谨慎言语,不 要随意夸口而失信。人们既“不要冲动地做出承诺”,也“不 要做太多的承诺。因为这样注定会失败。……当你对自己做 出某项承诺时,要记住你是以你的诚实做抵押的。”[12]其 三,有承必践、有约必履,即履行承诺或义务,要真心实意, 竭尽全力,不走过场,不虚情假意,要心口如一,言行一致。

正如孔子所言:“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8]可见,信 德的实现需以诚实为前提。一旦人们缺乏诚实之德,不尊重 客观事实,不掂量自己的履约实力,信口允诺,乃至弄虚作 假,虚伪欺骗,信守诺言将是梦人说话,不能实现。所以, 只有待人以诚,待事以忠,待物以实的人,才能成为坚守承 诺的信用之人。总之,诚是一切德行的基础和根本,只有内 心诚才有信,否则就会沦为空伪。所以,中华传统美德把诚 信视为人“立身进业之本、为政之道”,要求人们“内诚于 心,外信于人”。

其次,不要忽视诚信的性质,要注意诚信的义理规制 性。诚信不仅要求人们的“诺言”要忠于本心而诚实,也强 调“诺言”要合乎“义理”。因为“义”是诚信的基础和践 约的前提。孔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8]只有合 乎“义”的约定,才有履行承诺的道德要求,不能践行同“义” 相违背的“约定”,要“以信求仁”,“讲信循义”。言行 一致绝不是“诚信”的全部内容,言行合乎义理才是“诚信”的最终规定性。为此,朱熹日,“盖信不近义,则不可以复”。

[13]显然,守信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合乎社会义理,做到 明理诚信,即信德载道,以“义”为规,合义之约必履,违 义之诺非守。

诚信之德的义理规制性,涉及遵守诚信道德的绝对性 与相对性问题。在人们为人处世是否需要讲诚信的问题上, 遵守诚信是无条件的;
但在何种性质的诚信问题上,又是有 条件的,必须要以社会正义为前提。人们许下的诺言、签订 的契约、合同等,要积极践约,但是,践约不是盲目的,需 要对约定的正义性质进行考量。诺言、协议等内容的合理性, 需要社会制度、法律或良俗的规定,不能与社会道德价值原 则或法律规则发生冲突。“义”不是私情的“义气”。讲信 用,不能泛用“义气”而盲目守信,要摒弃那些违法背德的 小集团或团伙的“义气”。

第三,诚信价值准则的规范要求,需要在人的劳动关 系、人我关系、身心关系中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诚信价值 观要求人们诚实劳动。劳动是人类自救的本领。诚信绝不只 是单纯的守约与履约的信用问题,更是劳动创造的态度和品 德问题。诚信要求人们在劳动中,尊重客观事实不作假;
出 勤出力不投机取巧和偷奸耍滑。如果说劳动创造世界,那么 只有诚实劳动才能创造出提升人的生活品质和增强人们幸 福感的美好世界。缺乏诚实劳动,会产生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如食品安全、虚报业绩、掺水数字、伪造剽窃、制假贩假、劣质工程,等等。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当前危害我国人 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工程等安全问题,无不是缺乏诚 实劳动的恶果。

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要求人们真诚待人对己。社会交 往是人的本质体现。诚信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真诚待人 求实不骗人;
坦诚对己不自欺;
反对虚伪和欺骗。因此,诚 信是忠于本心、真实无妄的态度和品行。中国目前的政治、 经济、文化发展,都面临与“虚假”与“失信”做斗争的任 务。有真实才会有真理;
按照真实要求为人做事,即为人实 在、实诚,才会有好的工作作风和社会风气;
人们唯有信守 约定、践行承诺,才会心里踏实,具有安全感、信任感和幸 福感。

诚信价值观要求人们恪守约定。行为预期是社会的稳 压器。诚信要求人们遵守诺言、契约、制度,反对毁约和违 背制度的行为。诺言、契约和制度,是人类防止人的行为任 意性而破坏社会秩序的保护器。公民恪守约定,既包括由人 们自己承诺而引发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包括国家法律、 法规、政令、规章制度等而形成的普遍权利与义务关系。破 坏法律制度本身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毁约失信行为。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原则与着力点 我国社会诚信建设,既要反思传统诚信道德的局限性, 契合现代社会的需要注重诚信的制度建设,也要避免西方信 用制度的片面“移植”倾向,注重诚信道德教化。为此,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培育,需要坚持德法共治原则,注重诚 信道德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培育社会成员的诚信价值观, 要发挥好道德与法律功能的互补作用。道德治人心,法律治 人行。只有人心与人行共治,才能使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 行。深化诚信道德教育,增强社会成员对诚信道德价值原则 的正当性、规范性的认知、认同和信服,促使人们形成诚信 道德信念与良心,形成“有耻且格”的诚信德性;
发挥法律 制度的惩戒作用,严厉制裁欺诈、投机、违约等悖德行径, 形成守信与失信的奖罚制度,促进社会成员形成诚信的规则 意识和行为,最终实现诚信德性内规与制度伦理外治的有机 结合,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们的一种心灵状态、行为习惯和生 活方式。

正确处理好传统诚信优良文化的承继与西方信用法律 制度的借鉴问题。诚信是中华民族自本自根的传统道德文化 的精华,其道德本体论的诚信观、义理诚信观、信义诚信观、 德性诚信观等,是中国特质的诚信文化。现代公民诚信价值 观的培育,既要汲取我国传统优良诚信文化的精髓并与时代 精神相融合,又要从发达国家借鉴良好的信用法律制度。要 注重对我国传统诚信道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注意西方信 用法律制度与我国国情的结合,避免西方信用法律制度的单 纯“移植”现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为诚信道德构建制度 保护屏障。遏制诚信危机,营造“守信”“用信”的社会环境,需要在加强诚信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建立健全诚信激 励约束的长效机制。第一,完善保护诚信的法律制度,加大 对欺诈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工具理性”盛行的市场经 济社会,需要对欺诈失信行径实施重典治理。为此,我国需 要对《刑法》《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等涉及诚实信用、欺诈方面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一 是加大对失信主体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一次性直接处罚 力度,形成对各类欺骗失信投机牟利行为的严厉惩治,做到 违者必究,让欺诈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而不敢投机牟利,使 失信受罚的教训成为其一生的“警钟”;
二是修订笼统条款, 使法律规范明确、具体,易于操作,避免“自由裁量权”的 滥用,减少“选择性执法”的空间。第二,加快制定信用信 息公开和传播方面的法律制度,发挥失信不良记录的惩戒作 用。我国亟须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公民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制度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制定信用 信息公开法,使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能够依法采集、评级、 披露和使用。利用信用信息的传散性,使企业或个人欺诈失 信的不良信用记录普遍公开和广泛传播,让不良信用记录见 阳光,使失信者无法换地行骗、无处躲藏、到处碰壁,形成 个人或企业的诚信记录与利益的联动,真正使“诚信记录” 对投机失信企图和行为构成利益钳制。第三,建立信用记录 广泛使用制度。公民诚信道德的养成、社会诚实守信道德风 尚的形成,需要营造“处处用信用、时时讲信用”的社会氛围。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诚信通行证”制度,尽快在我国 商业、租赁、就业等交互行为密集的领域,通过在办事程序 中设置信用关卡,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让企业和个人的 信用记录对他们的未来利益发生重要影响。只有“让个人信 用报告成为公民的第二身份证”,才能依靠全社会力量排挤 失信者,真正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完善黑名单制度,让 “黑心商人”“借钱不还的老赖”“自摔讹人者”,形成不 良记录,影响其当下和今后的生活。让信用记录伴随人的一 生,成为人们的一种生存力和发展力。

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政 府要以身作则,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 掌握的信用信息,改变当前不同系统和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 分割状态,促进社会征信系统的数据共享与交互促进。逐步 由同业征信过渡到联合征信。从采集银行信息起步,逐渐向 其它信用领域延伸,实现不同领域的联合征信。社会信用信 息互联互通共享,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和 可核查,铲除欺骗毁约牟利的土壤,是遏制欺诈失信投机行 为有效的杀手锏。

开展生活化的针对性诚信教育,避免诚信道德教育的 空洞化。诚信教育,要贴近人们的社会生活,把诚信道德的 说理性、规范性教育寓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围绕诚信方面 的法律规定、信贷业务、信用卡办理、信用消费、职业发展 等,开展广泛的诚信法律和信用知识的普及教育,避免人们因对信用的无知而客观失信。教会人们在信用经济时代,如 何使用和维护“信用”为自己生活服务,增强自己的社会生 存能力。要根据不同社会人群诚信面临的实际问题及道德接 受能力的差异性,善于运用不同类人群喜闻乐见的方式,开 展切合人们思想实际的诚信道德教育;
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 诚信道德二难选择问题,开展针对性的理论分析和多种形式 的社会讨论,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判断力和选择能力。

讲好古代诚信故事,宣传好现代诚信道德楷模。系统 开发和充分利用我国古代优良诚信道德文化资源,完善中华 优秀传统诚信文化教育。萃取古代诚信思想的精华,联系现 实并结合时代精神作出通俗易懂的当代表达;
传诵古代脍炙 人口的诚信故事,使之妇孺皆知,深入人心,弘扬我国的“信 义诚信”道德精神;
发挥好家规、家训、家风、家教的教化、 濡化作用,从小培养人们的诚信品行。社会要大力宣传诚信 道德模范真实而感人的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发 挥好道德楷模的道德示范作用和道德价值的传递功能,增强 诚信道德模范的社会辐射力。因为每个成员都具有社会学习 能力,他人良好的道德行动,会通过观察、模仿等社会学习, 熏染受教育者。宣传好现代诚信楷模,增强社会道德正能量。

道德楷模,是以行动注解的道德。当代社会涌现出的诚信道 德模范,是人们身边零距离的道德标杆,具有无言的道德说 服力。

注重人格化组织的诚信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主体,绝不只是社会个体,也包括各种人格 化的社会组织,尤其是政府和企业。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诚 信的风向标、定盘星,企业诚信是社会的基础。政府、企业 等组织诚信缺失,会直接消解社会个体的诚信道德信念和意 志。组织的道德败坏对社会的破坏性是巨大的,是不容忽视 的。应该说,社会主义诚信价值准则,既是社会成员的个人 行为原则,也是政府、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为原则。从事职业 活动的社会成员,都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组织,组织对内对外 是否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是否形成诚信的工作氛围,直接 影响社会成员个人诚信信念和品行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 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培育的场域是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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