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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打”斗争刑事诉讼环节的几点建言】

来源:教师节 时间:2020-01-19 07:55:22 点击: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的活动,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重要司法过程,而刑事政策又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因而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发展态势,适当调整打击犯罪的方式方法也是世界各国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重要策略。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增强,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发案率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严重恶化的现实,提出并发展了系统地对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始称“严打”。特别是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严打”和综合整治斗争以来,对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严打”整治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严打”斗争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有的诉讼规则与现有的侦查工作状态不尽适应。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法对刑事侦查机关的权力范围、行为方式、侦查期限等重要权限作了新的严格的规定,这一点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细则》,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规则》都有较充分的体现。它的实施对传统的刑事侦查策略、方法、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本上出现了一高一低的状况,即法律要求高,侦查工作水准低。如律师的提前介入,使侦查讯问的难度增加,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取消原有的收容审查,并对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传唤、拘留、逮捕时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等,都作了严格规定。这样,就使我们传统的主要靠审讯突破案件,获取证据的办案“捷径”走不通了。由于公检法三机关队伍中,尤其是侦查队伍当中长期存在体制不适应、工作方法简单、法制观念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复杂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还有待于提高。

现行司法鉴定缺少统一的监督管理。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法医、文字检验、指纹、血型、精神病等)体制总的来说是多系统,多层次,自成体系,五花八门,各行其事,缺少统一的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尤其是法医鉴定体制,除公安、司法、检察、法院各自设置了四级鉴定机构外,政法院校及卫生部门受利益驱使为招揽生意也先后设立了鉴定机构。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众多混乱的鉴定机构互不相干又缺少统一管理规范和监督制约,产生许多弊端。然而,目前鉴定结论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成为非常重要的定案依据,几乎是一票否决,往往超过口供和其他证据,习惯上被看作证据之王。即使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庭一般都要准许。对于鉴定的部门法律没有指定性指令,当事人不受选择限制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对于鉴定的次数和各部门出具的鉴定在效力的大小上没有级别界定,往往出现几次鉴定的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几点建言与对策

一增加“严打”实体处罚标准方面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两高及中央六部委应出台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对“两个基本”的法律内函及外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和解释。为了提高同犯罪斗争的效能,有必要在坚持对绝大多数犯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翔实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施加一定的限制,对某些犯罪的某些要件适当地降低证明标准,规定只需最大限度地接近确定无疑,解决“严打”从重从快无法可依没法操作的问题。

二补充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则。1.明确司法鉴定主体资格及管辖限制,不能让司法鉴定政出多门,改变当前公、检、法、司都搞司法鉴定,各自为政。2.对提请法鉴资格的限制,及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3.对司法鉴定的次数以两次为限和级别的限制。上级机关的效力高于下级,采取两级终局制。

三尝试建立证据仲裁机制。成立以各级人大、政法委和法律专业人员为主体的证据仲裁组织,即类似于政法委案件协调会议、大陪审团,就三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分歧和争议加以确认。仲裁应依据现有法律和成功的刑事判例,主要应从刑事抗诉并已终审判决的案例中选择。因为,凡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大都是检法两家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抗诉后都要经过律师、检察官、法官两个循环以上的论辩和审查,最终将罪案查明、证明、判明,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这也是对刑法条文和立法原意的立体诠释。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判例过于庞杂,又可以及时解决对刑法条款理解和适用的各种问题。

四加强公检法三机关专题培训。强化侦、诉、审办案人员的查明、证明、判明证据意识和证据概念的规范统一。统一收集、固定、确认和使用证据的标准。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犯罪状况的变化,“严打”斗争将应不断地调整斗争策略,深入有序地向前发展。

完善“严打”斗争策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制度及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大势所趋。中国有句古语,叫做“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科学运用法律、法规武器,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使那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罪有应得

,罚当其罪,确保“严打”整治斗争依法有序地进行,真正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综合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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