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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为视角的商标法保护:商标法的保护

来源:班主任总结 时间:2019-11-24 07:47:28 点击:

以使用为视角的商标法保护

以使用为视角的商标法保护 【摘要】2013年,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使 用在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在商标授权确权、商标权转让、商标权消灭、商标侵 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试图通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 标使用的分析,明确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中的法律意义,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 意见,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商标;
商标使用;
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688(2017) 11-0106-03 1商标使用的概念 人的生命在于运动,然而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美国《兰哈姆法》规 定,商标使用者经过使用后获得商标权。但是,商标使用并不是作为认定为商标 侵权的前置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取得要经过商标 所有人的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取得商标权。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 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①。商标的本质,是指经营者在商 业活动所使用的符号。商标使用的本质,可以界定为具有来源识别意义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 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 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②。商标使用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基础, 只有经过使用才能使商标符号与所指的商品取得联系。商标使用是指行为人将商 标用于商业活动中且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③。

商标使用是商标的实际使用,那些为了防止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 撤销的象征性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使用。然而,商标的注册行为只是意图使用或 者推定将要使用。如果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申请撤销商标的,经营者的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商标使用,但是商标的注册行为能 够与商标所指示的商品之间建立联系仍可以认定为使用。

2商标使用的本质法律概念的本体论特征,是指法律概念从其所意指的事物所获得的本 质规定性④。商标权保护的不是商标符号本身,而是商标所体现出来的商誉、避 免消费者混淆、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商誉是通过商标与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获得 的,即商标在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逐步建立的商标 和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服务之间形成的稳定联系。

明确使用商标和商标使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使用商标 (usingatrademark)只是在客观上对商标加以使用的事实状态,侧重于行为主体 是否使用了商标。商标使用(trademarkuse)是对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使 用,不管使用的方式如何,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具有区别来源的识别功能。如果 商标使用是为了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第49条⑤被撤销,我们可以认 定为其不具有真实使用的目的,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 使用目的。商标使用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事实上的使用,商标使用在性质上具有法 律意义的概念、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⑥。既然,商标使用是法律问题,那么在商 标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证明责任, 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解决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当事人只需证明是否发生使 用商标的客观事实,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有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使 用行为具体分析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使用,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3商标使用的特点 商标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使用,使用的常见方式有在商品、商品包 装或者容器上;
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品上;
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的使用;

广告宣传和展览;
互联网、通信网络等电子媒体或者其他媒介,以及商业活动中 其他的使用方式。通过对使用方式的分析,可以发现商标使用具有以下的特点。

(1)在商业活动中公开使用。公开使用是商标权获得重要方式。经 济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商标在经济活动中更大范围的公开使用, 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同时更便于消费者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商品。商 标的使用能更好地体现出商标所指代的商品商誉,企业商誉的提高能扩大市场的 占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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