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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合伙 [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问题研究]

来源:开学 时间:2019-11-27 07:49:39 点击:

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问题研究

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以往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人民法则》的若干问题的相关条文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 不断推进,我国的合伙立法体系也不断进步,但是合伙的法律地位这一重要的环 节并没有收到多大的重视,因为外界界定的不同导致出现了不同的合伙制度。本 文试从我国合伙立法的现状出发,对合伙立法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合伙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相对于西方国家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备,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显得过于 零散和单薄,合伙并没有收到法律的是规范与正式,而且合伙对于我国的经济生 活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我国合伙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次方面 现阶段,在很多的合伙法律规范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司法解释上, 起到了一定的审判准则的作用,合法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确认,没有体现出民 商事法律规范应该具有的引导功能和行为准则。由此可见,合伙立法在层次上的 局限性,从根本上阻碍了合伙实践工作的展开和发展。

2、立法形式方面 我国合伙立法形式还存在诸多不足。《民法通则》第30条把公民之间 的合作成为“个人合伙”,而在第51—53条把法人之间具有相同内容的关系成为 “联营”。这其实是指个人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联营的成员一定是法人。这种 规范不仅认为的切割了合伙概念,同时暴露了法律上的漏洞,法人与自然人之间 的联合,不属于合伙与联营的两者其中一方。而在市场经济实践中,相关政策和 法规又提倡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营,允许采用合伙方式,这便自相矛盾。因此 这种和合伙形式并没有实际上的意义。

3、对法律地位的认识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国外已经承认并确立了合伙的主体地位, 肯定了其法律地位。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体系,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团 体说”以及包括德国、英国都承认了合伙的主体地位,但是我国还是没有紧跟时 代脚步合伙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确认。二、《合伙企业法》与《民法通则》关于合伙方面的比较 《合伙企业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经济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相对于《民 法通则》有了很多新的发展和突破,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两者之间相比可主要从 以下几点分析:
1、合伙人资格 《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人为公民个人,并没有明确规定法人是否可 以参加合伙,但是其中相关条文规定法人之间的合伙方式成为联营,大事不能说 明这种联营就是法人合伙。《合伙企业法》中并未明确指出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合 伙人,但规定合伙人可是法人之外的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否 定了法人的合伙资格,也从中限制了公民个人的合伙资格。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财产的性质问题是开展合伙业务的决定性因素,对合伙的稳定性 具有重要影响。合伙财产一般由合伙经营期间的积累以及合伙人出资两部分组成。

对于合伙经营期的积累的相关规定,两方法则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合伙人出资 方面,两者则不同,《民法通则》规定出资归各自所有,另一方则认为归合伙所 有,其规定相较于前者更为严格。

3、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主要指的是合伙人对于和合伙事物的管理、决定、以 及执行权。它是合伙中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对内和对外关系这两方面。《合伙 企业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完善和具体。后者对内实行共同决定的原则, 对外可推荐负责任,并不要求所有合伙人与外界进行联系,这些规定容易在实践 中引起纠纷。;
前者特别强调了合伙人权利受到保护,还给予了一定的职权,促 进了内部的协调管理,对外方面规定更加健全。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减了限制条款 和竞业禁止条款,避免了可能会出现的纠纷,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完善《民法通则》中合伙立法体系的相关建议 现如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体系还存在严重的不足,随着 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改进工作势在必行。为了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合伙立法体系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确认合伙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在复杂的经济冲击下并没有受到多大的重视,反 而是经常被忽略的问题,合伙制度跟不上时代的节奏。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来看, 确立合伙的法律地位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

2、弥补《民法通则》中合伙人资格、财产性质以及事务执行方面的 不足 《民法通则》中存在的不足不仅没有丝毫意义,还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因此通则必须具体和完善合伙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并对财产性质方面更加严格, 形成明确的条文规定,还应完善事务执行的相关条款,提高合伙企业的经济效益, 顺应经济的发展。

总结
合理的制度会促进事物的发展,同样合理的合伙立法体系会在社会经 济中起到独特的推动性作用。突破传统的和合伙立法模式,完善现阶段的合伙立 法体系很对不同层次的合伙主体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规范,发挥合伙的积极作 用,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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