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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遏制腐败的构思与建言】

来源:开学 时间:2020-01-20 07:52:14 点击:
人民法院遏制腐败的构思与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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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后来才伴随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它包括军队、法庭、警察、监狱。腐败就是在这种阶级矛盾对立、交织中出现的社会现象。它一经产生,就不可能说消除,就消除,说递减,就递减……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刘青山、张子善被依法处决。腐败之风曾一度得到有力地扼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深化,腐败及司法腐败却以新的网络和新的面目出现。所谓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力滥用。为了保证审判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真正履行法院职责,确保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必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及时矫正法官队伍中的失衡心理、失落心理、失权心理。使腐败减少滋生的土壤,增强自我免疫力。笔者就此谈一些不太成熟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审判机关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近几年,审判机关虽经过“三个代表”、“争创满意法院”、反特权、反霸道、反腐败等专项教育,精神面貌发生了变化,整体素质得到提高(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但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仍有相当差距。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审判机关的腐败现象在一些单位、一定范围内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滥用职权,徇情枉法;二是贪赃受贿,腐化堕落;三是违法办案,执法犯法;四是态度蛮横,道德伦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仅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理念的实现以及法院改革与发展。究其缘由,从主观方面分析,一是法官和部分领导信念动摇,宗旨淡化,缺乏政治敏锐力。二是法院干警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三是功名利禄、金钱至上导致踩红线、过红线。客观地讲,一是国外腐朽势力侵蚀,为个别法官滋生腐败开了方便之门。二是市场经济的扩大,使得一部分人出入高档宾馆高消费与审判人员的收入相对偏低和不平衡,导致相当级别的腐败群铤而走险。三是由于中国封建残余思想和法律文化的渗透,不少法官高高在上,一叶障目,不思进取。四是人民群众认为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腐败应当是最少的,因而疏于对审判机关的有力监督。五是“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的机制不健全,加上经费不能保证“吃皇粮”也是诱发法官腐败的重要因素。故必须引起全社会、全方位、深层次采取防范硬措施,尽快遏制腐败、减少腐败,以确保审判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二、强化审判机关自身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一)强化审判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是正确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关键。

  法院独立审判是人民赋予审判机关的权力,包括裁决权、执行权,依法调解、中止权等。这就决定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必须而且只能用来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人民所用。因此,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必须正确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政权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审判机关内部存在的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导致这些权力的非正常使用,给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独立审判权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阴影,致使审判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为了正确行使审判职权,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好国家的政权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长治久安,就必须强化审判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审判职权的非正常运用,确保完整、准确行使审判权。

  (二)强化审判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核心。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核心和灵魂,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所系。司法过程中的公正与效率是关系党和人民群众以及法院形象的大问题。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正如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的那样:“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内部腐败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不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自身的法官形象。所以,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不懈地强化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纠正审判过程中违法违纪,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三)强化审判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是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需要。

  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是审判事业的需求,是人民的期望,也是审判机关队伍建设所追求的目标。法院内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腐败现象与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相悖,虽然腐败现象表现在少数法官包括个别领导身上,但对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却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为建设和造就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增加了障碍。因此,在强化法官队伍素质的自始至终必须反腐倡廉,彻底消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为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奠定坚

实的基础保障。只有这样,才能顺利推进审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审判机关反腐倡廉的建言

  (一)加大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做到“三关”齐下。http://www.yytv.com.cn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家!

  一是系统、准确、完整地普及社会和法官道德知识,把好教育关。大量的事实胜于雄辩,法官队伍中部分人违背社会道德、违背职业道德准则,不是不懂法、不知法,而是由于道德伦丧和败坏所致。在宣传和普及法官伦理道德的同时,要注意科学性、超前性。使法官在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整准确增长知识的同时,加强自我改造。二是在注重法院机关发展、改革的前提下,尽量将对党忠诚、人民信赖、踏踏实实的优秀人才吸引到“公正”旗帜下,即选进来、调出去,畅通“入出”关。使法院发展有空间、出入人员有空间、降低司法成本有空间。三是在建立各项硬措施的基础上,努力营造外部、内部人文环境,把好奖惩关,即评优、罚劣注重典型,讲究业绩,做到奖励一个,百人无怨;处分一人,教育一片。这样才能弘扬正气,兴旺发展。

  (二)建立健全“不能为”、“不愿为”、“不敢为”的防范机制。

  一是抓“自律”。倡导勤勉敬业,树立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理念,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的全过程,自我坚持标准,自我掌握分寸,自我纠正过失,自觉做到不办金钱案,不办人情案,不办权力案,真正将“不能为”刻骨铭心。

  二是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前提下,抓“从优待警”的真正落实。只有在狠抓管理和提高的同时,抓好福利待遇的提升,才能使广大干警“不愿为”即不闯“红灯”、不踩“红线”、不要“红包”。尤其是“四区”法院即“山区、库区、困区、边远地区”必须将“从严、从优”抓紧抓好。

  三是抓他律,制约关口前移,实施优胜劣汰。有权力必有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随着《法官法》、《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范的相继颁布,要求法院干警必须按规定进行活动,谁都不能滥用权力。但由于司法权的特殊性,司法人员必然享有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法官的“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甚至贪污贿赂等依然存在。这就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查办力度,依据《法官法》及《三个办法》严厉追究、处分、淘汰到位,使“不敢为”在法院干警的心目中不可磨灭。

  (三)努力构建法官队伍社会评价体系。做到“三评”深层次,修养到好处。

  一是由农民测评。中国是个农业国,山区面积阔,人口多,土地少。处理农村打架闹事,必须重事实、讲道理,山区农民对法官测评,讲朴素、讲实话、讲真话。他们测评值得依赖。

  二是干部测评。对法官测评,无论是乡镇干部,还是城镇干部;无论村组干部,还是“下岗分流干部”;他们生活工作在基层,娱乐活泼在山乡。要了解法官的真实情况,必须请他们上门测评。

  三是特邀媒体测评。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离不了人民群众,报刊的监督、电视的监督、广播的监督,随着各行各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媒体的作用将愈来愈大。不切实进行媒体监督与测评,单靠自律,较难扭转被动局面。此外,随着中国加入wto,愈来愈多的法律需要颁布、愈来愈多的法规需要健全、愈快愈好的举措需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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