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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民法典的编纂

来源:就职 时间:2019-11-27 07:48:49 点击:

民法典编纂: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民法典编纂: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已经过去的2016年,在中国当代民法历史上,以民法典的制定和民法总则 的审议作为最大亮点;
而2017年,将会以民法总则的通过实施和民法分则的制定, 使这一段历史更加辉煌。

2016年: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 1.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立法计划进展顺利。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 了加强依法治国的决定之后,编纂民法典成为国家重要的立法任务。立法机关作 出了编纂民法典两步走的计划,即第一步利用两年时间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利 用三年时间将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 继承法等单行民法进行修订,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 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

在过去的一年里,民法总则(草案)已经完成了文本的起草工作,在 2016年6月、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二十二次和二十三次会 议上进行了三次审议。每次审议之后,都将草案向社会公布,面向全国广泛征求 意见,之后再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之 后,决定将民法总则(草案)提交2017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 交付表决。

届时,1986年4月制定完成,并于1987年1月1日实施,在中国社会生 活中,统领其他民法单行法,调整中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 利,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的民法通则,将要退出历史舞台。

在记住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的同时,还应当看到,民法通则毕竟是在改革开放初 期的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法律,中国当时的民法理论准备及民事立法经验都很欠 缺,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也缺少准确的预测,因而民法通则存在缺陷是可以理解的。

2.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后的法律安排展开全面研究。在 2016年的民法物权法领域, 争论最大也是最受到关注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以下简称宅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首先,温州出现宅地使用权到期续期 的全国性讨论;
其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宅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后法律安排进行了深 入的理论探讨;
最后,2016年11月27日,中央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 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 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给这次讨论做出了一个初步结论性的意见。

宅地使用权关乎数亿城市居民的安居乐业,如果不解决现行物权法第 149条遗留下来的宅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具体法律安排问题,数亿城市居 民在内心里就不会有一个安居乐业的长期信心。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对其作出 妥善的法律安排,才能够使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民财产予以长久保护这样良好和稳 定的预期,有了“恒产”,人民才能有“恒心”,建立起生活的自信,建立对国家前 途的信心。就目前情况看,有的学者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业主应 该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且规定期限按期缴纳。有的学者认为,宅地使用权经 过自动续期,就变成了一个“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用益物权,该权利期限届满后, 经过自动续期,就不再存在期限问题。为解决宅地使用权人与国家作为土地所有 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所有权人交纳适当的税金, 该税金的缴纳及具体数额,应当由国家法律决定。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宅地使用 权期满后经过自动续期,就不再存在缴费或者缴税问题,因为宅地使用权在经过 出让取得时,已经缴纳过了土地出让金,不能再继续要求业主缴纳土地出让金。

这样的讨论,不仅对于宅地使用权的性质、期限、费用的确定具有直 接意义,而且对人民的安居乐业和国家的长期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中国民法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愿景 1.201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对民法总则予以审议。2017年3月召 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通过后成为中国正式的法律。

在编纂民法典中完成民法总则的立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民法总 则是民法的总纲,它规定的是民法的最基本规则,也是调整全国范围内各种民事 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更是民法分则各编共同适用的纲领。民法总则在制定过程 中,继续坚持了民法通则中成熟的规则,纠正了民法通则中那些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有错误的规则,补充了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必要规则,使 其基本内容比较完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则比较完备。例如,民法总 则(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187条规定的关于“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 的,除有重大过失外,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一个具有重要价值的规定。

各国法律将这一规定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确定的规则是,在他人发生患病等 危难需要紧急救助时,对其进行善意救助的救助行为人,实施的是施惠于他人的 行为,即使造成被救助人的损害,也不是凡是有过失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只有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中国以前的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的 规则,民法总则做了这样的规定,这对于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2.民法分则各编的立法草案将在2017年提出。2017年,编纂民法典的 各个牵头单位都会将民法分则各编的建议稿发给法工委,法工委将在各部专家建 议稿的基础上, 初步完成民法分则各编的草案。应当看到的是,中国现行民法 分则各编的民法单行法都已经完成了立法,而且在实践中具体运用。例如,婚姻 法是在1980年修订通过的,收养法是1991年通过的,这是婚姻家庭法的基础。这 两部法律对于基本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是明确的,但是现行法存在的问题太多, 诸多重要的亲属法律制度,例如,亲属、亲等、亲系制度,以及事实婚姻、婚外 同居、同性性伴侣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不是完善的婚姻家庭法。现行继承法规 定的继承制度,也有诸多欠缺。例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法定继承顺序过 少,遗产范围限制过窄,遗嘱形式的种类不足,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不符合实 际需要,遗产分配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这些都属于较大的立法缺陷。

此外,物权法存在的问题更多,特别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 期后的法律安排没有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相当多的缺陷,对于居民和农 民的权利保护还远远不够。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种类太少。侵权责任法规定的 侵权责任种类不足。对于这些问题,在将上述民法单行法修订为民法分则各编时, 都必须进行全面修改,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备的民法规则。在中 央提出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了很多重要的加强产权保护的决策,这 些决策都必须落实到物权法的修订中,成为民法分则物权编的具体内容。

如果不解决上述问题,而仅仅把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 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都放到民法分则中,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就不 能体现关于加强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也无法发挥民 法典促进社会发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作用。

3.民法总则的实施将大大推进中国民事司法活动。民法总则规定的各 项新的民事规则,将会全面推动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例如,民法总则规定了虚 拟财产和数据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建立相应的民事权利。随着民法总则这 些重要规定的施行,当社会生活中出现相关问题的争议时,司法机关就会受理这 样的案件,并且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作出裁判,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决争议,促进科技进步。重要的是,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将影响中国的民事审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会适用民事习惯作为裁判依据,裁判民事纠纷,法院也会积极收集民事习惯进行整理,作为民法 的习惯法。这些都将会带来中国民事审判的巨大变化。

4.2017年的民法理论研究将会迅猛发展。中国的民法理论在30年前处 于极端落后的状况。在当时,与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研究水平相比,相差30 年至50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带来了中国民法理论突飞猛进的发展。近30 年来,中国民法理论从闭关锁国,完全沿袭苏联民法理论,处于苍白无力、缺少 深度的研究状态,转变为迅速地改变了民法理论的面貌,除了借鉴德国法、法国 法、日本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研究理论之外,还广泛借鉴了美国法、英国法等 英美法系的民法理论;
同时,结合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法的实践经验,上升到理 论高度,并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理论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 法理论体系,在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支撑作用。

在这30年中,无论是在制定物权法,还是在制定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 法时,立法都极大地推动了民法理论的发展,使这些方面的理论逐步完善,有些 已经与世界民法理论研究的先进水平相当。

相信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后,以及在民法分则各编的立法过程中,随着 对相关问题的不断探讨,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分则相关各部分的理论研究都将会有 一个更大的发展,将会出现一大批关于阐释民法总则,研究民法总则相关问题, 以及研究民法分则各编的理论专著和研究文章,不断丰富中国民法理论,提升中 国民法理论研究的水平,使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并且会融入 世界民法理论研究的先进行列,对世界的民法理论研究发挥自己的影响。

100年前的西法东渐,使得中国废除了传统的中华法系民法,融入了 世界民法体系,一直到现在,中国在民法理论上一直是“输入国”。随着中国民法 典的制定完成和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中国将改变民法“输入国”的面貌,逐 步塑造民法“输出国”的形象。

5.2017年的中国民法学教育将会有重大发展。随着民法总则的完成和 民法分则各编的立法进展,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民法教育将会发生重大变化。中国 的法学教育必然与中国的立法紧密相关。当某一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以及在完成立 法之后,这一部分的法学教育就会有重大改变,使这一部分的法学教育有法可依, 出现更大发展。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民法总则通过实施和民法分则各编的立法进展,将会推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改变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民法 教学,几乎所有的民法教科书,以及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 和继承法的教科书都将随之改变,都会以新法的内容,作为民法学教育的基本内 容,并且进一步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使民法教科书紧贴立法现实,更 加体系化、理论化,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形成更为可视、可感、有科学的法 律作为依据的民法教材,从而使法学学科的学生更加贴近民事立法,掌握民法典 立法的基本精神和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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