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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间

来源:档案 时间:2019-11-24 07:53:22 点击: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宪法的承认,本文对刑事辩护律师的 调查取证权进行了宪法分析,同时也指出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存在着一 定的缺陷,应该立法的角度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完善。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了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 确认可,是宪法辩护权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有效地实行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对控 辩平衡进行保障,更加全面地收集证据。只有切实履行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 权,才能真正履行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宪法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上探究刑事辩护调查取证权的依据 刑事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查取证权,其依据可以追溯到西方政治 法律思想的天赋人权思想,也就是在法治社会中应该保障每个人的社会政治法律 地位相同,践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这也成为了一条国际人权原则。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都对其作了明确的规定。1990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 定了任何人都有权选择律师来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和确立。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律 师都应该为其当事人辩护[1]。

在我国宪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经过人民法院或者 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之后辩护律师就可以向被害人收集相关材料。

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也表现了我国刑事诉 讼法律的国际化、文明化、法制化和民主化,对公民辩护权进行保障。由于辩护 的需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自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等等[2]。

(二)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刑事辩护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 则。为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并且实现了宪法保障和宪法保护。

1、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包括了刑事辩护权。按照天赋人权的原则, 刑事辩护权是一项保障性人权。这指的是针对公权力而言,刑事辩护权属于最基 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也就是宪法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宪法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案中,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对抗性权 利,平衡控辩力量,保障基本人权,应该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律师的辩护权和被追诉者的辩护权也属于刑事辩护权,是宪法中 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因此在法律程序的框架内,并且取得当事人委托的基础上, 律师就可以实行辩护权利。公民刑事辩护权与律师的辩护权是一种衍生关系。因 此实施律师辩护权有利于完整地实现公民行使辩护权,各国都将刑事诉讼程序中 的律师辩护权视为一种宪法权利。

尽管律师辩护权相对独立,然而调查取证权却是建立在被告人的委托 授权的基础上的,否则律师无权实行律师无权实行。与此同时,刑事辩护律师实 行调查取证权必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律师的调查权来自于法律保护和尊重人 权的需要。

3、刑事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查取证权,在刑侦阶段,调查 取证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侦查机关有责任收集证据,也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实行强 制措施,剥夺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了避免侵害人权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必 须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从而对权力滥用进行约束[3]。

4、刑事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查取证权,因此调查取证权的基础 是宪法平等权,这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部分。

要将国家采取的不平等措施排除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属于宪法上平 等权的拘束对象。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必须具备 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就需要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来实现。

二、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陷和完善 尽管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属于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但是其仍然存 在重要的规定性缺陷。首先,由于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缺陷,侦查阶段的律师并 没有享有调查取证权,导致了律师只能发挥法律解答的作用。《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了调查取证的范围和内容,而且律师调查取证的 目的与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目的是相反的,很容易造成证明目的和证据内容上的 对撞,增大了律师的取证风险。其次,尽管律师在审判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调 查取证权得到了肯定,但是该阶段的侦查机关已经搜集到了固定的罪重证据和有 罪证据,律师只能调取新的证据,从而造成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对立, 会给律师带来调证程序的合法性和索取证据真实性的问题。

由于司法公权力的运行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难以保障其运行的合法性,甚 至会使辩护律师遭到职业报复。从社会因素来说,辩护律师要刑事调查取证权也 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调证行为并不具 有强制性,不能保护证人,调查对象往往不配合使得调查取证。

总体而言,要对律师刑事辩护调查取证权进行有效的立法完善,就必须遵 循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和辩护权原则。首先要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进行 确认和加强,才能将控辩双方基本平衡的工作标准体现出来。

其次,还要对,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和资格进行明确,在侦 查阶段应该准许律师实行调查取证权,将其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第三,要给予 律师一定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当律师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该对 其进行充分的保护。

最后,应该对律师刑事辩护调查取证权进行司法救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刑 事辩护权,调查取证权应该得到法律救济,也就是无论调查取证权受到了哪种方 式的侵害,都应该对其进行及时的救济。

三、结语 本文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简要的宪法分析,在此基础 上也对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就此 提出了完善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对策。律师权利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是辩护权的延伸,对其进行肯定明确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的宪法原则。

作者:舒辰 来源:文化产业 201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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