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发言致辞 > 仪式 > 刑法部门【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试问题研究】

刑法部门【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试问题研究】

来源:仪式 时间:2019-11-24 07:53:19 点击: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试问题研究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试问题研究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它一切法律的制 裁。刑法本身既可以理解为一个法律规范,也可以是一种法律规范,其既是一个 重要的法学分支学科,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刑法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部门法主要 取决于刑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而一般的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鉴 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试问题。

引言 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除了宪法以外还包括 刑法和其它的相关部门法。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分析,宪法与刑法间的关系相对 清晰,但是在宪法与其它相关部门法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交叉,从而使得我国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对于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 调试问题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在法理学界针对于法律部门的界定问题众说纷坛,占据主导地位的是 标准说、唯一标准说和主辅标准说。对于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则以主辅 标准说为依据,其具体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划分的实质标准时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一种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种类与范围便 是法律部门的界定标准。刑法从属性上分析,其是一种保障法,但是从刑法独立 性上分析,刑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是刑法的调整对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整体性、确定性和广泛性三个方面上[1]。

刑法调整对象的整体性主要是值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关系到国家 利益以及社会公益。确定性则表现在刑法介入经其它法律部门调整后的社会关系。

广泛性则是指刑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国家统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可以超越任 何部门法。基于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目前对于刑法的调整对象的分析仍然存 在较大的争议。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划分形式的标准是法律调整方法刑法在采用法律调整方式时与其它相关部分法相比存在也存在一定 程度的特殊性,具体主要表现在调整方式的强制性。这种最高强制性主要表现在 刑法的内容是由最高立法机关染指,决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意志而有所转移。其次, 犯罪追诉程序的启动、运行,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法律明定,很 少受到当事人的意志趋势[2]。

除此之外,刑法的调整手段是通过刑罚完成的。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 制裁,以剥夺或者限制人的基本人权为内容,甚至可以剥夺生命。当刑法的调整 对象存在争议时,其调整手段刑罚无疑是最为有效的区别与相关部门法的重要外 部标志,同时这种标志也是唯一的。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关系 作为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与部门法之间必然存在严格意义上的 衔接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上的静态衔接和动态调整两个方面。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静态关系 刑法的前提性规范主要表现在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这种规范模式也 是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基本衔接模式。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指示什么样的 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这也是将相关部门法作为前提规范的主要原因。刑 法需要在相关部分法处理的基础上,用刑法特有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加强对各 种社会关系的调节,保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均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某些开放性犯罪的场合中,部门法会成为刑法规范的前提。而在一 般情况下,相关部门法并不能对刑法规范造成干预。由此可见,刑法与相关部门 法之间的静态关系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这也是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 间发生混乱的主要原因[3]。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动态关系分析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动态关系主要表现在处理违法犯罪事件过 程中的转化关系,最基本的形式一般为刑事责任到民事责任的转化。这种转化方 式的实现主要是在刑法制裁领域范围内排出了一些犯罪行为,而这些犯罪行为的 特征一般与民事相关。此外,对于一些民事或者行政问题得不到完善的解决后, 会通过刑法对其进行调整。三、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协调问题分析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不协调表现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不协调问题主要表现在刑法的前提性规范 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完善以及不同的制裁方式之间存在较多不合理的干预性衔 接等。针对于一些民间的相互借贷行为,其从本质上属于民事违法范畴内,但是 在民事领域内其犯罪性存在较大的不足,而刑法约束内也没有完善的规定,由此 可以得出刑法的前提性规范还存在缺少现象[4]。

制裁方式之间的干预主要表现在刑事制裁的主导地位,刑法作为相关 部门法的保障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均取决于刑法的权威性地位。对于 基本的民事犯罪或者行政犯罪,相关的直接部门不能够对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直 接的制裁,而需要经过刑法部门的最后决断。由此可见,这种法律之间的过度行 为存在较大的不合理现象。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试 通过前文中对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分析,可以总结出刑 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静态衔接和动态两个方面。因此,调试刑 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由此协调规范相关部门法的 衔接可以保证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特征。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