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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高校【关于深化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培养新型法律人才】

来源:城建 时间:2019-11-24 07:51:04 点击:

关于深化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培养新型法律人才

关于深化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培养新型法律人才 改革开放30年,中国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增长率达到100%,而法学毕业生的 就业率近几年位列文科毕业生之末。法学毕业生就业面临严峻挑战,而相关单位 却疾呼缺少法律人才,究其原因,现代法学教育模式不能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 与社会接轨的法律人才,正如一句话所说:“中国缺少的不是人口,而是人才”培 养人才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就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需要从三方面去改良。

首先,教育的改革必先从观念上入手,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 法学界已经讨论多年,有的把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有的把法学教育定位于 通识教育,但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学制、学位、学历的规 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有 充分的理由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实际上是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所 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 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因此,施教者应深化现代教育理念,改 革封闭的旧课程观,树立开放的新课程观,树立全面的人才观,变“以传授知识 为中心”为“以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受教者应从本质上改变自己的观念,变 被动为主动,树立自主发展观,终身学习观和正确的教师观,变以“教师为中心” 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 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

观念的改变导致行动改变,观念的改变固然要在前,对行动的改变起 引导作用,但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观念改变得再先进,行动依旧停留在过 去的水平,所谓先进的观念就会变成一纸空谈。

对于教育而言,主要有两个主体:施教者和受教者,只有这两个主体 的观念改变,行动到位,才能真正的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而不是靠教育部下发 改革方案,“从上到下”的改革,一边是“疾呼改革”一边是“无动于衷”,法学教育 的改革从根本上还是需要法律人实际的参与并推动,改革应是“从下到上”的,改 革措施需要清晰的目标和方法。

首先说施教者,关于法学的教育方法,我认为武汉大学黄进教授对国 际私法教学提出的“三创教育”理念、5H人才培养观、3D课堂教学模式具有理念 上的创新性以及可操作性。“三创教育模式”[1]是创造(creatation)教育、创新 (innovation)教育、创业(enterprise)教育的有机结合;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教育教学 活动中教会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how to do (如何为事)、how to learn(如何为学)、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 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对话)、 debate(辩论)的方式进行教学。事实上,黄教授阐述的理念不仅适用于国际私法, 也适用于全部的法学教育。其实,黄教授的教育理念是强调了教师的教学应是秉 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树立“知识、能力、素养”为一体的心得人才 质量观,除了教授学生具备职业的知识和能力外,还要具备较好的整体素质,包 括高尚的思想道德、对社会的责任心、创新精神和能力、终身学习的意愿和能力。

再说受教者,首先,受教者应该明确自己的目标,江必新大法官认为:
[2]“法律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三种层次是记得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例外,又掌 握贯穿于全部法律中的 首先,充分利用教科书,强化自我塑造意识。教科书的利用要注重“三 基四性”,[3]“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四性”即思想性、科学 性、实践性、先进性,教科书的学习应注重预习,有的老师为了让讲授更符合教 学规律,可能对上课内容在顺序上做一些调整,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预习的时 候也应该把范围加宽,以保证老师讲的内容都在我们的预习范围之中,其次,预 习时要找到三个“点”:第一,各章节的重点;第二,理论上的难点;第三,学术上 的疑点,疑点难点重点标注,这样才能达到预习的效果。

其次,重视教师的指导作用。教育学上有句名言:“上学以神听,中 学以心听,下学以耳听”听课时,主要用脑,而不是单用手,更应专注于老师的 弦外之音,听课的诀窍就是争取老师指点迷津,要把老师讲的“金钥匙”拿过来。

拿到“金钥匙”之后就能开启知识的宝库,才能够得到更多的东西。

最后,培养创造性思维。法律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由于时代的问题, 法律总会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就需要我们要善于利用科学的思维模式和新 的研究方法来批判与创造,从而,实质上推动法制建设的进步。

综上,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是施教者与受教者双方主体的共同责任, 教育改革是施教者和受教者的共同责任,施教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固 然重要,但更需要受教者积极主动的接受并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素质,只有双方协 调推动,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才会有条不紊的推进,而这对于两个主体将是任重 道远。

作者:李欣 丁晓瑞 来源:法制博览 2014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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