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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管理要求_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来源:个人述职 时间:2019-12-03 07:49:46 点击:

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 可行性研究 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我国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解 决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如何评价我国银行业与基金业的特殊关系;
国外商业 银行参与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对我国的借鉴;
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何种方式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我国 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及其控制;
由此所推动的我国相关立法修改和 完善工作,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制约我国银行参与基金业的步伐,同时也 影响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故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求为决策和实 务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行性、控股公司 一、我国银行业与基金业的特殊关系 概况而言,我国的银行业与基金业之间实际上是既相互协作、又相互竞争、 合则两利、离则两伤的特殊关系。

(一)银行业与基金业的竞争性 在决策部门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思路的指引下,我国基金业资产规模迅 速膨胀。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达到22家,管理着高达1230亿元的基 金资产,基金市场初具规模。基金业的跳跃式增长对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存贷 款业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储蓄存款可能大量分流到基金业,造成这一冲击的 原因是多方面的:
2、从可替代性分析,投资基金是目前替代银行存款的最佳投资工具。我 国目前的投资渠道相对狭隘,只有储蓄、基金、股票、债券四种主要方式。从投 资回报角度和风险角度权衡,从高至低的排序应是股票、基金、债券、储蓄,直 接投资股票的高风险性使许多投资者望而却步,因而能够替代存款的投资方式主 要是基金和债券。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品种单一(以国债为主),市场规模有限, 收益率也不高,与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的可赎回性、柜台交易和收益较高的优 点相比相形见绌。因此,基金投资方式成为储蓄之外居民投资者最青睐的投资方式,换言之,即基金投资方式是与银行存款最具竞争性的投资方式。

(二)银行业与基金业的协作性 在我国,银行业与基金业不仅有业务竞争的一面,而且还有相互协作的另 一面。二者之间的协作性或互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商业银行可以成为基金的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商业银行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可以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业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办理。

代办认购、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业务不是商业银行法定的强制性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其它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办 理。但是,商业银行众多的经营网点、良好的服务设施、优质的客户群体和稳健 的经营风格,使其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商 业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可以有效地实现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双赢互惠”:
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将繁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业务交由条件优越 的商业银行办理,能够有效拓展销售渠道、节约经营成本,客观上扩大了基金管 理公司的影响范围,提升了经济效益;
对商业银行而言,在基本不增加经营设施 投入的情况下,引入成本低、风险小、利润高的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注册登 记业务,能够使银行获得数量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实际上,对商业银行而言, 意义还不仅仅局限于此,一些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正努力利用上述业务搭售代人 理财、咨询、投资顾问等中间业务产品,争取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提供多样 化金融服务,为“金融超市”的蓝图营建初步平台。

再次,在开放式基金运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 需要,按央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在业务上的交叉与合作的确是一个互惠互 利的双赢抉择,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制度并不能简单解释为“取代”与“被取代”的 关系,而应该理解为一种共生共荣、交叉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有机联系。

二、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状况 (一)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历史演进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理财工具,必然与作为金融市场主要中介的商 业银行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国外投资基金超过百年的发展历程来看,商业 银行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且随着法律、政策、市场环境的变迁,商 业银行在基金业务中扮演的角色也在不断发生转化。这一历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 段:
2、受托管理人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是基金的成熟发展阶段。

在经历了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立法纷纷改弦更张,规 范商业银行与基金业的关系。典型的证券立法,如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 尔法》就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证券发行、证券销售、证券经纪、基金管理 等业务,确立了银行业与基金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在这一时期,法律逐步确立基 金管理与基金托管相分离的体制,即由专门的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而 由其它金融机构受托管理基金。作为商业银行,受分业隔离的限制,不能作为基 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但是可以作为基金受托人介入投资基金业务,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二)国外商业银行介入基金业务的原因 国外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成熟的主营业务——存款、贷款和支付结算业务, 那么,银行为何不满足其固有的存贷和授信业务,意图染指基金业务,并极力推 动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呢?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出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素的考虑。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 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 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这意味着金融行业的同一资产完全可适用于不同金 融业务,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

2、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银行参与基金业所考虑的竞争因素有两个方面:
一是市场竞争因素。银行传统业务竞争的饱和导致传统业务对银行的利润贡献率 锐减,各跨国银行纷纷展开跨行业并购,使得市场竞争激化,银行不得不或主动 或被动地参与基金业务等其它金融业务,以求实现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 品开发和业务市场开拓提供发展空间,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及时 调整经营策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是制度性竞 争因素。银行业的竞争不仅是市场主体的竞争,还受制于各国的银行管理制度, 各国在制度宽严上的差异,容易使银行业产生“制度性竞争扭曲”现象。3、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银行参与基金业可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 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银行业日渐放大的风险因素。

除此之外,在一些经济转型国家或是金融业不景气的国家,投资基金被广 泛运用于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

(三)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已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成熟 期,在收入结构、业务范围、参与形式等方面均出现了显著的变化:
2、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范围迅速扩大。早先的商业银行,只能 作为基金受托人介入投资基金业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业务范围 相当单一。随着金融一体化与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 范围不断扩大,现今商业银行已有能力向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基金服务,包括基 金咨询、托管、融券、投资管理、现金管理、绩效分析等多种服务,基本上已涵 盖了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3、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方式有了根本性变化。原先的商业银行, 是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业务合作,其本 质是一种委托契约安排。随着商业银行跨营基金业务步伐的加快,从经营效率和 多元化服务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开始大规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甚至直接设立 基金管理公司或直接进行基金管理业务,契约式合作逐渐向股权式安排过渡。

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如此突飞猛进的进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20 世纪80、90年代后西方各国法律制度环境的变革与改善。受金融混业经营浪潮的 影响,主要西方国家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对其金融法制均作了突破性变革, 为商业银行大规模经营基金业务铺平了道路。

(四)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主要组织模式 银行采取何种模式进入基金市场,受各国经济状况、金融历史、文化观念 及监管理念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即使是银行业与基金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发 达国家,在准入形式上也往往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迥异的选择,概括起来,主要 有以下四种组织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股公司模式根据美联储的定义,银行持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是指直接或 间接地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公 司持有的股权低于25%,但它能通过其它方式有效控制银行董事会的选举,并有 能力对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这样的公司也可称之为银行持股公司。

1956年出台的《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持股公司可获准在其它金融业务中 设立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closely related)的子公司,如证券经纪人贴现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持股公司的设立并非为了控制银行,它本身也并非 经营实体,而是银行用于实现跨业经营和扩大经营地域的一种变通形式。

2、以日本为代表的直接控股模式 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 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跨业准入的 放宽便成为日本金融改革的首要议题。

1998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被称为日本 版“金融大爆炸”的标志性法律━━《金融体制改革法》(the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Act),对以往的证券交易法与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该法的核心内容之 一是允许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直接控股的形式 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设立或控股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
证 券公司也可设立或控股一家银行子行;
银行或证券公司可设立或控股信托基金子 公司;
但不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其它金融业务。

3、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模式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 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 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 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德国的全能银行 制具有深厚的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历史上德国重工业的诞生就得到银行强有 力的业务支持,二者形成了难以分离的血肉联系。19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 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 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

4、并购模式 其实,除了上述三种典型模式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并购或置换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股权的方式参与基金业务。发起银行并购的动因很多,既有降 低成本、实现规模效益的考虑,也有资源互补、实现协同发展的需要,还有规避 准入壁垒,进入异业市场的特殊动机。并购的直接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目标公司 (target company)的股权控制,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并购方往往因时制宜、因 地制宜、因事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以实现其市场准入的目标。

(五)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发展趋势分析 经过过去二十年的大发展,西方商业银行已经广泛涉猎各项基金业务,随 着全球金融一体化与自由化的不断演进,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出现了一些 新的发展趋势:
1、银行参与基金业由业务交叉向机构整合方向发展。

传统的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主要是银行业务和基金业务在主营业务上 的混同,即银行与基金市场融合的市场内化过程,其目的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 降低交易成本。而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银行通过一定的产权或控制纽带实现 与基金管理公司在机构和资源上的整合。

2、由银行主导的基金创新产品层出不穷。

近几年随着西方各国税法、社保计划的改变,以及银行涉足基金业的程度 日益加深,由银行主导的基金创新产品越来越多,出现了免税基金、不动产按揭 证券基金、行业投资基金、纯指数基金、债券基金等新型基金产品。银行主导的 基金创新产品数量剧增,说明银行对基金业的影响力正在日渐放大,从银行经营 多元化与稳健性的角度而言,多一些基金种类,有助于其分散风险,选择有利于 自身的基金品种进行投资或管理。

3、银行进入基金业的壁垒日益降低。

其实,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主要西方国家均逐渐放宽了银行进入其 它金融业务的准入壁垒,这一趋势一直延续至今。在美国,如今设立一个基金只 需不到20万美元,基金管理人也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运作保障系统,因为其可以 将基金运作的琐碎事项交由专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一个本身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的商业银行,只需增加少量投资,即可经营基金创新产品。除此以外,20 世纪9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基金联合销售平台以较低的成本实施有效的分销,也进 一步降低了银行进入基金业的壁垒。4、银行跨营基金业的思路由“消极管理”向“积极管理”方向转变。

早期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秉持“消极管理”(passive management)的经营 思路,先是投资基金产品谋取利润分红,后是参与基金托管获得稳定的手续费。

随着基金业务的飞速发展和基金市场的不断扩容,银行跨营基金业的思路由“消 极管理”向“积极管理”(active management)方向转变。银行开始设立或参股基金 管理公司,谋求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甚至有些银行本身直接从事基金管理业 务。随着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控制权之争用传统 的私下收购方式已难以奏效,银行不得不以代价高昂的并购方式进入基金管理业。

银行跨营基金业的思路由 “消极管理”向“积极管理”方向转变,实际上意味着银 行由一般投资者和受托人向战略投资者和“话事人”的角色更替,意味着银行之间 的竞争有相当部分可能在基金业务上展开。

三、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 1、可以缓解居民储蓄引发的过度货币沉淀,吸引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

银行内积存的大量货币,既不能用于投资(缺乏稳妥可靠的投资渠道), 居民又不愿用于消费,难以创造社会价值,成为“死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货币 沉淀。如果由商业银行参与发起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甚至由其直接管理基金, 可以利用商业银行长期形成的信誉和市场公信力,吸引大量的储户将其存款转为 基金投资,从而缓解严重的资金沉淀问题,为商业银行内的大量存款提供稳妥可 靠的投资渠道。

2、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原有的经营模 式,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理财能力,拓展银行业务的新渠道,提高银行的竞争 力。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使商业银行涉足一个充满希望和机遇的 新兴行业,充分利用其资金、信息、人才、理财、机构设置等方面的优势,拓展 新的业务渠道和盈利机会,从而实现银行由单一粗放经营向多元精细运作的结构 转型,全面提升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3、银行参股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银行以新的利润来源扩充其资本金,改善资产结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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