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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与私【义务教育的公与私】

来源:决心书 时间:2019-11-05 07:57:12 点击:

义务教育的公与私

义务教育的公与私 一、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辨述 私人产品相对公共产品而言,是具有产权明确,且易于 分割的特性的。它与公共产品是相对而存在的,私人产品的 特征,正好与公共产品相反,其表现为:一是所有权上具有 排他性,二是消费上具有竞争性。这些性质,既保证了私人 产品所有者有权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索取费用,要求有偿使用。

同时,也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可以单个地向使用者索取费 用,得到投入的回报,这是边际成本不为零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产品性质 义务教育发端于西方世界,对于我国而言是舶来品。

“义务教育”一词由日本人就英语“Compulsoryeducation” 翻译而来,被我国一直沿用。虽然,西方和我国不同的教育 法律、教育辞典对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差异并不大。

综合而言,可以概括为“义务教育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的, 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一定程度上和范围的,统一的国民教 育,是一种普及的、平等的、强迫的、无偿的、最低限度的、 世俗的教育”。其中强迫性与免费性是它的本质特征。正因 为这两个特征,我们通常认为将义务教育划为公共产品是毫 无争议的。但就我国目前现实而言,义务教育实然与应然间 尚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对我国义务教育产品性质的考察需 要从对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分析入手。一方面,从非排他 性来看,作为公共产品首先需要具备的就是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使之无法受益,或者虽 然可以这么做,但是为此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义务教育在一 定限度上实现排他并非是没有可能的,其成本或技术并非难 以实现的,它是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的提供,而并非如 国防一样,绝对无法实现排他的。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义务 教育免费制的实行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平,特别是考虑到教育 的正外部性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而将其制度化的结果。可以 说义务教育所具有的是一种制度非排他性,而非纯公共产品 所具有的自发的非排他性。而其所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又决 定了将其非排他性制度化的必然性。同时,由于对义务教育 非排他性的制度化,使得正外部性具有了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从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产出。就我国而言,近来出台并开始 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制,这从制度上进一步稳固了义务教育的 非排他性,但由于免费制实施的在不同地区分布展开的,因 此在我国一些地区义务教育收费(杂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 继续,使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同时, 严格的户籍制度仍然存在,使义务教育的地区性排他依然存 在,因而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为我国义务教育中排他性的存 在提供了可能,成为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的干扰因素。另 一方面,从非竞争性来看,当一种产品增加一人消费其边际 成本为零时,我们可以说它具有了非竞争性,这也是公共产 品的第二大特征。这一特征强调了产品消费的互不干扰性, 成本曲线始终为一直线,不因消费人数或消费量的改变而变化。就教育而言,其中知识、信息、技术、文化、制度等具 有明显的非竞争性,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个人的消 费,但是这些非竞争性的属性却很难单独存在,必须与竞争 性的产品,如教师的劳动、书本、教室等相结合才能发挥功 效。因此,普遍意义上的教育这一产品的某些属性具有非竞 争性而另一属性则不具有。那么,如果进一步细化到不同国 家、不同性质的教育,其非竞争性的存在与否、强弱与否也 是不同的。义务教育在各国的各层次的教育中,其非竞争性 被认为是最强的。当一国可以提供足以满足适龄儿童需要的 义务教育资源,尤其是当具备了合理的师生比、优化的教学 资源配置时,义务教育会有充分的可能实现绝对的非竞争性。

但在我国,义务教育却长期处在一种竞争性明显的状态。在 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优质的义务教育资源稀缺现象严重, 无法满足人们对接受更为完善的教育的需求,因此造成了部 分义务教育资源阶段的中小学校收取高额择校费等致使竞 争性不断加剧的状况。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 大农村地区,基本的义务教育资源仍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状态, 师资、校舍、设施、经费等都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 随着入学人数的增加,这些地区的教育的边际成本是不断上 升的。当前,我国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首先将这些 地区列入了义务教育免费的行列,那么按照需求理论,对义 务教育的需求量在这些地区短期内会出现显著的上升,这也 势必导致本已不足的义务教育产品的竞争性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解决阻碍义务教育非竞争性实现的资源配置问题, 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所必须考虑的。

三、结论 我国义务教育究竟属于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呢?通 过上面的讨论,笔者认为我国义务教育是一种应然上的公共 产品和实然上的准公共产品。这既是由教育本质属性所决定 的,也是我国当前的历史现实所确定的。因此,我们所无法 回避的事实就是义务教育的制度排他性和不可避免的竞争 性,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 使义务教育正外部性的产生受阻,阻碍了义务教育对我国经 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贡献的产生。那么基于如此考虑,是 否应该将义务教育划为政府的全责,实现其纯公共产品的性 质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是我们所需要具备的应然的价值追 求。但同时,如果将义务教育的生产与供给的责任都归于政 府,即实现公共生产与公共供给,势必会产生一系列新问题。

在西方许多国家对于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 模式正在发生着变革,这为我国义务教育的下一步发展提供 了一些有益的参考。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明确义务教育产品 公共性的应然价值,思考公共性的实现所会遇到的困难,另 一方面要面对义务教育产品的准公共性特征,不断尝试改进, 以促使义务教育的生产模式和供给模式的多元化,努力探索 义务教育的合理实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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