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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_土地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

来源:清明 时间:2019-12-03 07:52:17 点击:

土地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

土地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 土地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 土地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 土地权、 发展权与环境权的衡平 [内容摘要] 在土地法制领域,现实的人们给予了土地权属制度以更大更多 的热情,这是应该的。从法的角度,权利问题是讨论其他问题的前提与归属。但本 文拟从资源环境保护的角度,给予土地保护的法理以更多的关注。其间自然涉及 了土地权属与土地保护的关联、土地保护的制度设计与创新等个人看法。希望能 对土地法律体系的健全、对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土地 保护 土地权 发展权 环境权 随着对自身生存环境的日益关心和对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不断重新认识,也是 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地球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把国土资源管理与保护作为一个 重头戏来铺排。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内陆土地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

我国又是一个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据调查统计, 全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耕地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一半左 右,而且土壤流失、沙漠化、土地污染与破坏、浪费等问题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制 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土地保护的立法问题也是我国土地法律 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

一、土地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事实依据 法律是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现实的反映。之所以要加强土地保护立法, 就是因为在现实的土地利用中出现了人们所不愿看到的现象。长期以来,由于思 想意识的落后,我国实行的是对国土资源的粗放型管理,采取的是落后的土地利用 方式,它是以牺牲土地资源数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为代价,走的是以掠夺开发,粗放 经营,低效浪费和生态破坏为特征的不可持续道路,至少造成了如下恶果“ 2、土地 利用尚不充分,生产力和利用率均较低。从耕地利用状况看,中低产田占了2/3,产量 较高地区也还有相当的增产潜力。林地利用率也低,全国有林地面积只占林地面 积的62%,单位面积蓄积量和生长量只及世界平均水平的75%;已利用牧草地中,优 质草地仅占27%,单位面积畜产品量只及美国的1/3;建设用地的利用率也不充分, 如村庄占地,由于大部分是平房,人均占地要比城市高出一倍。国营工矿建设和生产造成的废弃地约有200公顷,已复垦的不到2%。

3、土地退化和损毁严重,质量不断下降。建国初期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约150 万平方公里,五十年来初步治理了约50万平方公里,但同时由于乱砍森林、草原过 牧、盲目开垦等又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据遥感资料,目前流失面积约为179万平方 公里。我国沙漠化土地面积17.6万平方公里,潜在沙化面积15.8万平方公里,两者合 计已达33.4万平方公里。目前约有1/5的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林地被侵 占现象也很严重。另外全国每年因灾害损毁的耕地约13.3万公顷以上。不少地区 由于投入不足,土壤肥力下降也影响了耕地质量。

4、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不断发生。由于长期以来对土地缺乏宏观 调控和计划管理,微观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造成非农建设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过 多占有耕地,使耕地面积急剧减少。有些单位受利益驱使,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甚至 征而不用,造成土地浪费。近几年来,各地盲目建立各种名目的开发区,大量占耕地 成为浪费土地的新现象。

(二) 现实的法律依据 翻开任何一本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汇编,不难找到保护土地的主要 法律依据。

首先当然是《宪法》。我国宪法与土地保护密切相关的规定包括:第26条:“国 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国家保障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 然资源。”第10条第5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这些规 定强调了对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其次是《土地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了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 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其重要立法目的。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 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七条要求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土地 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章专门就耕地保护进行了规定,主要 包括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总量动态保有制度、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以及 土地生态质量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要求。

第三,《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 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和发展,推 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四,《农业法》。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合理使用化肥、 农药,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第五十六条要求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土地沙化,禁止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

第五,《水土保持法》。该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 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防沙治沙法》。2000年颁布的《防沙治沙法》对防沙治沙规划、预 防措施、治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此外,《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的资源环保法律也包含了许多土地保 护的内容。

(三) 法理依据 1、所有权绝对向所有权社会化转变——西方土地保护立的兴起 在西方的法学历史上,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原始型态——罗马式土地所有权和 日尔曼式土地所有权。前者出现于公元二世纪至五世纪之罗马,承认土地所有权 的行使有绝对自由,带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后者出现于中世纪的日尔曼,带有 浓厚的封建色彩,及强烈的团体主义色彩。一般来说,私有财产制度远在国家诞生 之前就有发生,然而直到资产阶级宪政时期(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才获得法律上 之保障。此时,个人主义思想盛行,提倡天赋自由与天赋人权。如洛克(Jone Locke) 就提出“个人主义的自然法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受自然法的支配,均享有完 全的自由,享受毫不受限制的各种天赋权利。他主张生命、自由、财产,皆为与生 俱来、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布莱克斯通(Black Stone)也宣称“人享有绝对不 可侵犯的三项权利:生命、个人自由和财产”,并认为所谓财产自由,就是指享有自 由使用与处分财产的自由,丝毫不受限制与任何伤害。这些思潮发展到法国1789 年人权宣言中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达到普遍认同,并被确定为私法(1807年法 国民法法典)三大原则之一——所有权绝对原则。这可谓罗马型土地所有权的复 兴。由此,各国宪法都保护私有财产。于是引起资本主义突飞猛进与私人财富的 激增,终于成就了17、18世纪以来的现代文明。然而,这种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所有权过分扩张,同时造成了财富为少数资本家所独占,土地为少数富豪所垄断,出 现了贫富差距、劳资对立、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使社会秩序陷于不安。于是,人 们开始对个人注意所有权思想进行反思。

十九世纪以后,团体主义兴起,提倡公共利益重于私人利益,团体重于个人,个 人主义所有权思想逐渐衰退,代之而起的是“所有权社会化”。所有权社会化,主张 财产权社会责任连带说。换言之,法律之所以承认并保护财产权,无非是借所有者 之使用、收益或处分等行为,促使社会财富增加,满足社会需要。因此,财产所有者 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自由随便使用、收益或处分,必须同时满足维护“社会公益” 之要求,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责。凡违反社会利益要求者,当受到法律限制。因此,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法律可以限制甚至剥夺财产权。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连 带主义思想。按此理论,所谓权利,并非与生俱来来,而是法律为保障在社会连带关 系中得以履行诸种行为而特别设定的权利。财产权不过是种种权利中的一种,即 法律规定个人在社会连带关系中履行经济行为的社会性责任。至此,所有权绝对 自由与神圣不可侵犯,蜕变为具有社会性责任的制度,是现代西方福利国家的共同 特色。

在私有财产中,土地的占有、使用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均有直接而密切 的关系。所以土地财产权的社会化倾向程度也最为显着。西方国家无不通过土地 规划、分区等行政措施对土地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制定多种法律对土地实行保 护性开发利用。因此可以说西方的土地保护立法是一个私法公法化的过程,是通 过对土地权的限制来实现其目的的。

2、公法私法化——中国土地保护立法的方向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破坏问题主要是所有权无限扩张使用的结果不同, 中国的土地滥用与破坏问题则主要是产权不明、管理不善造成的。尽管我们已经 有了上述不少的土地保护法律,却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我国,土地资源实行的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但在所有权行使 时,由于实际上的主体不明,土地公有变味成了土地无主,好像土地是共有物,大家 人人有份,人人可以低成本的任意使用,结果导致了普遍的“公地悲剧”:乱占滥用、 水土流失、沙漠化、土地污染与土地破坏等处处可见。与此同时,我国长期实行 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土地的供求与管理完全由国家行政职能来完成,这一方面 无法调动土地的实际占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管理失灵,结果导致法律 的低效能,保护土地的目的成了空中楼阁。因此,中国的土地保护立法必须从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通过公法私法 化,建立健全土地权属制度,通过明确土地产权,避免公地悲剧的蔓延。土地权利是 一个权利束,包含有多项子权利,在理论上是可以对这些不同的权利进行明晰化的。

因此,不要一提产权明晰就意为着私有化,完全可以在保有公有的最终处置权的情 况下,将其他各项权利让位给个人行使,不也是实现公有制的多种方式吗按土地的 本性来说,它也是更适宜公有的,因为它不是任何人生而具有的,也是个人没法真 正绝对拥有的。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土地权利的实质不过是所有者享有占用某项 权利标的的一段时间。照此理解,这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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