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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发展困境_分析新媒体发展中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劳动节 时间:2019-12-02 07:54:35 点击:

分析新媒体发展中的困境与出路

分析新媒体发展中的困境与出路 今日头条作为互联网新媒体的代表,从2012年8月上线以来取得了突飞猛 进的发展,目前的用户数已经高达1.2亿。今日头条的成功是一种全新的新闻传 播模式的成功,就像今日头条所宣称的那样,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

然而,今日头条因为全新的新闻传播模式深陷版权困境。

今日头条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要判断今日头条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就必须先了解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新闻作品的规定主要有两处: 一处是《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 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 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另一处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 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 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一方面规定了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 法》;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有关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和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的 合理使用。但就这两条而言,先不说规定存在冲突的问题,仅如何界定时事新闻 就让人大伤脑筋。

(一)时事新闻如何界定 我国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 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只有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则是单纯事实消息不具有独创性,换句话说,时事新闻 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认为,这一款规定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 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 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 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缺乏独创性就不 是作品,而不是作品也自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实际上,真正不具 有独创性仅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恐怕也只有一句话新闻,绝大多数新闻报 道既包括对新闻事件的叙述,对场景的描写,甚至包括作者对新闻事件的评论。

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今日头条显然无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款而免 责。

(二)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有关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中,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 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显然也不能适用于今日头条的行为,这一款是针对所有 报道时事新闻的情况而言的,强调了不可避免地再现和引用。今日头条将他人的 新闻报道原封不动地搬运过来,显然既不是引用更不是不可避免地再现。

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4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该款中规定 了对时事性文章可以合理使用,但仅限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哇文章, 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哪此是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而哪此又是军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的时事性文章,实在难以区 分。比如,地方军事冲突引发儿童失学的新闻报道,属于政治、军事还是教育类 的时事性文章呢当然,即使是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在新闻业成 为文化产业,可以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今大,新闻是否应当允许进行合理使用本 身就值得商榷。此外,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中都有一个除 外条款,就是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因此这两款内容从严格意义上 来说是有条件的合理使用,当作者或者传统媒体经作者授权之后,都可以禁止他 人转载。因此,今日头条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而免责也很困难。(三)深层链接是否侵犯版权 今日头条作为一个网络新媒体,其传播新闻报道的方式也与传统媒体有很 大的不同。今日头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传播新闻报道:第一种是直接通过抓取复 制其他网络媒体的文章、图片。今日头条通过抓取获得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内容, 将内容转换成XML格式文档存放于自己的服务器上。用户浏览新闻时,将XML 格式文档内容通过APP手机应用程序呈现给用户。第二种是通过深层链接的形式 传播其他网络媒体的新闻报道。今日头条采用APP手机应用程序内置的浏览器框 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并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 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

第一种传播方式是对他人新闻报道的直接复制,因而构成侵犯版权,这不 存在太大的争议。而第二种通过深层链接的方式传播新闻报道,从形式上并未复 制他人的作品,因此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一定的争议。深层链接的技术手段,是将 他人的内容加以有选择性地筛选、屏蔽,通过链接完全整合到自己的界面,削弱 甚至切断用户与链接来源网站的联系。它不同于一般链接的地方在于它具有混淆 性和替代性,也就是说被今日头条深层链接之后,用户并不知道自己的手机浏览 器页面已经跳转到其他网站,而且事实上也不需要再点击其他网络的主页面就可 以浏览到相关新闻报道。从用户感知标准而言,虽然没有复制他人的作品,但是 仍然构成侵权。所谓用户感知标准,是指主要以普通网络用户的感知为标准,只 要用户主观上感觉到作品是从被告服务器而来,就认定是被告实施了网络传播行 为。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今日头条的行为构成了版权侵 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新闻报道的生命力就在于新,版权 是否会对新闻传播造成障碍,并进而损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今日头条相关负责人 说:你可以去下载一个百度新闻或者腾讯浏览器看一下,它们是怎么做的。可以 看出今日头条的行为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各类媒体之 间的利益共享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新媒体版权困境的出路 实际上,著作权制度在保护版权人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作品传播的方便快 捷。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 权人支付报酬。这是所谓的法定许可,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就可以转载、摘编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这既方便了传播者使用作品,又使作者获得相应的利益, 以激励其继续创作。然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网 络媒体传播新闻作品是否适用该条规定。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作品传播 与传统领域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将该条内容明确规定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传播, 在方便新闻传播的同时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此外,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合作运营也非常重要,毕竟获得利益是媒 体的一致追求。据今日头条介绍,他们与媒体的合作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 签约合作网站,比如环球网、新华网、新浪网等,通过今日头条访问这此网站的 新闻时,会直接跳转到这此公司的网站上。对于这此网站而言,今日头条是移动 端的资讯流量人口。第二种是与自媒体的合作,今日头条开放编辑后台,自媒体 自主更新内容,目前加盟的自媒体有1000多家。第三种就是技术上的合作,帮助 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地方网站或小网站在移动互联网端拓展影响力。合作运营是 一种契约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不违反法律、不侵犯第三方利益,在平 等协商基础上订立的合同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笔者认为,在媒体产业飞速发展、新旧媒体竞争激烈的今大,我国 急需出台网络媒体相互转载、设链时的程序、费用、免责条款等规章制度,明确 细致地规定网络媒体的权利义务,以避免纠纷。另外,时机成熟时,网络媒体应 当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管理版权事务,促进网络媒体 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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