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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宪法的司法化

来源:建党节 时间:2019-12-04 07:45:59 点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的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从1949年9月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至今,我国宪法制 度的发展已走过了风风雨雨50年,有些人认为,我国宪法被视为“闲法”,人民法 院判案不得引用宪法条文;
人们意识中也有“宁可违宪,不可违法”的思想。在民 意调查中,公民也认为与切身有最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是民法、刑法等等,而置宪 法于一边。导致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第一,宪法的频繁变 迁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①从1949年9月至今,我国先后制定和通过了 一部临时宪法(即《共同纲领》)、和四部正式宪法,并颁布了三次宪法修正案, 无论是全身修改还是局部修改,所修改及确定的内容皆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党要完 成的任务及实现的目标。修宪过程主要表现为将党的政策法律化的过程。宪法的 频繁变迁和修改,严重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似乎不能完全归咎于立 宪者的短视,症结所在是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先定 为给执政党的政策披上一层法律的外衣,使其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在我国每一次 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总伴随着一次宪法的修改,如果宪法经常性地被政策而温柔地 改变,那么,就意味着“政治权力的宪法化”就很难充分地得以实现,宪政秩序也 就失去了必要的基础。第二,“法治”与“人大至上性”的矛盾,使宪法“司法化”在 现行体制上不能完全实现。——所谓“人大至上”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至高 无上的权力或者说具有“决定一切职权的职权”。法治的最低标准就是保持国家法 律在宪法框架内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的合宪性,就是所谓的“治法”,如果法治 排除了“治法”的硬核,那么法治的剩下含义就是“治人”了①;
一旦统治者打着法 治的旗号而行“治人”之时,人也就变成了奴隶,“法治”也就走向了它的反面。在 我国,一方面全国人大有立法权,可以制定他“认为合适”的法律;
另一方面全国 人大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假如有人指控全国人 大立法有违宪之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可能通过解释宪法而不是修改法律来“自 圆其说”,以保证“宪法”的合法性,而不是法律的合宪性;
即使不能“自圆其说”, “人大”还可使用"修宪"的杀手锏来保证其所制定的法律“合宪性”。在这种体制下, 除非“人大”自觉地进行其立法的合宪性监督,否则,法律违宪问题是断然不可能 存在的。第三,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 是多方面的。首先,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和根本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 务的规定。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其假定、处理、制裁三个方面的区分 并不完全,造成宪法规范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依据宪法制定的普遍法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而不将宪法直接引入诉讼程序。其 次,人们对宪法认识的前见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对宪法性质的考虑主要着眼于 政治性,往往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联系在一起,因而很久以来,我们一直没有树立 宪法为法的观念,让根本大法降格去解决刑事、民事等“小问题”在绝大多数人看 来实在是荒唐之举。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司法解释捆住了自己的手脚:其 一是1955年ii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认为,在刑事 诉讼中不宜援引宪法作定罪科刑的依据。其二是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 高院的批复中对是否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第四,违宪事件 经常发生削弱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 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对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 则的具体规定。国家机关违宪情况大致包括以下几种:首先,不履行宪法职责, 职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如滥用权力等。其次, 职务行为没有法律根据,认定这类行为违法,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这类行为 若给相对人一方科以义务使其因此而遭受了损失,国家要负赔偿责任。最后,国 家制定的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违宪。以孙志刚一案为例,1991年国务院发 出48号文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 人员,而在执行中,“三无”往往变成无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缺一不可。

也就是说最初制度设计上,收容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它 演变成了一项限制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第8 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见,《收 容遣送办法》与《立法法》相矛盾,同时也违背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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