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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来源:建党节 时间:2020-01-20 07:57:07 点击:
论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政治秩序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法律和伦理道德对政治主体的政治活动所进行的规范,以及在这种规范下的政治运行状况。

政治秩序具有显著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以及国家所代表的一定社会阶级利益,决定相应的政治秩序。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所代表的是全体人民大众的利益。正是由这些不同的阶级利益和社会利益所决定,国家必然从所代表的利益出发,对政治活动进行有利于其利益发展的规范。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里,存在着不同内涵的政治规范。在某个时期、某个国家所提倡和允许的,在另一个时期、另一个国家可能就是禁止的,历史上不少国家存在着政教合一的体制,现在也还有一些国家宗教对政治的渗透仍很严重。但大部分国家是政教分离的。

政治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当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发生变革时,政治秩序也必然地要随着发生变化。当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处在量变的状态时,政治秩序也必然地处在量变的过程中,从而显示出政治秩序的相对稳定性,而当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由量变跃进到质变时,政治秩序也必然相应地发生质的变革。

完善健康的政治秩序是走向现代化的必要前提。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越高,政治秩序的法制性越强,从而越有利于政治稳定。在变革时期,在新旧政治秩序转换时期,特别要注意用法制来规范政治主体及其活动,以缓解政治冲突,减少社会动荡。

任何国家和政府都希望保持政治稳定,但只有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并刻意维护,才能使政治稳定持久地实现并且花的代价小。单纯的行政控制虽然也能在一定时期内使政治稳定,但消极影响也不小,而且为以后留下隐患,一旦导火索出现,政治主体的非理性情绪激发,政治活动的无序化加重,就会引起政治动荡。有不少国家出现过这种情况,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创伤。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使得相应的政治生活表现为高度集中和行政直接控制的特点。政治权力深入到社会的每一角落,社会组织发育不全,大众参与低,政治活动少。这也使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了整体的稳定。但那时没有很好地构建政治规范,也使得政治冲突不断发生,政治秩序在一定时期表现出紊乱,如十年“文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保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党和国家加强了政治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调整了社会政治关系,使政治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总的来说,对政治主体的政治活动所进行的规范还不具体不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治主体及其政治活动也必然出现新的变化,迫切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秩序。

政治秩序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一)、政治主体参加政治活动资格的限定。政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参加政治活动需要一定的资格,不同的政治活动要求的资格也不同。只有对政治主体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才能把好入口关,把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主体排斥在政治活动的大门之外,这样才能从前提上保证政治秩序的有条不紊。这些资格有:

1、个人参加政党,社会组织的资格限定。各个政党和组织都有不同的要求,对此要明确地划分和界定,另外还应该有一些共同的限制条件,如劳教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加。通过这些条件的限定,主要防止一些组织演变为反对党或黑社会组织。

2、各种组织政党参加政治活动资格的限定。随着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今后必然还会出现更多的社会组织甚至政党。这就必须对他们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避免对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冲击。

3、选举人、被选举人资格的限定。在我国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也有不同范围的选举,这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具体的要求也不一样。要针对不同范围、不同类型的选举,明确地规定被选举人的资格,防止一些投机分子通过拉选票、操纵选举而当选。在我国一些地方选举中就出现过这种情况。这一方面反映出没有对候选人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选举人素质不高,也需对选举人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以保证选举的公正。

人大代表集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于一身,责任重大,应该对其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现在只是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这很不够。应该在提名后经考查合格才能被列为候选人。考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参政议政能力及必备的相关知识。

4、推荐人和被推荐人资格的限定。有些非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位,也需根据不同级别不同专业岗位的要求确定所需资格。候选人的推荐也分不同的范围、不同的层次。这就有推荐人资格的限定问题,可以设想先在全社会广泛地推荐,再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推荐筛选,最后确定候选人。层次越高、范围越小的推荐,对推荐人资格要求也越高

。这方面要很好地发挥组织和政党推荐的作用。先个人推荐再组织推荐,把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很好地结合起来。这方面要赋予某些领导相应的权力,如政府首长的提名推荐权利,要赋予专家权威的提名推荐权利,可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名单进行筛选或最后拍板。

(二)、开展政治活动的原则和规范。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不得损害民族尊严,不得对他人和其他组织有诽谤性的宣传,不得宣扬暴力推翻政府,不得影响公共秩序,活动中不得夹杂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的内容等。

(三)、政治活动的程序。如候选人酝酿、提议和确定的程序,政治主张变为国家决策的程序、政治会议的议事规则等。这需要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具体地设计,对外部有影响的活动要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四)、政治资源的使用。各个组织和政党可以有自己的舆论阵地,有政治主张表达的场所,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可以使用国家提供的公共设施及活动经费,可以到群众中去宣传自己的主张等,对此应作出具体的规定。

(五)、政治主体相互关系的确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如何保证和实现,要通过具体的工作加以规范。多党如何合作也需具体规范,如制定一些政治沟通、政治磋商的规范和准则。

(六)、政治权益的保护。这包括:各政治主体的财产权不容侵犯,在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基础上的游行、示威、集会、出版等权利不容侵犯。有对国内外形势政策自由表达自己主张的权利,有自由处理内部事务和对外发展关系的权利。在受到诽谤、攻击和破坏时有要求保护的权利。

(七)、政治主体纠纷的处理和仲裁。在政治活动中主体之间矛盾、摩擦和冲突在所难免,这就需要建立调解和处理的机构以及一些办法、原则和程序,政府内有民政部门来处理,人大可设仲裁委员会,法院系统也可设专门的机构。

(八)、危害社会及政治生活罪的界定和制裁。在政治活动中必然存在一些秘密或公开的活动危害社会和政治生活。必须对这些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制订处理办法,轻则行政处罚、经济制裁,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在这方面一定要制订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行政办法,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九)、政治活动中竞争的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也必然引入到政治活动中来,一些职位需要通过竞争获得。这就需要确立竞争秩序,要禁止利用有利的地位采取垄断行为,如封锁消息,垄断媒介和场所,要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选票。

(十)、不当交易的限制。这方面要斩断金钱和政治的关系。政治经费的筹措和分配要有章可循,要禁止政治主体间的相互勾结和利用,要制止有偿新闻。

政治秩序难以自发地形成,它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运用自身的权威,全面地规范政治活动,并强迫那些少数的人们顺从规则。政治秩序的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用一定的形式将政治秩序规范表现出来,使之成为观念上的规范,成为人们看得见的东西,便于遵照执行。如制定有关法规条例,订立有关章程、协议、规则等。这方面的任务还很艰巨,要做的具体工作还很多。

2、进行一定的组织执行活动。如拓宽人民参与渠道,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加强政治沟通和政治协商等。

3、进行法律、政策、法规、社会经济、伦理道德的宣传、辅导、解释、咨询、说服等协调性服务工作,使外加的政治活动规范,变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建立政治秩序过程中,首先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这要求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政治权益,而不是像资产阶级国家那样考虑如何镇压人民、控制人民。这一原则还要求政治主体相互之间是合作而不是对抗,是相互监督而不是敌对冲突,是维护和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不是削弱和摆脱共产党的领导。

其次,要坚持从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根据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同,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有些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先走一步,给其它地区或部门以示范。要针对封建残余影响深的问题,注意肃清封建遗毒的影响。

再次,要坚持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政治秩序有不同的评价。在这里要注意坚持人民利益标准,建立的政治秩序既符合现实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对政治生活中的有些问题,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去认识,去作科学的分析,不能死按条条框框办事,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依据现实的发展和认识水平的提高,不断地修正政治秩序规范。

建立了政治秩序以后,还不能保证政治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还需要对社会主义政治秩序加以维护。政治秩序的维护就是根据政治规范,检查、监控政治运行状况,保护合法的权益,取缔、制止违反政治秩序的行为。

在维护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过程中,首先要准确地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坚持严格按法规政策办事。我们有不少很好的法规政策,但在实际过程中却没有很好地执行。有的人不能很好地理解法规政策,甚至存在着故意歪曲或故意不执行的问题。这样,再好的法规政策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要坚持严格执法和灵活掌握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政治秩序规范,并不等于机械地生搬硬套、死守条文,还必须在维护政治秩序的过程中,将其与灵活掌握的原则紧密结合起来。因为,法规等规范的制订,一方面并不能总是适应政治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对政治发展又常常带有滞后性的特点。由于政治规范具有可变性,这就要求对一些已不适应政治发展的规范作出正确的分析,以便及时修正、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新问题或政治规范中不具体的问题,可以在有利于政治发展和保护人民积极性的原则下酌情处理。

再次,要坚持严格执法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对于政治秩序的维护具有较强的直接作用,但它却常常是消极的、被动的和滞后的。对政治秩序的违反,既有故意的违反,也有非故意的违反;既有直接的违反,也有间接的违反。对于那些故意的、直接的违反行为,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督、处罚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无知的、非故意的违反政治秩序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仅仅强调严格执法就是片面的和不科学的。如果人们对政治秩序的规范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他们也就不能自觉地、正确地、全面地遵守政治秩序。因此,必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对违反政治秩序的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特别是对那些集体性的、群众性的活动和行为更应慎重处理,以免激化矛盾。在大部分群众没有觉悟、特别是带有很强的情绪化的情况下,不宜采取强硬措施。在维护政治秩序过程中,效果如何不在于处理多少人,而在于教育了多少人。只有加强说服教育,才能使人们对政治秩序的态度变成积极的、主动的、自觉的行动,即使对那些故意违反政治秩序的当事人,也要本着教育在先、惩处在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治秩序的法制观念。

在维护政治秩序中,要做好信息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通过信息沟通消除政治主体之间的误解,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信息反馈可以及时了解政治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政治运行能够健康地进行。

维护政治秩序,还必须对政治运行情况加强监控。首先要对政治活动进行检查,查出违反政治秩序的行为和行为者。可以围绕着政治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其次加强监督。可以建立监督网络,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以外部监督推动内部监督,把群众监督和专门监督结合起来。

对政治主体相互间的纠纷,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站在公正、超脱的第三者地位上给予仲裁,以维护法律,协调关系,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规的行为者。

对违反政治秩序的行为者,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处理。处理方法可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方法,如经济罚款、行政处分、取缔违反秩序的行为、禁止违反秩序行为的发生发展、追究法律责任等。

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建立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必须根据政治发展的需要制订相应的规范。这方面工作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以更有利于政治发展,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确立过程中更好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减少社会动荡。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维护又是一个经常性的工作,要常抓不懈。这样才能防微杜渐,及时化解矛盾,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社会主义政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现在到了引起重视的时候了。对这个问题要全盘考虑,分步实施,否则工作会非常被动,不得不时时防范、处处小心。只有建立完善健康的社会主义政治秩序,并认真加以维护,才能使我们在现代化建设道路上快速而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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