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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啥 [宪政的规范结构]

来源:代理合同 时间:2019-12-04 07:45:50 点击:

宪政的规范结构

宪政的规范结构 注释:1 卡尔•;
施米特《合法性与正当性》(田中浩、原田武雄译,东 京:未来社,1983年)56页。2 在中国,从汉代高祖“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和贾谊 对“刀笔筐箧不知大体”发出慨叹的故事上,这样的悖论已经可以略见端倪。钱穆 《政学私言》(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6年)中提到的关于“契约政权”与“信 托政权”的分类(121页),也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两种不同的国家观及其夹缝里 的宪法学悖论。3 埃尔内斯特?鲁南(Joseph Ernest Renan)在1882年说过一句 名言:“国家即日常的人民投票”(见鲁南等《什么是公民》,鹈饲哲等译,东京:
铭文出版社,1997年,1页),是泛指合法性承认的不断维持,并不意味着每天 都严格执行宪政层面的表决程序。不过,中国基层自治和乡规民约中的“小宪法” 现象,在理想状态下,在力争全体一致同意的设计原理上,似乎颇有那么一点把 不可能真正实现的作为日常性投票的立宪活动加以制度化的架势,饶有趣味。4 鲍桑葵(Bernard Bosanquet)曾经试图通过法律自由与政治自由的概念区分来解 决逻辑层面的矛盾,见他的代表作《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5年)152页。但仍然存在着这两种自由相反相成的悖论。5 参 阅G?休斯等(合著)《法律思想的层位学》(森村进、石山文彦译,东京:平 凡社,1986年)126页以下。6 详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和《纯粹法学》(横田喜三郎译,东京:
岩波书店,1935年),参阅新正幸《纯粹法学与宪法理论》(东京:日本评论社, 1992年)。仅就宪法体系内部而言,也存在着清宫四郎所指出的诸如根本规范、 改正规范以及普通规范的效力等级关系,据小林直树《宪法秩序的理论》(东京:
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172页。关于根本规范的概念,卡尔?施米特《宪法 论》(阿部照哉、村上义弘译,东京:米斯兹书房,1974年)60—63页有非常精 辟的说明。7 施米特的一元化政治宪法观的典型是他在1931年发表的论文“向全 体国家的转换”,见古贺敬太、佐野诚(编)《卡尔?施米特时事论文集——威 玛、纳粹时期的宪法和政治的论述》(东京:风行社,2000年)96—113页。8 关 于这样的循环性的、非等级性的法律秩序模式的法社会史学分析,详见拙著《超 近代的法——中国法秩序的深层结构》(京都:密涅瓦书房,1999年)第一部各 章。9 参阅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77—105 页、庞朴《一分为三——中国传统思想考释》(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年)92—100 页、140页以下、240—269页。10 据荆知仁《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出版事 业公司,1984年)180页记述民国初期的宪政认识也无甚进步,“因为三民主义之 于当时,只有‘排满’之口号,极为简明切要,易获人心,于是大家以为只要清室退位,天下即告大定,至于立宪建设的大道理,则初非人人可得而知。由于这个 关系,所以当武昌事起,袁世凯受清廷之命组织全权内阁,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之 际,党人以为……如果能使袁氏赞助共和,则推翻清廷,当易如反掌”。11 这样 的问题在“天坛宪草”上表现得十分明显。例如为了掣肘袁世凯,在第1条仅规定 国体为“统一民主国”,并不明示主权所在、也不限制政府权力,并在第111条规 定这样的国体还不得成为改宪的议题,如此一来既开了因人制宪立法的先例,也 封死了任何可以留作转圜的空间;
虽然采取了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但国会两院 的区分没有实质性意义,只不过多一次审议手续而已,且在两院之上设立国会委 员会,叠床架屋;
宪法解释和修改的程序规则极其严苛,表面上为世界最刚性的 宪法,实际上却由于无法运作而被弃若弊履。12 见韦庆远等(合著)《清末宪 政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47页以下。参阅荆知仁?前引 书第一篇。13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新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7年)3页。14 同上,14页。15 周聿峨、陈红民《胡汉民》(广州:广 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216—218页。16 卡尔?施米特《宪法论》(前引)112 页。17 同上,113页。18 关于这种 微妙变化的精辟扼要的分析,见罗伊德《法 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61—84页。19 详 见恩格斯、考茨基“法律家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 出版社,1979年)?。20 关于这样的自我指涉、自我塑造式的反思机制的基本 原理,参阅N?卢曼“反思的机制”《社会系统的元理论——社会学启蒙》(土方 昭译,东京:新泉社,1984年)78页以下以及《法的社会学观察》(土方透译, 京都:密涅瓦书房,2000年)。21 卢曼“法的统一性”《历史与社会第14号—— 日尔曼学的最前线》(中野敏男译,东京:复刊书籍出版社,1993年)201页。

22 参阅卢曼《法的社会学观察》(前引)73页以下。23 转引自青山治城“人与 社会——关于系统论的正义观”土方透(编)《卢曼——未来之知》(东京:劲 草书房,1990年)243页。参阅卢曼《法的社会学观察》(前引)61页。24 卡尔。

路易温斯坦《比较宪法学说绪论》(佐藤幸治、平松毅译,东京:世界思想社, 1972年)134页。25 详见拙稿“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 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收在笔者文集《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之中。26 耶利内克对“宪法变迁”的著名定义是:
“所谓宪法变迁,是指在未必具有引起变迁的意图或意识的状态下,由事实所引 起的宪法条文的变更”。他的本意是要强调法律在权力和政治面前的无力性,这 种观点也与他承认反复出现的事实具有规范力(例如习俗)那样的规范认识有关。

关于耶利内克的观点,详见粕谷友介“对我国宪法变迁论的批判性考察(一)” 《上智法学论集》第19卷第1号(1975年)5页以下。“宪法变迁”概念的来龙去脉在小林直树《宪法秩序的理论》(前引)第4章也有详细分析。在国内,关于宪 法变迁的代表性文献可以举出郭道晖“宪法的演变与修改”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 (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第2卷(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76 页以下。27 美浓部达吉的宪法变迁论,详见粕谷?前引论文,21—30页。28 需 要注意的是,宪法解释与合宪解释(法律解释)都有可能导致回避对违宪现象进 行判断的倾向,但未必不利于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这样的解释技术运用得 适当,可以很好地兼顾法制统一和人权保障这两个方面。但是在学理上,对于是 否应该承认对法律甚至宪法的解释性修改,存在着意见对立。29 转引自嗵口阳 一《转换期的宪法?》(东京:敬文堂,1996年)194—195页。原文的出处是 H. Kelsen, Reine Rechtslehre, 2. Aufl., Wien, Reanz Deutiche, S. 277. 关于 凯尔森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关系,详见嗵口著作的第Ⅳ章第2节。30 例如,金耀 基在“中共‘反科层的组织模型’:历史的与比较的分析”《香港中文大学学报》第2 卷第1期(1974年)111—113页所分析的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角色轮替(role rotation)”或“角色转换(role shifting)”以及倒金字塔型的“团体的决策结构(group decision-making structure)”等现象,还有同一作者在“中国的行政现代化”一文中 提到的“过分的组织化(over-organization)”与“不足的组织化(under-organization)” 的问题,见金耀基《中国现代化与知识分子》(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 司,1988年)102页。参阅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 (顾速、董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147—156页。31 例如天野 和夫《抵抗权的合法性》(京都:法律文化社,1973年)把对现行体制的全面拒 绝也作为抵抗权的一部分(116页)。他还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抵抗权概念中包 含非合法的抵抗、对宪政体制的颠覆在内(81—82页)。32 参阅田钿忍《宪法 与抵抗权》(京都∶三和书房,1967年)、天野和夫《抵抗权的合法性》(前 引)、初宿正典“抵抗权论的历史考察绪论”《法学论丛》第94卷1号(197 3年)、嗵口阳一《近代立宪主义与现代国家》(东京:劲草书房,1973年)论 述抵抗权的部分、芦部信喜《宪法学 I 宪法总论》(东京:有斐阁,1992 年) 61—62页、杜钢建“抵抗权理论比较研究”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 研究文集》(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241页以下。33 Cf.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Revised ed.,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206ff.34 例如,芹泽齐“近代立宪主义与‘抵抗权’问题”《现代 国家和宪法的原理》(东京:有斐阁,1983年)。35 参阅日本法哲学会(编) 《抵抗权》(东京∶有斐阁,1960年)、田钿忍《宪法与抵抗权》(前引)、 K。F。贝尔特拉姆《德意志宪法与抵抗权》(内田耕作译,东京∶御茶之水书 房,1981年)、小林直树《法。道德。抵抗权》(东京∶日本评论社,1988年)、崛丰彦《民主制与抵抗权》(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36 See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art II Sec. 59.37 Ibid., pp.384-385.38 参阅拙搞“宪法的妥协性” 《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1995年),收在笔者文集《宪政新论――全球 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75页以下。

39 郝铁川“论良性违宪”《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从守住形式合宪的底线这一 视角对良性违宪拥护论的批评,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济南:山东人民出版 社,2001年)598—612页。另外还有通过“革命宪法”、“改革宪法”以及“宪政宪 法”的类型论来摆脱困境的尝试,见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 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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