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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中知识产权保护【中俄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来源:转让合同 时间:2019-12-01 07:46:33 点击:

中俄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中俄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在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下,实现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既是一种历史发展 的必然趋势,也是东北亚各国政府的愿景。这客观地要求对东北亚六国的法律特 别是知识产权法进行研究,因为经济的一体化,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引导。俄罗 斯作为东北亚区域内一个举足轻重的国家,由于受历史文化和本国政治、经济制 度的影响,其知识产权制度独具特色。因此,深入研究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尤为重 要。

一、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及特征 俄罗斯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历时也悠长。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经历了俄罗斯帝国、苏维埃俄罗斯、俄罗斯联邦三 个历史时期。由于各时期所处的社会形态不同,其知识产权法也差异很大,但俄 罗斯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则是在苏联解体以后。

为了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着手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其 中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例如,在1992-1993年间,有总数超过100部的知识产权法 律法规诞生,并且,其内容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 尔尼公约》十分一致。同时,1993年俄罗斯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成为WTO 组织成员.俄罗斯进而修改已制定的诸多知识产权法律。如2002年《俄罗斯联邦(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法)修改与补充法》,2003年《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修改 与补充法》,2004年《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修改法》等。WTO成员国 内法应当与WTO规则接轨是对拟加入者的最基本要求。

至2006年,历经12载,俄罗斯完成了知识产权的完全法典化,成为世界上 唯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全民法典化的国家。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 简称俄罗斯民法典)于2006年12月16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同时,废 止和终比俄罗斯以前所有知识产权的单行法。

以现行《俄罗斯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 权利所涉及到的诸多权利对象为例,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与具有主导地位的国际 公约、国际惯例进行了接轨。

从表中可见,除《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保护的科学发现未列入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外,俄罗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与有关的国际惯例完全一致,只是因为就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如发现者身份权、 荣誉权,缺乏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故仅有该项权利未列入俄罗斯知识产权法 客体保护范围。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除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法的特点外,还具有两大特征: 1.统一技术权制度的设立 在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俄罗斯民法典第77章中的统一技术权完 全是一个创举,它与第69-76章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作为统一技术权客体的统一 技术是指以客体形式体现的,其中融合了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计算机软 件或其他依照俄罗斯民法典第7章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并 且能够在民事或者军事领域内的特定实践活动中作为技术基础的科学技术活动 成果。

统一技术作为复合客体具有着不可比拟的创举性和特殊性,这是因为它意 味着对由不同知识产权制度如著作权法、专利法、个别化手段等法所调整的其他 知识权客体整体的使用,并且应被视为科技活动的成果,而非单纯的特定知识产 权客体的总和。另外,并不是所有的统一技术权都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全 部或者部分由国家统一拨款研发的统一技术才会受到法律保护,且必须具有客观 的表现形式。

统一技术权是俄罗斯民法典第四部分中最特殊的一章,它明显区别于以前 各章,在以前的俄罗斯民事立法和知识产权的立法中均没有类似的规定,该章的 目的是为了防比无目的性开支和窃取为科学研究和研制开发对国家防务和国民 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而拨付的预算资金,激励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实践,并 引入经济流转。可以说,统一技术权制度是俄罗斯在民法典框架内实现知识产权 立法完全法典化的创举。

2.俄罗斯知识产权行政确认、管理、保护机关的统一化 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从事知识产权的确认、管理和保护。由于知识产权法律 所保护的客体的复杂.在管理方式上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确认、管理和保护采 取由一个机关统一管理或者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管两种方式。俄罗斯是由统一的 管理机关进行知识产权的确认、管理和保护,例如,1992年成立的俄罗斯专利商 标委员会其职能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实行批准、注册和权利维护的联邦执行机构,同时也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注册;1999年4月,俄罗斯专利商标署(1996年更为此名)又被 授权开展版权和相关权利(邻接权)方而的国际合作及与其他公共组织的交 往;2004年再次更名为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局则更能体现其综合职能。

在我国为了适应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多样性,管理模式则采用设立相应的行政机 关分别管理。这种多头管理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管理范围的交叉和空白,在具 体操作中,会出现大家都管或者大家都不管的现象,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等 问题。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都提出了自己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统一的国 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有赖于统一的国家机关组织实施。在俄罗斯,就像它的 知识产权法律统一于民法典中一样,各种知识产权的管理统一于俄罗斯联邦知识 产权专利商标局。

二、中俄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对策分析 2010年2月,俄罗斯远东发展战略出炉,其中强调优先与中国合作。据悉, 远东和贝加尔地区2025年前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单独用了整整一个章节的篇幅, 对俄罗斯同中国和蒙古的合作进行规划,并优先考虑与中国的合作。无独有偶, 2009年9月23日,中俄元首正式批准《中国东北地区同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 地区合作规划纲要》,它包括中俄两国边境地区205个主要合作方案。而时任总 理普京2009年10月访华期间表示,双方将全力落实合作规划纲要。由此可见,中 俄之间的贸易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13年俄罗斯成为了我国第十一大贸易伙伴, 双边贸易额达到892.1亿美元,因此照这一数据,我国已经成为了俄罗斯的第一 大贸易伙伴。

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为世界各国清晰认识和高度重视,以 至于在WTO诸多协议中出现了一个也是最后一个名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因此,中俄两国贸易达到如此空前的程度,有必要在这一前提下讨论 几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在中俄未来的诸多贸易、经济交往与合作中,针对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 的服务工具应如何保护我国经济方而的权益这个问题,笔者将针对中俄现有的知 识产权现况,提出如下对策: 1.充分履行TRIPS协议以促进贸易、保护各自知识产权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是当今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最权威的法律文件,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首要的任务,必然是充分落实和履行TRIPS 协议。俄罗斯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以后,WTO的所有国际规则都将在俄罗 斯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中国与俄罗斯同为WTO的成员国,双方就都应遵守并充 分履行WTO中关于国际贸易TRIPS协议,只有用TRIPS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商贸交 易,才能促进双方的交流合作,以取得双赢的效果。

2.建立中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 中俄双方作为世界大国,在经济、军事、政治等各个方而均走在世界前列, 并有着举足轻重的国际地位。虽然双方在相互贸易中,都获取了巨大的利益,但 随着各种贸易往来的增多,各种矛盾和纠纷也层出不穷,过去在军事产品领域, 双方经常会因中方是否仿制俄罗斯武器的问题而引起分歧和矛盾。因此,建议在 现存有关中俄双方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协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 中立性的仲裁机构,用第三方介入的方式,更加公平、公正地处理双方在军事知 识产权方而的纠纷及矛盾。

3.在我国建立一个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统一机构 俄罗斯在知识产权上采用由知识产权行政确认、管理、保护的统一机关对 知识产权进行综合性的统一管理。而我国采用的则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管的模 式,这样既不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利于在国际交往中应对知识产权问题 时采取统一的战略方针。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一个对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机 构,以便在与各国进行知识产权方而的交流合作中更好地应对及平衡双方权益。

4.加强对俄罗斯民法典的研究 俄罗斯不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近200年的历史,且在2006年已完成了知 识产权的完全法典化。而我国还尚未有统一的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仅仅 停留在单行法阶段,显然,俄罗斯在这方而是领先于我国的。因此,有必要加强 对俄罗斯民法典的研究,以便我国对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战略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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