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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来源:年度计划 时间:2019-12-02 07:47:14 点击:

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 司资本金确定、维持、不变,三个原则。资本确定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 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应的财产,以防比公司资 本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资本不变是指公司 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严格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资本制的目的在于保 护股东、第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公 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同出资。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 资本采用法定资本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 但是在实践中,公司成立过程中注册资金瑕疵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虚报注 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屡屡发生。这不仅与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制 原则相违背,更严重的是给公司第三人造成了资本充实的假象,而实际减少了公 司法人的偿债能力,严重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其它股东及公司利益,因 此引发诸多纠纷,以至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一、公司注册资本瑕疵的三种形态 公司注册资本瑕疵包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形态 1.虚报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采取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为虚报公司 注册资本。尽管公司设立登记的主体是申请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体股东和股 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虚报的行为主体实际应当是申请人,但申请人虚报的目的 在于成立公司,而且虚报行为的构成必定要取得公司登记,也就是虚报目的达到 公司一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无论申请人实际是否出资, 都有法定的出资义务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指公司成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未将自己承诺的 出资交付公司。未按期交付是指未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期限出资交付出资根 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出资, 除投资公司外,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出资时间为公司章程必载的事项,股 东或者发起人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时间按期出资3.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指股东或者发起人己经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 后,通过一定方式,再从公司抽同自己出资的财产。出资是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 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也是其义务 二、瑕疵出资的行为界定 1.虚假出资的行为认定。虚假出资应从两方面界定: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公司法法规,其次行为人具有欺诈心理。二是行 为人的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 工业产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发起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 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 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其次,行为 人具有欺诈行为。这是成立虚假出资的必要条件,也是虚假出资的虚假之所在。

正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欺诈手段,刁一使得人们以为行为人己经出资 2.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行为区分 2.1如果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其他发起人、股东按照所认缴金额足额交 付后,瞒着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对此并不知情, 因而造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后果的,如果该发起人或者股东虚假出 资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构成虚假出资: 而其他不知情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既不构成虚假出资,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 2.2如果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毫无实有资本或者只有部分实有资本,为骗 取公司登记而与其他发起人、股东共谋,虚报注册资本的,则参与共谋的发起人 或者股东共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如果该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虚假出资达到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其同时构成虚假出资。

3.抽逃出资的行为认定。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违反公司法 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从公司内转移出自己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行为。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同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 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尚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同其股本。相对于虚假出资而言,抽逃出资是较为容易把握的。总体上来看,只要行为人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抽逃出 来,即该笔出资不为公司控制或所有,就可认定行为人构成抽逃出资。从司法实 践来看,抽逃出资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 过向他人借款或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同这些 资金二是行为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为减少 出资风险又抽回己投入的资金 三、瑕疵出资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较原公司法作了很大的变动,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而且可以分 批缴纳从新公司法的规定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难度己经大大的降低了。欲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设立公司完全可以不虚假出资,如果资金不足可以申 请合适的注册资本。但为什么还是会有出资瑕疵的情况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 几点:其一,注册资本的大小反映了公司的经济实力与企业信誉:其二,诈骗行为, 设立空壳公司利用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工具来骗取钱财:其三,错误的评价信用标 准。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其偿债能力一定就强,从而愿意与之交 易:其四,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当,给虚假出资者留有余地:其五, 我国公司法对虚假注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具体,不严厉, 存在法律漏洞;其六,对出资瑕疵的出资者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四、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及制度缺陷 作为规范公司织织、行为、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我国公司法对虚假注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的行政责任规定的较多而且细致而对其民事责任规定的 较少而且比较原则这对公司、债权人和完成出资义务的诚实股东的权益保护是极 为不利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完善对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虚假注册、虚假出资和抽逃 出资行为的民事责任体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办单位未缴纳注册资本或者缴纳的注册资本 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或不符合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设立无效,应撤销企 业法人登记,自始否定其独立人格,被开办企业的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承担。倘 若被开办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虽未缴足,但己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 求并符合其他法人条件的,承认其法人人格,不过开办单位应当在未缴足的注册 资本范围内对被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换言之,这些规定,将虚假注册、虚 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达没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区别对待,有条件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制度的缺陷。

五、制度设计重构 1.制度设计重构的原则 1.1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保护投资人的积极性,降低开办公司企业门槛, 刺激投资热情,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1.2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诚信股东合法利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利 益,维护社会公信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2.立法修改。具体而言,就是修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出资瑕疵的 民事责任承担有关规定,使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更大 的民事责任 2.1具体修改的法律条文。在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十条股东禁比行为中, 增加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报注册资金、虚 假出资、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修法的依据首先,关丁发起人因注册资金瑕疵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问题,笔者认为,发起人为了成立公司所达成的协议,从性 质上讲属于民事合伙合同,因而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设立中的公司与设 立后的公司其实是一体的,公司合法成立后,由于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归公司 承担,发起人没有责任但当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或违法成立(注册资金瑕疵)时, 对于因设立活动以及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适用合伙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己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和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是:股东之间合股设立公司,各股东之间就出资实际上产生 一种保证法律关系,如果某一股东未能足额出资,那么其他股东就负有连带出资 的保证责任。这一点由《公司法》第28条可以得到体现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既然股东之间就出资存在保证责任,则瑕疵出资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股东亦负有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保证责任,一种法定的保证责任 第三,公司设立时存在注册资金瑕疵的,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理论依据应是第三人侵害债权。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的相对性是契 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只有合同当事人刁一享有合同权利,也 只有合同当事人刁一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 这一原则己经逐渐被突破,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的例子。第三 人侵害债权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法,后来扩张适用于侵害所有类型合同的行为上。

大陆法系由于一贯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往往认为第三人不承担侵害合同债权的 赔偿责任,但现在都改变了看法如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虽然在 理论上仍有不同见解,但在实务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均持肯定态度 在我国,普遍认为,债权应被视为与物权、人格权等其它民事权利一样, 属于法律保护之列,具有不可侵性。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都负有尊 重债权的义务。第三人一旦为不法侵害,其与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事实上的侵权 损害赔偿关系,第三人应负侵权责任 依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原理,股东瑕疵出资而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 责任,属于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中的实体侵害,即侵害债务人财产致其客观上不 能履行债务 2.3责任体分析 (1)注册资金瑕疵的行为性质虚假出资的行为性质。虚假出资行为是在公 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股东应该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完成出资义务,而股东 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使自己实际没有完成出资义务,此行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是 对其他发起人的违约行为,在公司设立成立后是对公司的违约行为 抽逃出资的行为性质。抽逃出资行为是在公司设立以后所为的行为此时公 司己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对其出资财产失去了所有权,公司和股东相对独立,只 有公司刁一有权对公司的财产使用和处分,在公司正常的运营过程中其他人都不 得非法侵犯公司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严重的侵 权行为 (2)注册资金瑕疵的责任性质虚假出资的责任性质既然虚假出资是对其他 发起人和公司的违约行为,当然,虚假出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既然抽逃出资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所以抽逃出资 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区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承担 违约的主体是单的:而侵权行为存在着共同侵权的问题,其承担责任主体具有复 合性。二是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三是归责原则也不同 (3)归责原则。虚假出资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大 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实际出资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 任 抽逃出资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是侵权责任而且是公司法严禁的情形,应该 采取侵权责任的特殊归则原则,即严格归责原则,只要存在抽逃出资,即要承担 侵权责任 (4)请求权与请求权主体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瑕疵出资责任者通过诉讼 追究其责任的主体,因为虚假出资一般是所有股东共同预谋的,而抽逃出资一般 只有个别股东且在董事的协助下完成的。公司成立后董事一般由股东担任,如果 希望公司去追偿不太可能实现这就有必要赋予诚实股东和债权人以追偿权根据 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可以分为直接请求权和间接请求权。直按请求权,瑕疵出资 直按受侵害的主体当然就享有直接请求权有两种主体:一是公司,瑕疵出资直接 侵害的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的财产权,所以公司可以行使权力追究瑕疵出资责 任者的责任:二是虚假出资情形中,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在 公司成立后他们应该有直接请求权因为虚假出资是对他们共同约定的投资协议 的违约,而且,根据公司法3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还应为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成 立后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他们可以依据出资协议 直接行使追偿权:间接请求权,即是权益间接受到侵害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也有 两种:一是抽逃出资情形中的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拍逃出资的行为直接侵害的 是公司的财产权,但最终的权益所有者是股东。但毕竞直接侵犯的是公司的权益, 应由公司去追偿,只有当公司不去行使权利的时候,诚实股东才能依据代表诉讼 制度行使权利;二是债权人,瑕疵出资侵犯了公司的财产,使公司的资本不足, 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严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所以间接地 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来行使追偿 权 (5)责任承担主体在公司的内部来说,虚假出资责任承担的主体为单一主体,即为虚假出资股东。公司成立后,公司管理权交由董事会来行使公司法对公 司财产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没有董事会或董事的协助,股东不太可能抽逃出 资的。所以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理论,应由共同侵 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参与的 董事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根据情况的不同,责任承担的方 式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在公司能够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承 担有限责任。虚假出资责任是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包括:继 续履行出资、支付未履行出资的利息、赔偿损失:抽逃出资责任是侵权责任,根 据民法规定,其侵权行为形成侵权行为之债,包括:返还原物及孽息、赔偿损失 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对于公 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基于代位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追 偿权。此时,瑕疵出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2.4修法后与公司制度创立原则有无冲突问题现行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 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出资额或其持有的股票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公司制度创立的核心。修法后,将公司法人资格否 定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资金瑕疵的情况,这是否和公司制度创立原则相冲突呢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指为阻比公司独立人格的滥 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 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 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 施 起源于美国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对公司 法人资格否认的形式之一。在法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无视公司作为法人或独立法 律实体的基本性质而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及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其目的 在于防止利用公司形式和股东有限责任欺诈债权人,逃避契约义务和实施脱法行 为,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在此即直接让有出资瑕疵行为的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 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理论的产生,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因此,这一原则的运用,有力地维护了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体现了公司法立法精神中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内 在一致性 总之,公司制度创立原则是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没有注册资金瑕疵情况下必 须体现的原则,而修法后对注册资金存在瑕疵的公司法人适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 不仅不违背公司制度创立原则,而且,是对公司制度创立原则的强化 3.行政法规修改。具体而言,就是修改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使 其既要达到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 场主体加快发展,又要兼顾对公司的监管,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3.1修改行政法规的核心内容其一,是将公司注册资金实缴制度改为认缴 制度。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 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 纳情况通过企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 性、合法性负责 其二,是将企业年度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 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 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 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2行政法规修改后与立法的衔接问题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 度后,除了对降低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具有正面作用外,还能促使债权人及 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特定公司的信用及偿债能力,可以通过企业信用系统查询了解 特定公司的相关信息,及时了解掌握特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利于降低交易风险公 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度后,与立法不矛盾,公司法中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瑕疵的 规定仍然适用于修改后的行政法规。公司股东对于注册资金认缴的数额、出资方 式、出资期限等,违背了公司注册时的承诺,依然可以以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方式, 追究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4.制度保障。为确保重构的制度发挥设计的效果,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保 障:4.1建立企业信用公共平台以工商行政部门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公共平台, 银行、税务、司法、社保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部门共享平台信息,相关部门各司 其职,在公共平台发布企业必须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公司登记及 备案信息、注册资金认缴及实际到位相关信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及公司注 册事项变动等相关信息。银行负责发布企业贷款情况及偿还情况、贷款信用等相 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发布企业纳税情况信息。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发布企业重 要诉讼及执行情况信息。社保部门负责发布企业参保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在企业 信用公共平台上查询公司的相关必须披露的信息 4.2严肃行政法规公司企业对注册资金认缴承诺没有履行,或对其公示的 企业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等,必须严肃行政法规,对企业及月受东进行行政处罚。

4.3强化法律执行主要是强化公司法中对否定公司法人资格制度的切实执 行,公司注册资金由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后,极大降低了投资创业的门槛,对 那些客观上由于资金缺乏而造成注册资金瑕疵的股东来说,己经没有了违法的缘 由,如果再出现注册资金瑕疵,必须适用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追究公司股东 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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