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 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一个病人都有权从自己的医生那里得到关于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并发症、 合并症、治疗效果、转归、药物毒副作用等诊疗措施和风险等有关诊疗最新信息 的权利。患者知情同意书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也是患者 及其家属行使知情权的证据。通过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加强 医学信息交流,有助于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历年来,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虽然也是法定义务,但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却未有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 责任的相关规定。与以往所有规范不同,《侵权责任法》则明确规定因未尽告知 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该法在我国首次规定了替 代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未尽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也要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在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 属意见的法律也赋予了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权。这是出于对医疗机构的相信,毕竟 医疗机构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医务人员都是白衣天使。
三、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专门就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规定因药 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威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 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 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 偿。医疗产品责任本质上属于产品责任范畴通过《产品质量法》等规范调整并无 太大问题。只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下了一剂猛药,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 产品损害责任中与医疗产品提供者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由于医疗机构在责 任承担中的介入我国的医疗产品责任实际上兼具了医疗损害责任及产品责任的 双重属性。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具有产品责任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可以更 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除医疗产品致人损害外,医疗损害一般适用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下, 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实行谁主张, 谁举证而不是之前的举证责任倒置。此项举措反思了之前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加强了对患者方的保护。但在其实施的八年中弊端也慢慢出 现。过度地保护患者一方而将举证责任包括过错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完全 推向医疗机构过度加重了医疗方的责任与负担,医患双方再次走向不平衡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这些新规定可以说是打破了传统理论与做法,无疑对建立和完善 医疗侵权法律制度将起到积极作用。为解决数量逐年增多、赔偿数额不断增大、 处理困难、社会影响力强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法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医患双方权利的充分保护是法律精神内核所在是医患关系得以和谐发展的根本之 处,也是医患纠纷案件得以实质调解成功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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