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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依法治国的司法因素与民众法治精神:法治社会与依法治国

来源:离任 时间:2019-11-29 07:52:51 点击:

论影响依法治国的司法因素与民众法治精神

论影响依法治国的司法因素与民众法治精神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1〕一个国家只有严格 执法,法令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才能治理整顿好,才能兴旺繁荣。否则,如果法 律松驰,无法执行,则国家一定会有动乱,国力也会越来越衰弱。因此,国家要 想长治久安,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强大的后盾,这是被古今中外历史证明了的真 理。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工程,影响民众法治精神培育与养成的司法因素有以下 几个方面。

一、影响民众法治精神培育与养成的司法因素 (一)国家立法的严谨性 亚里士多德讲过“我们要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 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2〕制订好的法律,加 强和领导重点领域立法工作,考量立法的严谨性,是当前立法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法制是否具有严谨性,立法机关的法治理念传承是关键。我国的法制 体系建设受前苏联 立法的严谨性要体现在罪责处罚量刑相当的公平性上。如醉驾入刑的 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没有规定造成严重死亡后果的比照量刑条款,处罚 条款、司法解释不明确,只以“危险驾驶”论处,实际应用执行难度大,机动性太 强。导致特别恶劣后果的案件,量刑应该体现罪责相当的处罚判决。典型案例2009 年6月30日南京市张明宝严重醉酒驾驶,沿途先后撞倒九名路人,造成五人死亡、 四人受伤,其中一位身孕七个月的妇女死亡,胎儿直接挤出母体。造成如此恶劣 的后果,法律严惩肇事者是必然。而法院最后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 张明宝无期徒刑,受害者家属认为量刑过轻无法接受。此判决在社会上产生了很 大的反响,该案当事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是对民众根深蒂固杀人偿命法治意 识的挑战,其立法严谨性受到质疑。

罪责量刑不客观,处罚力度和犯罪成本过低,会削弱法制的威慑力, 法制就发挥不出遏制犯罪保国安民的价值,立法的严谨性就受到考量。立法的严谨性要充分体现法律的尊严,让法律成为民众最高的行为准则。立法不严谨,民 众对法律没有基本的尊重与敬畏,法律就形同虚设了。没有威信没有威慑力的立 法,犯罪成本过低,结果就是屡禁不止。如果醉酒驾驶以犯罪故意处罚量刑,就 会根除酒后驾驶这个毒瘤。

社会进步需要有序的环境,人类文明需要和谐的生活,国家长治久安 需要严谨的法制,立法者必须考虑法制的价值取向。因此,严谨的立法是安邦治 国的基础,制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是依法治国的保障前提。

(二)执法必严的严明性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国家维护法律权威、法律尊严和维护公民合法 权益的保障,是法律得以顺利实施和社会认同的重要环节。执法不严,执法公平, 其结果是法律不能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能实现自身价值和展 示自己权威。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首先想到的是畏法、畏诉、耻诉、厌 诉,而不是诉诸于法律渠道解决,法律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这是对法律最严 重的亵渎。

执法必严不是倡导暴力执法。依法治国要求执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有法可依地监督义务执行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无论行政执法还是司 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会加剧社会矛盾,严重背离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会造 成冤假错案,严重违背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威严,降低公民 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和合理信赖;会发生流血冲突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和政民关系;
会产生暴力抗法,阻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 的形象。

执法必严是主张文明执法。依法治国要求一切公民和社会主体都应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合法的活动,督促法律普遍地遵从与履行义务。执法者 应该是法律权威的捍卫者,应用法律的适用性,反映法律实施的最佳社会效果, 让履行法律义务者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后果,消除抵触法律执行的消极情绪,使 公民和社会主体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接受一次深刻的教育。

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和谐社会,需要执法的的严明性,需要执法的合法 化、文明化、有序化。执法的的严明性,必须克服传统行政权力惯性的影响,法 律程序观念淡薄,执法手段野蛮。(三)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我国的司法体系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的,司法机关的内部结 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套用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体制 上没有完全实现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的分立,呈现出的一种行政化倾向。

孟德斯鸠讲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 一条经验。”〔4〕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不能分立,有权力的人就会滥用权力,用 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呈现出“人治”大于“法治”的怪圈。

英 国思想家培根经典地论述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 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 了。”〔5〕。如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强奸杀人案,警方认 定18岁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 后执行枪决。2005年该案真凶赵志红落网,并对此案供认不讳,其父母为儿子喊 冤要求重审。然而,此后的上访之路却长达9年之久,直到2014年 11月20日才启 动再审程序,法院宣判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判决如果明显不合逻辑和 常理,也缺乏确凿的事实支撑和法律依据,必将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并进而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当民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时,维权首先想到的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求助于权力上访,诱使行政权力干预 司法,使法律在权力面前丧失尊严和权威。类似的冤假错案案件,有影响的案件 在全国有数起,都有呼格吉勒图父母一样的审诉上访经历,审诉无门久拖不决, 发生在我们这样的国家,司法的公正性就没有体现出来。可以说这不是我们需要 的“法治”,这是杜绝的“人治”,呈现给公众的不是和谐,而是天灾人祸。

法院是代表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审判的机关,法官应该非常清楚 自己的使命,其作出的每一次判决,不仅是在裁定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是决定当 事人的命运,同时还肩负着向社会宣示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价值。该案法官作出 的判决成,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人生权利,让其父母欲哭无泪伤痛欲绝,而且让 国家的法律尊严为之蒙羞,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之汗颜。如果原告没有被枪决,我 们错上百次千次,改正还有机会,可此案对当事人永远没有纠错的机会了。

司法公正性是体现社会安定的基础,改革司法体制不仅是建设法治国 家的必需,而且是稳定社会的必需。司法的不公正,严重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同时也连带影响法律权威,也影响社会的安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忌,司法机关必须深刻地认识这一点。

二、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普遍养成 我国民众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与培育,从横向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整 体上仍然存在普遍淡薄的现象。实践中有法不依的违法犯罪现象累见不鲜,甚至 愈演愈烈。典型的案例如“中国式过马路”,成为外国人茶余饭后的谈资;向江河 湖泊山川倾倒垃圾排污,屡禁不止;森林矿产资源频遭砍伐与破坏;假冒伪劣产品 盛行,大有星火燎原之势;各类欺蒙拐骗的现象,随处可见;民众诚信观念缺如, 无信誉荣誉感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充分证明,我国民众守法的普遍性还较低。

(一)全民普法教育 民众有法不依,自觉守法的观念不能普遍提高,法律就形同虚设,就 不能普遍得到遵守和尊重,尽管国家出台多么严谨和完善的法律规范,建造更多 的监狱,也不能够改变社会普遍存在的邪恶现象,国家也无法承载建设文明社会 现代化强国的使命。因此,实现依法治国的进程,任重道远,需要通过全民普法 教育提高民众的法治精神培育与养成、传播法治观念。

我国自“一五”普法以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广 泛宣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守法,树立法治思维,遵 守党纪国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步苏醒,基本上形成了依法办 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念,从纵向上相比,通过全民普法教育、法律服务、 法律监督等诸环节,普遍提高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养成,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民众法治观念和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使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司法判例教育 司法每一次的公正判决,都是对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普遍养成的引 导。司法机关要改革司法体制,健全司法审判程序与制度,铲除司法腐败根源, 提高司法的公正性,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人员素质,防止司法权行使 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腐败,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公、检、法和政府等法律执行部门,都要构建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 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事、依法审判、依法行政。同时“要防 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6〕典型的案例如2006年11月南京男子 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 去医院”。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抛开该案的事实,就判 决书“从常理分析”的措辞就让人体会到法律像谈家常,如何让社会大众接纳。

法律应该重依据,讲法理,不是开小学生的家长会,怎样描述都可以。

因此,党委、人大要加强对政府立法、执法的领导,提高法律判决的公信力,加 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性质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深化司法 体制改革,完善的诉讼程序;廉洁、公正、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建立独立而公正 的司法体系。

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建的目标,有责任和义务绪, 当执法人要支持司法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设高效、廉洁、诚信和公正 的政府。保证司法执法顺利进程,建设领导干部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记录、报告、通报和司法审判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利用社会有影响的案例,教育 引导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普遍养成。

(三)伦理道德教育 “人格道德评判”往往比“法律事实审判”更能冲击人的灵魂。孔子曰: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7〕 用政治手段来治理他们,用刑罚来整顿他们,人民就只求免于犯罪,而不会有廉 耻之心;用道德来治理他们,用礼教来整顿他们,人民就会不但有廉耻之心,而 且还会人心归顺。对于一般的人都有知耻可以形成人的自律,进而达到守法、尊 重法律。

法律是人外在的强制的束缚力量,伦理道德是人内在的自律精神。我国从 古到今就形成了由家而国、家国一体的思想,家庭伦理道德对人引导形成自律, 是我国民众的守法精神。人如果具备很好的伦理美德,也会远离邪恶,以做恶为 不齿。因此,公民伦理道德教育是法治精神培育的一个要素。

(四)法律信仰导向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讲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形同虚设。” 〔8〕法律信仰是人们对待法律,持一种像信仰宗教般的虔诚的态度,这是法治 的心理基础和内在驱动力。

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都存在法律信仰的危机,根源在于我国文化传统观念中把法律当作处罚工具,从而在思想上存在畏惧法律的心理。造成民众对法 律畏惧的心理,还是根源在于法制的不健全,审判的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影响,使 人们怀疑法律的正当性及其效力,思想意识没有法律信仰。

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 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土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 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 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法律信仰是法治 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9〕只有社会公众内心深处存在法律信仰,法律才能够 得到应有的尊重,才能够体现法治的社会维护和调节的价值。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民主国家是走向繁荣、富强、 和谐的必由之路,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但是国家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 战略目标,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养成至关重要,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民众内心的 信仰和精神的依靠,就必须普遍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

要促进民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养成,克服法律信仰的危机,必须提高 立法质量,实行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法制教育。影响依法治国民众法 治精神培育与养成,除司法因素外,还有道德因素、家庭因素、宗教因素、普法 教育因素等等,需要众多社会因素的众缘和合,才能整体提高民众法治精神培育 与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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