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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角看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问题】 社会学四个视角

来源:竞聘 时间:2019-10-28 08:06:57 点击:

社会学视角看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问题

社会学视角看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问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基 本的治国方略,实现这一基本治国方略需要相应的全民法律 意识。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民众 在法律意识现状上呈现出,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 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的法 律意识仍存在传统社会特征的差异局面。造成城乡居民法律 意识差异的原因除了社会构建因素,还包括社会环境因素、 法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文化环境因素。同时,这种差异可 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冲突的增多、城乡认同的长期对立、 法律公正难以实现,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摘 要:
社会学视角;
城乡居民;
法律意识;
差异 一、城乡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城乡二元化体制格局,造成了城 市和乡村生活的巨大差异,在城市现代性特征越来越明显的 同时,乡村的传统性特征依然清晰。这样的特点在城乡居民 的法律意识方面体现的更加深刻。

(一) 社会环境不同导致城乡居民法律认知程度不同 城市具有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工业化大生产、发达的 服务业、快捷的信息交换速度和良好的教育条件。市民们能 够便捷的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信息,其中包括接触相当数量的 法律信息,接受基本的法律宣传教育,从而扩大了居民法律认知的广度和深度。而农村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于城市,物质 生活水平、教育资源和信息传递条件相对较低,平均受教育 年限较低,农民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和概率也相对较少,造 成了农村居民法律认知水平和城市居民的差距① (二)法律制度本身非广泛适用性导致城乡居民法律信 任度不同 虽然国家法律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定期进行修 订,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城差异问题,且近年来城乡经 济差异进一步扩大,国家立法又始终坚持“先进法律”的发 展方向,这就有城市居民在面对适应其发展要求的新的法律 法规诞生时,表现的非常积极,能够快速将其应用于自身的 生产生活中,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也随之加强。而由于许多新 出台的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 适应,导致了农村法律“超前性虚置”状况;
我国普通农民 了解法律的途径也形成了“生活中的法,非生活中了解”的 错位现象。②农村居民大多将法律束置高阁,认为法律离自 己的生活非常遥远。这些状况表明,“法律在近几年虽有较 大的发展,但在农村它还未以其有效性立起信誉,它急欲起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却还未得到农民较大程度的认 可”。③ (三)文化环境不同造成了城乡居民法律应用程度不同 由于城市居民长期生活在基于现代法律精神的城市社 会中,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市民之间的关系也大多是一种法理层面的交换关系,而非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 血亲关系,市民在长期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了公民对法定 权利和义务的高度关注,这也是维持市场经济制度平稳运行 的基本要求。“法治”已经内化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法律 越来越成为生活的主旋律,调整者城市市民之间的各种关系, 依法办事成为行为准则。遇到一般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市民 会选择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法律 被广泛的应用于市民阶层间。而目前中国传统的农业经济是 一种熟人式经济,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所形成的农村社会关 系使农民关系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伦理道德层面,经常忽视自 己的权利地位,有较明显的“义务中心”取向。④且农民在 解决纠纷时,主要采取的方式是调解,很少有主动运用法律 维权的意识,某地调查资料证明,在农民权利或利益被政府 或组织侵犯时,选择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的仅占9.93℅,而当 权利被私人侵犯时,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的更低至6.21℅。⑤ 可见,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应用程度相当有限。

二、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现状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 城乡居民法律意识的差异问题不可以单纯看作是我国 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阶段性特点,从而不予重 视。由于社会转型是一个历史过程,短时期内不会完成,所 以,认清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对加 速我国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

(一)社会冲突、不稳定性的长期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欲时代的到来,城市的诱惑越来越 多,新一代的农村居民为了提高生活水平,追求自己精神生 活的满足,大量涌入城市。可是,再大的城市都会有自己的 承载极限,虽然国家针对农村进城人员,进行了工作、住房、 医疗保障等一系列政策的适时调整,仍会有许多农村进城人 口在与城市居民的博弈中面临许多 “不公正待遇”,当然 也会有大量进城农村人口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由于他们法 律意识薄弱,法律认知程度不够,在处理与市民发生的纠纷 时,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平”,遇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很 可能会采取暴力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处于闲散状态却心存 侥幸的人则可能提而走险,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长期研究 农民工现象的郑州大学教授许圣道主持的一项调查显示,新 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 农民工犯罪发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间上升了21.7%⑥这 样的调查结果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的普法教育程度 和全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如若我国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差异 长期存在,必然会导致社会冲突、不稳定因素的长期存在。

(二)城乡认同的长期对立 由于城市居民的取法便利条件,更多人选择法律途径达 到维权的目的。而农村居民由于法律自身的使用局限,长期 远离法律,法律意识薄弱,法律认同度很低,且长期受到乡 土礼俗社会的影响,道德伦理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导致了 城市人认为农村人在对事、对物上是“老顽固”、“老土”;
农村人认为城市人是“ 冷血动物”、“没有人情味”、“忘 本”,双方经历这样一番骂后,结果是两个主要社会群体对 立的两种意识形态长期存在。这既不利于法治社会的进程, 也不利于全民凝聚力的稳固。

(三)法律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上文写道,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城市居民大多主动采取法 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我国农村居民对法律存在的不信 任感,距离感,使其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大多寻求法律以外的 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的差异形式,使得法律成了“强者的 武器,弱者的刑器”。同样,由于城乡居民法律意识的高低 差异,以及现在社会存在的拜金之风,官员腐败,钱大于法, 官大于法和权重于法等错误认识在社会盛行一时,使得农村 居民与城市居民或其他权利组织产生正面交锋时,大多数农 村居民会考虑到自身的“地位”局限,甘愿“屈死”不“上 庭”。这样的差异状况如若继续存在,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 必将难以真正实现。

(四)阻碍了社会法治文化的发展 每个民众个体的法律意识不仅能够表征法治社会这一 特定时代的文化形态,同时也能够促成一个更加合乎理性、 更加文明、更加和谐的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⑦目前,我国 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 仍然薄弱。这样的差异现状严重阻碍了社会法治文化的发展。

因为社会法治文化的发展与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存在着有机关联,并需要协调配合,是整体推进的同步过程。从社会 文化与法治的关系上看,法治是社会文化发展和人民法律意 识进步的产物。

参考文献:
[1]引自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 2001年 8月,第一版。

[2]引自孙育玮:《都市法治文化与市民法律素质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7年3月。

[3]引自郑永流等:《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变迁— —来自湖北农村的实证研究》载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1 期。

[4]引自史清华、陈凯:“现阶段农民法律素质与法律 意识分析——对山西省农民政策法规了解情况的问卷调查”, 载《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2期。

[5]引自许圣道:“调查称农民工犯罪率5年升2成”, 检察日报,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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