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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问题实践制度原则和道德探讨本科论文(共7篇)|民法原则有哪些

来源:会议 时间:2019-11-27 07:49:45 点击:

民法问题实践制度原则和道德探讨本科论文(共7篇)

民法问题实践制度原则和道德探讨本科论文(共7篇) 第1篇:民法角度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探讨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全国各地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加强, 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来实现对国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我国自2005年制定保护 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但是至今还仍未全面实施。由于我国当前科技信 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针对个人的信息咨询依赖程度也相应加大。绝大 多数商家为了更快地谋取利益,不惜利用各种违法手段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并 且广泛地应用于商业范围。由于个人信息所涉及的价值巨大,从而导致个人信息 在商业范围被广泛地公开或者隐蔽性出售,从而谋取非法权益。因此,针对个人 信息的保护不仅关乎我国公民的人身安全,还关乎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能否进一 步推广。为了保护我国国民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盗集利用,我们有必要站在民法 的角度上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探究,努力探索解决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 渠道。

一、个人信息的权利理论发展及现状 (一)个人信息权利所含人格的内涵所在 在当代社会,人们所拥有的独立人格往往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人格利 益也被称为人们利益的最高点。人格权利可分为三种解释:一是人们的性格特点、 气质等总和;
二是个人所拥有的道德品质;
三是个人权力所赋有的行为义务资格。

由此可见人们的人格权利重要性,从法制的角度来看却很抽象。因此,我们在当 下社会所实行的民法制度下,并没有采用人格权这个概念,而是选择采用人身权 取而代之。而所谓人格权利,指的是人们作为民事的主体而实行自身的权利,这 种权利随出生而生,随死亡而亡,在当前民法制度下,作为民法制度所承认的一 种人身资格,与其他民事主体等法律代词经常相互代用,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 把公民的人格权放于民法规章制度中,是有道理的。

(二)个人信息的基本理念 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中的一部分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之下,已经成为 人们工作生活的权利载体。而国外关于个人信息,已经产生相关法律规定。比如 早在20世纪90年代欧洲就已经颁布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包括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加工以及对信息主体的权利维护等多项内容。

公民的个人数据资料是其个人信息的最全面的反应,也是二者之间最为相似的概 念转达。由于公民之间具有明显的识别性,因此,识别特性就成为公民的个人信 息中与别人所不相同的明显特征。所涉及领域十分广泛,比如,生活、工作、精 神、身份、地址、學历、联系方式等众多与个人相关的基本信息都包括其中。个 人信息作为得到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也正是由于涉及较广,目前对于个人信息 的确切概念还没有得到统一。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与公民主体有直接识别性 的直观信息,比如,身份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以及学历等直观数据。

(三)个人信息所体现的法律特性 首先,通过个人信息能够直观或者间接地反映公民主体的身份,比如, 在不需要借助公民身份证信息以及姓名、长相等直观信息就能够识别公民身份, 或者通过公民性别、爱好以及学历等客观信息得知公民身份的两种形式;
其次,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所囊括的内容也在持续增加,不断地多样化,而 主要的个人信息还是公民的个人身份证、信用情况、财产消费、居住地址以及活 动行踪等;
还有就是当前由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限定大多是由于绝大部分国 家对个人信息的概念限制在“自然人”,而部分国家则将其扩展为“法人”。

二、从民法角度分析个人信息特性 (一)个人信息所受权利保护 在我国当前的民法相关规定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已经受到广 泛认可,但是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更多关于个人信息的理论支持。在通常情 况下,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理解,都泛化为以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具有法律效 益、财产特性。中国确定了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隐私权等制度,将姓名、 肖像等内容都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中国的隐私权与美国相比,在概念范围上要 小很多,只是作为一种与人格权利处于同等地位的权利。我国当前的立法并没有 将公民的隐私权利作为一项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损害 时,则需要借助名誉权的相关明文法规来维护,如果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利,进 行明确法规制度的时候将隐私权作为其中一部分,那么必定会造成理论错乱。

(二)个人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随着社会科技信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能够在不同市场交易情况下进行交易,在不同交易主体的交易过程中产 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在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产业化是经由公民本人为了获取 利益而将自身的个人信息进行出售,或者是除了本人之外的信息占有者为了获取 利益而将个人信息作为交易物品进行贩卖。再者就是当前由于公民个人的主体信 息被二次利用,使得人们在掌握个人信息基础之上进行分析、加工,实现个人信 息的再度使用,从而实现个人信息所产生的利益价值。

三、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当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没有得到完善,仍然未能得到其 主要原因,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确切理论探析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当下实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缺陷 在我国当前实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所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有:我国目 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借助人格权来实现的,而对当前我国人格权利 的保护,在实行相应救助措施的时候,主要是呈现保护无力状态的。人格权是依 附于人们自身的一种抽象的权利,在对于人格权的相应法律惩罚后果中,人们更 多的是需要精神层面的慰藉,让损害主体对被损害个人进行相应的赔偿和道歉, 来维护被害主体的人格权。而针对某些大的精神伤害情况,也可以采取财产赔偿, 但是正是由于事情的难以预料性以及多变性,对于赔偿标准也不能来进行定量;

由于目前我国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事件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因此,没 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没有在针对某一事件时能够 得以解决。虽然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没有被纳入民法权利,但是并不代表公民的隐 私权不受法律的保护。在多种法律的条例中,都有涉及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 规。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足 公民们要想正常的生活工作,必定需要五种理论需求,包括生理、安 全、社交、尊重、自我思想及能力的实现五种需求。其中,安全需求正是涉及公 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生活中所遇到的危害、疾病等所需的要求。那么对于公民 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当,就会导致公民的私人生活及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比如,骚 扰或者恐吓乃至侵犯等恶劣性犯罪案件,这就证实了我国当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 保护程度还远远不足。比如,孕妇刚生产,相关推销人员就来打扰,严重地影响 了公民的正常生活,让人们体会不到社会法律所带来的安全感,那么人们相应的其他社会需求就会大打折扣。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不仅会给公民的 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 不利因素。尤其是当下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互联网技术也会对人们 的个人信息造成威胁。据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消费者由于网络的不安全性导致个 人信息被盗;
还有由于害怕个人信息的丢失而取消网上购物的行为,给社会的金 融以及电子商务都带来很大的影响。

(三)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现状及原因 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正在处于完善阶段,很多时候,由于公 民所处的环境以及工作原因,该企业单位就会掌握多数人的个人资料,比如,房 地产公司、汽车、保险、医院等工作单位,都会或多或少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

而部分单位无法承受利益的诱惑,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盗取出来卖给有需求的商业 单位,这就构成我国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比如,之前我 国影响较大的贩卖明星个人信息及电话的恶意事件,以及出售各种老板的手机号 名单等。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排除部分技术能力高强的黑客破坏相关企业 的网站系统,盗取个人信息的资料等非法手段,从而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泄 露侵犯。

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包括有多个方面:由于公民自身对个 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够强,比如在大学生招聘会上的各种身份信息复印件等,各 种单位很有可能将这些资料作为赚取利益的资源,那么这些大学生是否要求企业 单位保护其个人信息,或者在是否被录入之后要回自己的个人资料,可是据相关 调查,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没有采取这样的办法;
还有就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的系统较为薄弱,比如,在制定各种电子卡的过程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竟然能 高达百项之多,有着严重泛滥重复使用的危险,还有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掌握近 几十万份的个人资料,这都需要加固个人信息的管理系统;
由于我国目前针对个 人信息的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应保障,因此,个人信息被盗窃使其 具有商业价值,不仅对公民造成恶劣的影响,还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经济体系,我 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是需要信用支撑的。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是需要借助 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实施。

四、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导致经由互联网技术 发生的个人信息被盗窃的非法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目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的更新速度也是较慢的,无法给相关民事司法 范围提供幫助。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已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从 而促进我国的信息化社会发展进程。

(一)完善我国的民法保护规定 在我国的民法规定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 相关法律规定要符合我国的国情,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从目前来说,我国的各 种法律法规还是呈现较为分散的形式,没有统一性。针对这种情况,就要相关学 术专家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可修订稿件,虽然这类建议稿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 了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制规定要求,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立法观点的空 白以及法规漏洞。因此,对公民个人主体以及法律责任人都要实行信息的保护, 从而体现民法的公正性。

(二)完善个人信息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障民法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因此,在具体民 法实践过程中不易操作,不易协调。而且相应民法条款对于特定的单位企业责任 都不够明确,比如,银行等单位,从而导致相关法规不能执行。要完善个人信息 保障民法制度,针对一些细节问题要制定明确判定条例,严格监管银行等单位的 权利职能,从而让这 些企业能够更合法地履行自身的责任。通过适当地提高单位的工作效 率,减少工作中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从而满足当下社会公民的自我信息保 护意识。

(三)建立相关民法制度 在互联网信息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下社会,个人信息有其特有的属性, 对于由于个人信息泄漏导致危害公民安全的现象,一定要加以重视。通过采用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制层面直观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依靠 媒体的支持,来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的建立以及宣传普及,从而让公民的个人 信息保护更加便捷高效、具有安全性。

作者:李宁等 第2篇:论人们生活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和道德一、生活中的民法相关原则 民法就是约束民间的各种活动,在人们的各种活动中,法律设定了一 定的规则,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推动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法原则有诚实信用、公平、平等、意思自治、公序良 俗五大原则。笔者认为,这五大原则实在是太伟大,作用显著。也许不少不懂法 律的人认为,就这几个字管不了什么用。但是法律越精炼说明此法律就越高级。

这五大原则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基本上涵盖了公民在生活中遇到的所有民事方面 的问题。

什么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指的是,任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诚实 要守信,要有契约精神,不能随心所欲的改变自己的想法和行为,要按照和其他 民事主体说好的来做,说一不二。当然有人会问,那这不合理,和别人约定好了 就不能更改,遇到其他意外怎么办。只要你是善意的,不是故意不诚实不守信, 不是为了通过欺骗他人获得不合法的利益,那么也是有救济途径的,比如说我国 民法中还规定了重大误解、不当得利、情势变更的相关制度,这些完善的法律制 度就是为了保障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比如说,重大误解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 一方对相关事务的预估出现了偏差,以至于遭受了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只要 满足条件是可以,解除合约的。

公平,此原则表明了我国的民法中注重公平和正义,不能让双方处于 极其不平等地位。公平合理是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反应了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们是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交易、竞争。社会和市场需要公 平,如果出现了不遵守公平这一准则,那么市场活动就会出现各种不稳定的因素, 使得人们只会投机取巧而不会辛勤劳动,助长了人们惰性的产生,这样的状况如 果存在,那么市场将出现巨大混乱,人们的生活也会受到严重冲击,社获得发展 就会停滞,带给社会非常负面的影响。

平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 都是平等的,只要合法权益一律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只要是侵犯了国家或他人 权益,那么也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平等是一个国家民主的标志,为一个民族 进步的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力。所以民法的平等原则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作用非 常大,影响范围及其广泛。

意思自治,即自愿原则,自愿是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活动的产生必须要先有两方主体。两房主体通过交流協商,达成一致后,才能受到法律的约束, 不能随意更改或毁约。但是前提必须是自愿,民法上奉行的原则是,法无规定即 可为,法有规定不得为。如果不自愿,那么就不是行为人的本意,如果每个民事 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都不自愿,都被胁迫等,那么轻则侵害了对方行为人的合 法权益,重则违法犯罪的出现,那么对于经济的发展绝对是百害而无一利。

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指的是国家或政 府通过对国家的治理而出现的各种有序状态,任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和破 坏本来就已经建立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人们安居乐业、拼搏发展的基础, 没有秩序,一切都会乱套,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善良风俗指的是当地合理的 流传已久的传统习惯或习俗,这种习惯和习俗对人有着不小的约束力,同时这些 善良风俗是属于道德的范畴。善良风俗,即人们长期认可和遵守的一些规范和思 想观念。

二、生活中的道德 道德,是人们从古至今慢慢流传下来的一些传统习惯或思维,道德和 法律的关系很复杂,道德和法律并不相互包含,但是有的部分道德通过法律的制 定,被写入了法律,那么这部分道德就成了法律,但是还有很多道德并不属于法 律的范畴,比如说某人深受家暴之苦,失手杀了施暴者,全村老少都觉得施暴者 罪有应得,并向法院请愿、签名希望判决嫌疑人无罪并当庭释放。但是,法律终 究是法律,道德终究还是道德,即使你认为某人的做法是对的,无可厚非、逼不 得已,但是法律不是人情,只要不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杀了人就不能被判处无罪 释放。

从另一个角度说,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并不是所有 的法律都符合道德,所以会导致部分民众不理解,这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比 如民法中的善良风俗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着很大的作用,比如在某 地法院审理的包二奶案件中,法官就是用善良风俗对案件进行了审判,受到了很 大的关注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民众觉得有时候自己遵守道德,于情于理都是正确的,却 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意识淡薄的地区,要加强法治宣传, 增加法律的培训,要让人们知道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以及自己如何做才能合法合理。

第二,同时要不断完善法律,要让道德和法律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全 面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也减少少数民众的违法违纪行为,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

第三,政府要鼓励人们践行符合社会发展的道德,摒弃那些对社会发 展无益的道德,要让人人以法为中心,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简介:李金鑫 第3篇:浅谈商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比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私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 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并以法律的形式表达 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它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 的集中体现。传统民法基本原则有三,即民事主体人格平等,私有权神圣,契约 自由原则。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法对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依照法律预 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过渡型 的商主体。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即可以对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予以明确规 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即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 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交易原则,即商主体应本 着公平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义务;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商事交易 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 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实现社会交易的公平。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商事立法注重保障交易的快捷,如在反复进行一 项交易时,一般由一方先订立合同,另一方无条件接受或拒绝,这就大大缩短了 交易时间。商事交易一般规定了较短的时效,以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首先表现为公示主义,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 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义务,交易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当事 人的能力、资金、权限等要求。其次表现为外观主义,又称外观优越或禁止反言, 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法律行为完成以后,原则上 表意人不得以其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之撤销或无效。

三、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一)主体方面 1.范围上的不同 民法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 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而且公民因出生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年 满18周岁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按不同分类标准,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此外,还 有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享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 力的非法人组织。而商事主体的类型有严格规定,如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类 型只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承认其他任何类型的公司,与之相 比,在多数西方国家,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均可成为商主体,这 些差异就是商主体类型法定的结果。在理论上,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可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是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 状态与富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状态相结合的概念,商个人不同于民法上 的自然人,区别为:其一,商个人特指商法上的主体,它所享有的主要是商法上 的权利,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其并不享有;
其次,商个人所从事的基本 都是商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因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商个 人承担;
再次,商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也可以在其自然人名称之上设定商事 名称。由此可见,商个人主要从事商事行为,比自然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的范围 小得多。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它相当于民事法人分类中的私法人、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及企业法人,商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商法人 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财产行为。

2.在条件方面的不同 民事主体中的法人的设立条件非常宽泛,即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 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商 法中对商主体的设立条件则规定得更加详细,以有限公司为例,我国《公司法》 对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除具备一般法人的条件外,还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第23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①以生产 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③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l生公司人民 币十万元。”对股东的出资,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 用权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3.在权利享 有方面的不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同,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 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法人享有财产权与部分人身权。商事主体权利与其经营范 围有密切关系,不享有与此无关的权利。

(二)两者所追求的价值不同 民法基本原则追求的是公平,商法基本原则追求的则是效益,虽然商 法也有维护公平原则,但从其本质属性来看,维护公平的最终目标也是促进交易 的快捷与便利。公平与效益从来都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二者具有同一性关系,相 辅相成,相互转化;
二者又具有对立性关系,某一时期此消彼长,相互排斥,追 求公平的同时,自然会牺牲效率,而如果一味追求效率,也难免牺牲公平。可以 时效为例,商法中大多数规定短期时效,民法中的时效则比商法規定的时间长。(三)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的不同 商法基本原则特别重视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民法基本原则中,以诚 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概括,只是在具体领域中规定了公示主义,如物权 领域。公司法中,公司的成立必须经过登记,由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标 明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票据法中,票据权利人一般以票据上标明的文字行 使权利,即使票据上的记载有错误,也要依错误的记载进行,由此引起的纠纷依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解决。此点体现了票据的文义性,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 债权人和债务人,票据行为的内容及效力等,都是以票据上所记载文字的含义来 确定,不得离开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认定或改变票据权利或 票据义务,即使票据上的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甚至出现错误,也要以 该文义为准,而不允许票据关系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票据上的权 利义务关系,更不得推翻原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

作者:魏增 第4篇: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 前言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起草正式启动,随后,在2016 年6月,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申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代 表着我国对民法典的撰写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撰工作的指 导性纲领,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工作任务。但是,民法总则法 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立法中,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尚且存在不同的看法,为了解 决争议,尽快促成民法总则行为效力制度的立法完善,笔者就一些争议性问题, 提出个人见解。

一、增加法律行为效力类型 (一)将未完全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独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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