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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国际法“曲高和寡”原因析 曲高和寡的和

来源:会议 时间:2019-11-26 08:00:19 点击:

明末清初国际法“曲高和寡”原因析

明末清初国际法“曲高和寡”原因析 摘要明末清初,西方传教士在其著述中介绍了欧洲法律,并将拉丁文国际 法著作《法律及神作为立法者》译成中文,开启了国际法在华的星火传播。1689 年中俄订立《中俄尼布楚条约》,西方国际法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运用。

但总体而言国际法在当时的中国曲高和寡,反映出国际法输入中国并非一 个单向的过程,而是传统中国以天下观为中心的对外秩序与西方国家主导的近代 世界秩序碰撞和消长的过程。

16、17世纪,近代国际法开始在欧洲形成和发展,而当时大一统的中国封 建王朝仍然奉行“华夏中心主义”的“天下观”,自居世界的中心  豍。在一个闭关 自守的国度,国际法犹如天方夜谈。明末清初,中西礼仪之争已经出现,中国传 统对外秩序中的朝贡制度,及其对于来华外国人“化外人”制度已经受到西方基于 主权观念之上的国际法秩序的冲击。

这一时期,来华的西方商人之外主要是传教士,他们受到当时皇帝如万历, 顺治和康熙的重视。在17世纪中后期,传教士最早尝试将西方的国际法著述译成 中文,并推动国际法在中国对外交往中得以适用。这也是国际法输入中国的起点。

在此意义上,更深刻的印证了一句经典:“国际法史不应当同宗教史、思想史相 分离。”  豎 国际法的观念不可能孤立传入中国,只有伴随着国人对中国以外的世 界的认识,才可能奠定对于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及其所构成的国际社会的初步认识, 进而近代国际法观念才能在此基础之上建立  豏。

明末清初,耶稣会传教士卫匡国(MartinoMartini,1614-1661)作为颇 具国际影响的汉学家、历史学家和地理学家,试图将近代国际法引入中国。他于 1648年至1650年在华人教徒朱宗元帮助下,翻译苏亚利兹的国际法著作《法律及 神作为立法者》  豐,但并未完成出版  豑。

与此同时,意大利传教士维多利奥·利奇(Vitto Ricci,1621-1685)1646年离开 欧洲并于1648年到达菲律宾,而后又来到中国厦门,1655年在那里定居下来。身 为一介传教士,他往返于中国和远东地区,生活中充满了冒险精神,以其所掌握 的国际法知识,为中国人、西班牙人和荷兰人进行外交斡旋  豒。郑成功于1662 年1月打败了荷兰人收复整座岛屿,荷兰同意撤离台湾。2月1日,荷兰总督科伊特(Krederick Coyett)代表荷兰政府签署了一项条约。

根据该条约,双方同意交换战俘,中方还允许荷兰军队在撤退时携带其所属物品。

这也许是中国地方割据政权同西方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缔结的第一个条约  豓, 郑成功对陌生的国际法做了策略性的运用。条约规定:“双方应按照各自的国家 惯例,签字、盖章和宣誓”。

而后郑成功在以天下观为中心的对外秩序理念驱使下,“派利奇出使菲律 宾奉劝西班牙人称臣纳贡。……利奇遭到拒绝,被迫离开了菲律宾。”“但利奇继 续卷入其他的外交斡旋中,对这类使命他似乎有特别的喜好。1663年4月再度回 到马尼拉,这一次是作为子承父业的郑经的使节,任务是恢复与菲律宾由前一次 出使所中断的邦交。这次使命获得成功,利奇受到热情的招待。”  豔 清政府第一次接触国际法,发生在1662年至1690年清朝与荷兰的交往 中  豖。荷兰人败退台湾后希望与中国达成交往协议,设法与清朝官员进行谈判。

在商谈中,荷兰人坚持使节不受拘留的豁免权,提到了“万国公法”和“一切王君 的习惯”,但这些当然是中国人所不了解的,也不可能为其接受。清朝官员对于 欧洲大国间平等交往、信守一个共同法典,从而组成一个社会的概念没有什么印 象,他们坚持自己的传统,极力维护天下观的使节秩序和朝贡制度。

1689年9月8日(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中国与俄国订立了《中俄尼布楚 条约》:这是近代意义中国和西方国家最早订立的一项平等条约。缔约的艰苦谈 判过程,两名传教士法国人张诚(Gerbillon, Jean Francois,1654-1707)和葡萄牙人 徐日昇(Pereira, Thomas,1645-1708)于1688年获得康熙许可,参加了清朝代表团 充任翻译和顾问。

除却发挥传教士的翻译作用之外,康熙尤为看重的应当是他们所具有的西 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方面的知识。条约订立过程,谈判按双方对等的方式进行, 条约约文的草拟、约文的文本和条约的生效机制等实质问题,无论是形式或内容, 都反映了近代国际法关于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

但此次条约谈判并没有开启中国近代新式外交。1789年英国马戛尔尼 访华等重大中外交往事件也只是零散、间断性的。此后的一百五十多年里,再也 没有人提起过国际法。1839年,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第一次正式接触国际法。1840 年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对外关系有“国”无“际”,此后则演变为有“际”而无“国”。如前所述,苏亚利兹的论著是西方近代国际法形成阶段的作品,它在 中国的译介反映出,在较早的时候中国已经有机会了解西方国际法学的发展了。

然而显而易见,卫匡国的学术活动并未对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产生重大影响, 《尼布楚条约》的签订是中国传统外交活动运用国际法的一次特例。明末清初, 国际法在华曲高和寡,究其原因,笔者试做如下之分析:
一、传统中国以天下观为中心的对外秩序理念根深蒂固 尽管汉代的时候,中国人已经远航到印度东南海岸与斯里兰卡,唐朝更远 至波斯湾,上溯巴格达,到明代郑和航海则达到了东非海岸,但以中国为天下的 观念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直到晚明,因缘际会于耶酥会士利玛窦所 绘的世界地图,世界意识才在一部分知识分子中觉醒,这些人才悄然明白中国不 过是世界万国之一,天下万国林立。

翰墨淋漓书历史,毛颖半寸撬乾坤。然而遗憾的是,利玛窦的世界地图只 是让中国人走出了从天下观转变为世界观的第一步。在踏出这一步以后不久,就 停滞不前了。清朝康熙皇帝对于西方科学十分重视,清朝也画了一些世界地图, 但始终深宫秘锁。与世俗化的近代气氛完全脱离,生活在“圣化”环境中的利玛窦 以及在他之后来到中国的耶稣会士,最终都没有成功的说服那些在天圆地方的宇 宙观和中华中心论影响之下的中国文人。以至于鸦片战争前,中国人的世界地理 知识依然贫乏的可笑。降至晚清,魏源作为著名的思想家,但在其代表作《海国 图志》中反映的依然是天下观的认识。

二、当时的国际关系 春秋战国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时期,诸侯国为数众多,交往频繁, 通商、缔约、结盟、互助、战争等交往形式相当发达,相应大量存在着某种型态 的国际法规则或习惯,“礼”(国际规则)、“信”(国际道德)、“敬”(国际礼仪)、“义”(国 际公理)是当时的邦交制度,即当时的国际关系准则。此外,古代中国对国际法 主体、国家的要素和承认、外交使节、结盟与互助、和平解决争端、战争法规等 方面也有突出的贡献。但当时的所谓“国”与现代的国家不同,那只是中国统一前 的诸侯国。自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就成为帝国统治的主要原则。

在截至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的2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国家版图虽然也有 “合久必分”的时候,如三国、两晋、南北朝、五代十国等,但绝大多数时期是处于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自封为“天朝”的中国“视远夷为蛮夷,责万 国以臣属”,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对外关系可谓有“国”而无“际”。国际法在中国没 有产生和成长的土壤,只能是舶来品。

三、宗教和法律共享四个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都关注 人类生存状况,都致力于世界秩序的建立 宗教和国际法在内容上经常表现出一致性,并且前者对后者具有历史影响, 也是十分自然的。在17世纪中叶的中国,仅有一些零星的西方知识传入,西方的 国际法观念在中国尚不具备扎根的基础。明清两代的耶稣会士,如利玛窦、汤若 望等人,虽然他们的主要使命是传播基督教,虽然基督教创立的规则并不是都可 以被称作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但是这些教义无疑丰富了近代国际法观念。

西学东渐,这些知识开阔了国人的视野,同时在耶稣会士的努力下汉学西 传,向西方世界介绍了中国,使西方在近代逐渐对中国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些最 初的互动与交流无疑为后来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做了坚实的铺垫。

四、《尼布楚条约》的缔结,康熙帝对国际法只是策略性地运用 中国是一个独立发展起来的封建帝国,文化有其完备体系和独立性, 统治者凭借封闭与保守维系着自己的尊严,在历史的长河里基于文化的优越感而 沉积下来的天下观心理和思维定势,已积淀为国人的集体无意识,他们不能够正 确地判断中国处在十六、十七世纪世界历史大变动里的位置。

作者:王超杰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1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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