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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中的亲和力及对现行刑法的启示】古代的刑法

来源:活动方案 时间:2019-11-25 07:46:08 点击:

古代刑法中的亲和力及对现行刑法的启示

古代刑法中的亲和力及对现行刑法的启示 相关合集:刑法论文 相关热搜:刑法刑法理念刑法保护 法的亲和力,就是指法是民(众)法,其追求某种合乎公众利益的价值, 其方式文明而近乎人情。我国古代刑法中的许多规定无不体现了法的亲和力,本 文仅以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为例浅谈古代刑法中法的亲和力。

一、古代刑法中有关矜老原则的规定 怜悯体恤老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封建统治者不仅将其奉为伦理 道德的准则之一,而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给予保障。早在遥远的西周时期, 就有矜恤老年人的规定。如《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 耄,三赦曰蠢愚”,《周礼秋官司寇司厉》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 与未龀者,皆不为奴。”实即犯盗窃罪者,如年满七十,即使有罪也不罚为奴。

WWw.133229.CoM这是中国历史上关于矜恤老年人的最早规定,不仅体现了西 周“明德慎罚”的思想,也对以后各朝代在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及刑罚处罚问题上,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汉时期,虽然《汉律》中并无直接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要从宽处罚, 但汉惠帝以后的许多皇帝都在昭令中做了相关的规定。如汉惠帝即位时下昭:“昭 民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即减轻处罚。宣帝时“自今以 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平帝时“眊悼之人(八十曰眊, 七岁曰悼),刑罚所不加圣王之制也”。东汉时期,汉光武帝建武三年下昭曰:
凡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者,不加拘禁。东汉王朝明确规定:“年未满八岁或八十 岁以上,非亲手杀人,皆不坐。” 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较之以前更是有了长足的发展,其 中也存在矜恤老年人的从宽规定。《唐律名例律》中“老小及疾有犯”的规定:“诸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 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九十以上,七岁以 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唐代在老年人犯罪问题上,处罚时不仅非常慎重,程 序严格,而且绝对从宽处罚,且年龄层次分类清晰。宋元明清各朝以唐律的规定 为楷模,均确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减免处刑的特别规定。二、我国近现代对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减免制度 近现代时期,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思想和理念,但更 多的是继承了历代刑法的传统。在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即是如此。“国民党 政府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

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第 63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满80岁的犯罪人,不得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抗日期间, 《陕甘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9条规定‘犯第二条各款之罪,年龄 在14岁以下80岁以上者得减。”新中国刑法典以及附属刑法对老年犯罪人的刑事 责任没有作特殊的规定。

三、现代刑法中塑造法的亲和力的必要性 传统中国法意与人情相谐,目的是想建立一个温情社会,无讼尊礼, 实现大同。这种美好的理想虽然因为实施中偏离了预制的轨道,但这些恶果并不 能作为诋毁甚或废弃法情相谐的原因,相反,正是基于此种原因,为现代法治社 会中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而相比较,我国现行刑法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却未作任何特殊规定,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中国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 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相应的对日益激增的老年人犯罪的 刑罚处罚也成了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我认为对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给予专 门的立法,不应当和其他成年人一样对待。首先,从生理方面的状况看,成年人 进入老年以后,随着身心的逐渐衰老,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也逐步下降,因而其 刑事责任能力相应也会逐渐减弱,有的甚至会完全丧失。其次,从刑罚经济性出 发,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刑罚的执行需 要国家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雄厚保障,在此种情况下,对其予以关押不仅不能创 造社会价值,反而成为社会的累赘,需要国家无偿供养。若对其从宽处理不仅不 会让其再次危害社会,还可以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监狱的管理。最后, 从现代刑罚的目的出发,对老年犯罪人应予从宽处理。因为教育、改造罪犯,预 防、消灭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人到古稀之年,神智模糊,对其 适用某些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还会失去社会的同情。

总之,老年人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我 国现行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均没有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这与我国古代刑法的精神是不协调的,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立法缺陷。所以,今 后在修改我国刑法时,可考虑对老年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对老年犯罪人的处罚原 则作出特别规定。我们宣扬的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权精神和人文精 神。只有将法律内在理性价值与形式理性理性的结合,才能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 化,才能将传统古代刑法中的亲和力予以发扬和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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