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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的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

来源:感谢信 时间:2019-11-25 07:46:01 点击:

反腐的行政法

反腐的行政法 相关合集:行政法论文 相关热搜:行政法行政法学 本文以行政法视角,从官员财产公开、职务保护伞和上访难三个方面观察 中国式反腐,提出构建反腐体系,建立全面的问责制度来应对当下的反腐局势。

一、不敢公开的官员财产 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第三百九十五条i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 产申报提出了要求,但是不难发现,责令说明来源的,是被查到的巨额财产,如 果没有被查到,便大可高枕无忧,继续发财,且刑法并没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换句话说,当官员把巨额财产转移给他身边的人时, 被查到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减少了。

国外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以我们的邻国日 本为例,1992年,日本通过了《为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简称 “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该法规定包括日本首相、大臣在内的国会议员在当选的 100天内提交从土地、房屋、存款到工艺品、高尔夫会员证等的私有资产报告, 之后每年4月还要提交资产补充报告、所得报告等,所有报告被保存在议会阅览 室内并且对外公开,可自由抄录。1995年底各级地方政府和议会都依照前法制定 了资产公开的相关规定。

2001年1月,配合中央机构重组,内阁会议通过了“大臣规范”,其中 规定首相、正副大臣、政务官在就任和离任时,要公布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内所有 家庭成员的资产状况。日本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为了树立党的良好形象,赢得 更多的国民信任与支持,也要求本党籍国会议员公布配偶和子女的资产状况。在 民主党网站上可以轻松浏览资产公开情况。

缘何我们的官员,那些声称与我们有鱼水之情的父母官,不敢公开自 己的财产状况,到底怕的是什么法律学者徐昕教授曾在12月7号的博客中说道“官 员财产不敢申报公开,就不要喊反腐。” 二、职务是把保护伞,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2008年9月的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社会哗然,共有24名党政领导干部被 处分,但另广大民众大跌眼镜的是,据《新京报》报道,09年3月因三鹿奶粉事 件被中纪委监察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 凯,早在08年的12月就已调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鲍俊凯不 仅毫发无损,还由副厅级升为正厅级。同样因三鹿奶粉事件被河北省纪委、省监 察厅给予记过处分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则在08年11月调任邢台市担任 市委副书记,并在09年1月当选邢台市市长。

近年来,多名因三鹿奶粉事件被问责的官员又陆续复出,包括原国家 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原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原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等。

这些官员失职的具体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都不会离开“利益”二字, 我们的父母官绝不会是最后才知道情况的冤大头,违法犯罪的各路势力早已打过 招呼提点了的,那我们不妨可以大胆推测,这些失职肯定无法与腐败撇清关系。

然而国家在打击腐败时,只是给与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官员躲在职务的保护 伞下并没有受到实质的惩罚,而且过不了多久,又可以继续升官发财,腐败的成 本与风险如此小,在中国这个极其发达的人情社会中,又怎能高呼口号打击腐败 呢 前文提到的“表哥”事件,在以微博为主要阵营的互联网上闹的沸沸扬 扬的21天后,结果也只是陕西省纪委通过西部网对外发布称,陕西省安监局党组 书记、局长杨达才因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被撤职。高于工资收入几倍的巨额财产总 不会是凭空出现,那么贪污贿赂问题肯定是存在的,但缘何“表哥”也只是被撤职, 并没有被立案,这使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再一次被怀疑。

三、上访怎么那么难 上访可谓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民意表达方式,也是检举腐败的手段 之一,通常当群众认为基层政府贪污受贿、与恶势力勾结鱼肉百姓而又一手遮天 不为民做主时,选择越层向上一级政府反映情况以维权。然而上访之路却远不像 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ii所述的那般平坦,可谓万般艰险,截访、被精神病、被失 踪,还有我们政府的杀手锏——劳教制度,这些并不是骇人听闻的空穴来风,都 是实实在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演的一出出闹剧。

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一书中节选了这样一个案例,四川《荣县志》 上也有记载。19世纪中期四川荣县收粮的时候,户房书吏(县财政局干部)总是有各种借口晚来早走,导致农民在收粮处外排起了长龙,拥堵不堪,而按照当时的 律例,不交粮和晚交粮都是要吃鞭子蹲号子的,不仅家里农活耽误了,大家还要 花钱请人走后门代收粮。有个叫王开文的农民,很有气节,跑到县里告状,可县 里不受理,于是他便告到更高一级的衙门,县里直接派人把他抓了回来,套上枷 锁在大街上示众。

但没想到王开文气壮山河,在众人面前大呼道:谁和我同心!谁愿意 掏钱跟他们干!当地百姓受鱼肉之苦久矣,都拿出钱币挥舞着愿意跟随王开文。

《荣县志》上描写道:“县令大骇”,赶紧把王开文释放了,还安慰了他一番。从 此收粮的弊病有所好转。

这和我们现代上访群众的遭遇别无二致,王开文只是用了一种最极端 的方式,大不了拼个鱼死网破,但在现代,故事很有可能发展成一起群体事件而 被镇压被和谐掉,那么,到底是谁堵住了群众的上访之路 自古以来,和政府打交道的成本与风险都是极高的,民和官的地位是 鱼水之情也好,是心连心也好,都是不可能平等的,相信很少有人会花上自己大 半辈子的积蓄,有的还是东拼西凑的钱,千里迢迢一路艰辛地到“大地方”的政府 去寻衅滋事,而真正的恶霸是不敢闹事的,就算有当地政府撑腰兴风作浪,也不 会蠢到向上级“反映情况”断了自己的财路。那么那些真正受苦受难的群众“被精 神病”、“被意外事故”、劳教之后,涉事的政府与基层组织的责任谁来追究 闹剧不断的原因则是没有一套合理的问责机制,几句话就把责任撇的 干干净净,仿佛事情没有发生过一样,还有“不明事理”的人,老方法处置。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身怀利器,杀心自起”,仕途是一块肥肉,因为 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力,无不与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小到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经 营许可,大到抄没家产决定人的生死,然而这大大小小的权力又处处都可以与利 益挂钩,项项可以被利用,作为升官发财的工具,腐败由此滋生。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生平最恨一个“贪”字,按照《大明律》的规定, 贪污一贯iii以下就要被杖打70下,贪污四十贯就要被问斩,更发明了“剥皮充草” 的酷刑。如此的重刑之下,明朝的贪腐之风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以致19年内 竟没有一名官员做到任期期满的,朱元璋不得已之下实行“戴死罪、徒流还职” 的办法,叫判刑后的犯罪官吏,带着镣铐回到公堂办公。我们不能因此得出明朝的官员丧尽天良,道德低下的结论,真正应该 受批评的是明朝的制度。同理,在我们没有构建好反腐的体系,没有建立起全面 的问责制度的前提下,过分以道德水准要求我们的官员对腐败说不,是不合理的, 得到的也必然是会让人民失望的结果。

注释:
i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 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 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ii通常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为上访制度的 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 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 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陷害。” iii史载明朝万历年间一两银子可以购买一般质量的大米二石,当时的 一石约为94.4公斤,一两银子就可以买188.8公斤大米,就是377.6斤。现在我国 一般家庭吃的大米在一斤1.5元至2元之间,以中间价1.75元计算,可以算出明朝 一两银子=人民币660.8元。

作者:何文翟 来源:西江月·上旬 2013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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