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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考察日本新防卫战略】从国际法角度来看

来源:人大 时间:2019-11-24 07:46:21 点击:

从国际法角度考察日本新防卫战略

从国际法角度考察日本新防卫战略 二战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潜心发展,日本的军事力量已逐步从“必 要、有限”的防卫型武装发展成为一支强大的攻击型武装。尤其是近年来,在日 本政治右倾化的催生下,日本通过了一系列法规,不断强化日美军事同盟关系, 将军事力量拓展到海外。本文在概览日本军事发展的基础上,对日本新防卫战略 的立法体系和实质进行了梳理和剖析,以求呼吁和平,警惕军国主义的复活。

冷战结束后,日本倾尽全力扩充军备,使得日本的军事力量迅速崛起。

(一)日本军费开支相当惊人。

目前,日本每年军费开支都保持在500亿美元左右,居世界第二,仅次于 美国,相当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军费开支的总和。

如果就每个士兵人均军费而言,日本则高达20多万美元,远远超出美国, 位居世界第一。[1]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巨额的军费开支中,国防科研和武器进 口的比重不断加大。

1986—1995年,日本国防科研费用占军费开支的比例由1.7%增至3%,到 2000年提高到5%。[2]此外,日本还是全球第三大武器进口国,其作战坦克已经 是英国的3倍,海上大型战舰是英国的2倍,总吨位甚至超过德国与意大利海军之 和。[3](二)日本自卫队实力不容忽视 日本自卫队人数虽然只有28万,但其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并不亚于任何发达 国家。目前日本自卫队的扫雷能力居世界第一,反潜能力居世界第二,大中吨位 水面舰支数量居世界第三。[4]以海上军事力量为例。日本海上自卫队历来发挥 着日本走向军事强国的尖兵作用。

日本海上自卫队目前拥有官兵约4.5816万人,各型战舰总吨位36.4万吨。

[5]其规模已经超过了传统海洋强国——英国,实力仅次于美国海军。在武器装 备上,日本海上自卫队可谓精益求精,更新换代十分频繁。

例如,“宙斯盾”驱逐舰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战舰。日本海上自卫队目前 已经装备了3艘宙斯盾护卫舰,另有一艘准备服役,今后还计划建造4艘。[6]到 2010年,日本海上自卫队将拥有4000吨级以上的大型驱逐舰30艘,2700吨级以上 的大型常规动力潜艇14艘。根据日本海上自卫队制定的《长期军事建设计划》,日本将在2015年以前建造两艘可搭载E-2C预警飞机以及垂直起降战斗机的4万吨 级轻型航空母舰。[7](三)日本军事潜力异常雄厚 除了现有军力外,日本在军事潜力方面也高居世界第三。[8]仍然以海上 军事实力为例。战后,日本造船工业发展迅速,目前,造船能力居世界第一,年 生产能力可达2000万吨。

若以二战时日本动员四分之一的造船能力生产军舰的比例计算,完全可能 以年下水500万吨舰艇的速度组织生产,是目前其作战舰艇总吨位的20多倍,一 跃成为东北亚地区最庞大的舰队。[9] 日本还努力发展核武技术。日本早已掌握了制造钚、浓缩铀的技术。

据绿色和平组织透露,早在80年代中期,美国就向日本提供了核技术,建成了钚 加工厂,开始生产钚239。[10]尽管日本官方很快辟谣,但日本发展核武器的说 法绝非空穴来风。二、日本防卫战略的悄然转变 战后日本防卫战略的制定有两个根本性的依据,一个是日本的“和平宪法”, 另一个就是《日美安保条约》。《日本宪法》第9条,即著名的“和平条款”规定: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和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 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 权。”因此,依据《日本宪法》制定的防卫战略,其基本方针就是专守防卫和无 核化。

而依据《日美安保条约》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却是日美双方相互合作和防卫, 日本承担相应的增强军备的义务。因此,战后日本防卫战略的基础就存在着法理 上的矛盾,即日本“和平宪法”和《日美安保条约》之间的矛盾,日本的防卫战略 就在这矛盾的两极之间不断变化。(一)日本防卫战略变化的法律轨迹 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法》是日本 防卫战略发生转折性变化的重要开端。

1995年11月,日本通过新《防卫计划大纲》,强调在冷战后的安全保 障形势下,日本防卫力量应当发挥适当作用。它标志着日本防卫方针开始发生实 质性转变。1996年4月,《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发表,从战略高度对日美安 保体制重新定位、定向。1997年9月,依据该《宣言》,《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 出台。《新指针》的核心内容就是所谓的“周边事态问题”,同时更强调对“紧迫” 的武力攻击的预防。根据《新指针》,当“周边事态”出现,美国决定进行直接军 事干预时,日本应负责后方支援。[11] 1999年4月日本制定了《周边事态法》、《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日 美相互提供物品及劳役协定》(《ACSA修正案》)三个法案。其中,《自卫队法 修正案》修改了原《自卫队法》规定的自卫队必须坚守的“自卫原则”,以及“没 有交战权”、“不能向海外出动”的约束,允许自卫队在“周边事态”之际,协同美 军从事“后方地域搜索、救助”等军事活动。

2001年10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 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三项支援美军行动的相关法案。

2003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事三法案”,即《武力攻击事态法案》、 《自卫队法修正案》、《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有事三法案”规定:日 本不仅在受到攻击时,而且只要预测到存在“有被武力攻击之危险”时,就可出动 自卫队进行防卫作战。[12]因此,有事三法案的通过意味着日本有事法律体系正 式建成。

2004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事七法案”。“有事七法案”由《国民 保护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外国军用品等海上运输规制法案》、《美 军行动顺利化法案》、《交通、通信利用法案》、《国际人道法违反处罚法案》、 《对待俘虏法案》等七个法案组成。“有事七法案”主要以落实武力攻击等事态下 对美军的行动给予物品及劳役协助为目标,标志着日本有待法律体系的全面建成。

由此,日本的“战时法制”已经全面化和系统化,“和平宪法”已经不能 制约日本军事强权化的步伐。正如法国《世界报》所感叹的那样:“日本宪法第9 条只是吓唬人的法律,丝毫阻碍不了日本的重新军国主义化,但却能使日本政府 经常采取钻牛角尖的办法为其行动找到合法理由。”[13](二)日本防卫战略变化的 实践轨迹 1990年海湾战争时,日本政府就积极谋求实现出兵海外,由于当时《联 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未能在国会通过而搁浅,但在1991年5月日本还是向 海湾地区派遣了扫雷艇编队与以美国一起执行扫雷任务。直至2003年底,日本政府先后向柬埔寨/莫桑比克、卢旺达、戈兰高 地、东帝汉、阿富汗派遣自卫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2001年,小泉首相上台后,在“无禁区的结构改革”旗号下,日本进一 步推动军事力量参与海外活动,特别是利用“9.11”事件使自卫队参与了阿富汗战 争和伊拉克战争。

综合上述法律和实践方面的种种措施,已使日本的防卫战略发生质的 转变,由“专守防卫”扩大到发生“周边事态”时可支援美军作战,进而出兵海外, 实施军事干涉。三、日本新防卫战略的理论支点 日本急速膨胀的军事实力显然已远远超过了所谓“防卫”的必要,其真 实目的昭然若揭,就是要出兵海外,重建日本的军事强权。而作为日本政治右倾 化的结果,一系列“有事法案”的出台为日军卷土重来提供了所谓法律依据。作为 日军将来大规模海外作战的理论准备,日本新防卫战略着重打造了三大法理支 点:“国际贡献理论”、“集体自卫权理论”和“先发制人自卫理论”。(一)国际贡献 理论 日本所谓的“国际贡献理论”,就是打着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旗号, 公然突破《日本宪法》第9条,给日军“松绑”,从而为发展武装力量和实行干涉 外交寻找借口。日本右翼一方面不承认该理论的违宪性,一方面咬住所谓参与维 和行动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应尽义务来自欺欺人,但是所谓“国际贡献理论”是不堪 推敲的。

首先,参与或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并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一项强制性 义务,因为联合国维和行动与《联合国宪章》第41、42条所采取的实行高压政策 的强制行动有原则性的区别。维和行动是在国际实践中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 旨原则逐步发展起来的,一般经安理会决定并经当事国同意的一种遏制或减轻冲 突局势的冷却措施。它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会员国是否支持和参与行动并没有 法律约束。日本的国际贡献理论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蓄意曲解。

其次,《日本宪法》第9条明确日本放弃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 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因此,尽管近年来日本自 卫队不断扩编,但是根据《日本宪法》,自卫队不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军队”, 名副其实的“自卫队”其职责只有一个,即“守护疆土”而已。因此,日本使用自卫队参与维和行动是违反《日本宪法》的,也是超越自卫队的职责范围的,这一点 确凿无疑。

众所周知,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其宪法应当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即使维和行动发生在日本周边地区,日本也没有理由牺牲本国 宪法的权威性来参与维和行动。日本为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而不惜违宪,这充分 表明了日本对军事强权的强烈觊觎!(二)集体自卫权理论 自卫权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装措施进 行反击的权利。[14]《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但是自卫权的行使却是例外。

集体自卫权是指根据条约关系,当缔约国任何一方遭到武装攻击,其他缔约方将 与之一同进行武装反击,而不论自己是否遭到实际攻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联 合国宪章》第51条和1949年的《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都允许缔约国进行集体自 卫。由此可见,“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集体自卫 权不以本国受到实际攻击为前提,这是它与自卫权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根据《日本宪法》第9条的原意,日本是放弃“一切战争”,包括自卫 战争。但是随着冷战的开始,美国授意下的日本自卫队已经是既成事实。但是这 并不意味着日本保留的“自卫权”可以进一步蜕变为“集体自卫权”。但是,1972年, 日本政府还是公布了关于集体自卫权的《政府宪法解释》,强行规定日本拥有集 体自卫权。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后果是极其危险的——它意味着日本军队绕过宪法 对“以国权发动战争”的限制,从而可以通过集体自卫权的途径,实现“以行使武 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直接参加战争。(三)先发制人自卫理论 按照日本政府的解释,所谓“有事”是指“日本遭到来自外部的武力攻击之 事态”和“事态紧迫可以预测将受到武力攻击的事态”。由于对“危险事态”的“预测” 是由日本政府单方面判断和认定,而且根本不提“日本有事”在地理上的界定,因 此所谓“有事”的范围存在被主观上任意或无限扩大的可能性。按此,日本可以对 任何地区的所谓“紧迫事态”进行先发制人的打击,即所谓“自卫”。然而,这种先 发制人的自卫权至今没有被国际条约所肯定,尤其是被《联合国宪章》所采纳。

相反,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自卫权的行使受到安理会权威 的严格制约,其制约因素是:在当事国遭受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决定从事自卫行为 的,应当立即报告安理会;安理会决定采取有关行动后,当事国的自卫行动应当 立即终止。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法上合法的自卫权,其行使前提是遭受实际的武 力攻击,而只存在武力攻击的可能并不能成为自卫的理由,因为在实践中也很难把握从事先发制人自卫的必要时机,它往往容易造成“假象防卫”,甚至成为某些 国家滥用自卫权侵害别国的一个借口。日本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将先发制人的 打击纳入所谓“自卫”的范畴,不能不引起国际社会的合理怀疑。四、结束语 二战证明,日本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走“强兵富国”、以军事扩张战 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遭到惨败,沦为战败国。战后日本执行“经济立国”政策, 走和平发展道路,则取得了经济发展的成功,成为经济大国。正反两方面的实践 昭示着,执行外向扩张型的军事战略将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日本应该汲 取自己失败和成功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真正睦邻安邻。相信一个奋发进取、热爱 和平的日本必将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从而与世界各国携手走向共赢! 作者:张磊 来源:法制博览 2012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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