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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_

来源:档案 时间:2019-11-29 07:51:37 点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内容提要]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 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 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 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 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 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
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 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 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 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 一。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 (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 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 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 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1) 《奥本海国际法》 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 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 以外都是独立的。(2) 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认为,主权是国 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 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3) 直至现代, 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 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 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 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 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主权是国家 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 为国家。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 织的根本标志。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家;
否定或贬低主权,就是主张霸权。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 涉和侵犯。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 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 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我们称之为“互相尊重主权”,国家 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
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 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总之,国家主权也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二)人权与国际人权。

人权概念的产生。一般认为,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 来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 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1) 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 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内,首次使用了“人 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2) 其后,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 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闸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 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 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人权规范最早产生于国内法。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 年《权利法案》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载有人权规定的法律文件,也是西方国家 人权立法的初步形态,它确立了以法律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美国1776年的 《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定了“天赋人权”和“人民 主权”的原则,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 宣言》通过后,成为1791年法国大革命后的第一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在世界历史 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权原则,该宣言又被称为“第一部人权法 典。”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一般认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 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 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 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如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 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时的 人权概念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 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 愤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

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范。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 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 联合国的一项宗旨。从此,人权第一次被纳入国际法的范畴,成为国际法的一项 原则。然而,《联合国宪章》并未列举各项人权及其内容。1948年,联合国大会 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 共同的奋斗目标,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对人权和自由作出的国际宣言。

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世界各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三个人权法律文件,构成 了《国际人权公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从此,《国际人权公约》 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成为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 规范。

最早的第一代人权概念是指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第二代 的人权概念主要是指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概念指包括民族 自决权、发展权在内的集体人权。(2) 人权法就是规范上述人权内容的法律制 度。从人权的内容来看,人权法包括三部分的内容,前二代人权为个人人权法, 第三代人权为自决权法和发展权法。(3)可见,人权作为法律规范而言,从国 内法到国际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人权作为国际法上的系统规范,也 经历了漫长的形成、发展和演变过程。

国际法上的人权,又称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之间依据《联合国 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国际人权约法承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进行 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和惩治。国际人权法,就是指各国保 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传统国际法并不调整国 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的发展和演变使人权具有国际性, 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际人权法也是国际法 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当承担其国际人权法的义务,这就是人权的国际性。

二。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 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 法的重要原则。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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