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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_几种特殊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

来源:档案 时间:2019-11-24 07:52:08 点击:

几种特殊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

几种特殊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 (一)“消极说”,即否定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因果关系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不作为情况下缺少有效的能够`导致"结果发生的 力量的思想在起着作用”,“从力学的自然科学的角度进行理解”行为对结果的影 响,得出的结论就是:“无不可能生有”即不作为是消极的、没有对结果产生过任 何积极的影响。因此不作为犯罪中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二)“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 该观点认为:“虽然不作为中没有物理上的原因力,但在法律上,就 应按作为的因果关系为标准来处理”。其实立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我国台湾 地区曾于第十五条第一项合并规定谓“对于一定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 务,能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实质上, 这种学说与“消极说”没有本质的区别,即都否认不作为具有原因力,只是在法律 上将不作为当做结果的原因罢了。

(三)“积极说”,即承认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因果关系 该说是现今的通说,根据具体论证方式的不同,主要有六种不同见解。

具体上说,有“他行行为说”,该说认为:“应当承认在不作为之间所实施的其它 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先行行为说”,该说“把先行于不作为的作为看 做是原因来源”,从而承认不作为中存在因果关系;
有“他因利用说”,该说认为:
不作为犯罪中并非没有原因力,而是行为人有意利用自己行为以外的原因力,从 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有“防止可能说”,该说“从刑法因果关系应以社会是否感 到危险为标准的`危险关系说"出发,认为在不作为犯罪中,当行为人可能防止危 害结果出现而不防止时,他的不作为对于社会显然具有危险性,所以行为人的不 作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 (一)简单的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所谓一般共同犯罪是相对于犯罪集团而言,简单是指不存在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共同犯罪。一方面,该类犯罪只有实行犯,所有犯罪者的行为围绕一个 共同故意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其具体分工也许存在差别,但都是整体行为不可 缺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需要研究单个犯罪者行为对结果产生所具有的作用, 以具体确定责任的大小。例如,甲乙共谋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甲、乙对其共有的 拖拉机进行投保,然后共同编造拖拉机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最终共同骗得保险 金数万。该例中甲、乙的行为差别不大,其共同行为导致了保险诈骗的得逞,即 甲乙的诈骗行为与骗取保险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复杂的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所谓复杂共同犯罪是指除了实行犯还包括非实行犯。该类犯罪人或事 前预谋或临时纠集起来共同实施特定犯罪,他们之中除了实行犯,还包括教唆犯、 帮助犯中的一种或几种。与简单一般共同犯罪相比更为复杂,在研究其因果关系 时需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定其因 果关系,即其必须对实行犯有一定影响,否则教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其二,教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时,由于刑法的规定,实行行为的人只对几 种严重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当实行者不构成犯罪时,教唆者和实行者就不能构成 共同犯罪,此种情形下教唆者将被教唆者当做犯罪工具,应当把所有行为当做教 唆者的行为,即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和被教唆者的行为合为一个整体,看成教唆者 的单独犯罪。教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时,同理将所有行为归之于教唆者。其 三,当实行犯超越了教唆犯的交所范围时,教唆犯只在其教唆范围内与结果具有 因果关系,比如甲教唆乙去盗窃邻居丙家中的财物,乙在实施盗窃后为了保护赃 物将丙打成重伤,此时甲的教唆行为只与盗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而丙受伤害与 其没有关系。其四,笼统教唆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有时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具有 不确定性,只是让实行犯达到一定目的即可。此时只要实行犯的行为在教唆范围 之内,就认定教唆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集团中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 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集团犯罪。”根据该规定集团犯罪具有“犯罪主体 的多数性,犯罪活动的目的性,犯罪结合的固定性,犯罪形式的组织性”。

首先,犯罪集团做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其存在以犯罪为目的,主要 人员相对固定,所以犯罪集团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且在其内部形成了一个相对 稳定的系统。因此犯罪集团因果关系的研究,更注重从整体上研究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其次,组织者和领导者在犯罪集团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有时并不直接 参与具体犯罪,但在多数情形下所起的作用依然是关键性的。出于严惩集团犯罪 的目的,刑法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整个集团的犯罪进行处罚,此时需要研 究整个犯罪集团行为与所有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最后,犯罪集团中的一般成员, 如果是具体犯罪中的主犯,就需要整体上研究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其他的参 与者按照研究一般共同犯罪的方法研究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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