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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 再论经济法的本质

来源:母亲节 时间:2019-11-24 07:52:03 点击:

再论经济法的本质

再论经济法的本质 对于经济法本质的理论探索,从经济法产生之初就己开始;对于经济 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质疑,从经济法产生之初也不绝于耳、从未停歇。备受争议 的经济法一路走来,关于经济法本质的理论也一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创立为人 们正确解释社会历史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在社会历史研宄中实现了革命性 的伟大变革。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 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 的。“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结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本质的观点和我国主流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笔者认 为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的根本属性,是经济法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 在联系,是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是深藏于经济法现象背后决定经 济法基础和变化的力量。笔者在马克思主义特殊本质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科学研 宄常用的方法探析经济法的本质,希望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产生新的思考。

一、历史发展的启示(运用探本溯源的方法探析经济法的本质) 现在,学界比较公认调整经济关系的两部基本法是民商法和经济法, 但经济法的产生却是后于民商法的。起初,只有民商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但随着 社会经济的分化与整合,加之市场经济有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 滞后性等,“市场失灵”(即市场经济出现运行不畅的局面)出现了,市民要求政府 介入社会经济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政府顺应民意介入了社会经济,而赋予政府介 入经济的权利和保障、规范政府介入经济的方式的经济法便顺应历史潮流产生了。

对于民商法而言,是市场调节即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而 对于经济法而言,是国家介入市场经济并作用于市场经济对资源进行二次配置的 法律保障。民商法运行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基本能自行运行,但市场经济有固有的 弱点和缺陷,导致“市场失灵”,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民商法是对市场对资 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其奉行的“私法自治”、“社会自治”理念让其 在私法公法化道路上解决“市场失灵”举步维艰,而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的经 济法产生了,其让政府介入社会经济,对资源进行二次配置,有效地解决了“市 场失灵”问题,及时使社会经济回归正常运行轨道。

从经济法的产生我们就知道,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政府介入社会经 济之法,对经济法本质的探析自然也是不能绕过经济法两个主体政府与社会经济 /市场关系的。对于从经济法的两个主体政府与社会经济/市场关系的角度探析经济 法的本质,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或政府调节之手相 结合”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力与社会经济结合之法”;有学者认为经济 法的本质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和谐”;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经济 之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一一经济法的‘经济 特性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核心在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学者认为经济法 的本质是“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或“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 行之法”。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是一定程度涉及到了经济法的本质的,但上述学 者的认识不太准确。

(一)经济法本质是政府调控经济之法 首先,在经济法中,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即国 家,但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是政府会更合适,因为国家的概念还涉及到立法机关 等其他国家机关,而像立法机关绝不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它是经济法的创立者。

其次,对于经济法两个主体的关系认识不准确。从上述学者的对经济 法本质的表述看,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或国家对社会经济/市场的干预占了 大多数,这也是著名经济法学家李昌麒教授的观点;然后是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 政府或国家对社会经济/市场的调节或协调,当然这也是著名经济法学家漆多俊 教授和杨紫烜教授的观点;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或国家与 社会经济/市场关系的和谐或两者调节的结合。

笔者认为,以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干预主义”用“干预”一词不太准确, “干预”一词在汉语中一直都是一个偏贬义的词。古有“后宫不得干预朝政”、“宦 官不得干预朝政”之说,说的就是后宫皇帝的妃嫔和身边的宦官因为才学和身份 等级等原因见识浅陋而不得胡乱地干预朝政;今有国际关系领域的主权国家之间 “不得干预别国内政”国际法原则,说的是对主权国家之间因为对别国国情的不了 解等原因而胡乱干预别国的禁止。由此可见,我国汉语中“干预”一词是偏贬义的, 但经济法中政府介入市场经济,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因此偏贬义的“干 预”不宜作为经济法本质的表述。而以杨紫烜教授为代表的“协调主义”,笔者认 为这抹杀了经济法所要保护的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作用;对于部分学者倡导的 “结合”说与“和谐”说,笔者觉得更不能清晰地展示政府介入市场经济的方式了。

笔者比较赞同以漆多俊教授为代表的“调节主义”,但同时认为“调控”的表述会更恰当。具体理由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表述弥补了部分学者认为的经济法的本 质是政府或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的缺陷,因为如果说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 或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有把民商法纳入经济法的可能,民商法就是市场 调节的法律保障。其次“调控”的表述能精准地表达政府介入市场经济的方式。因 为市场经济总有失控的时候,1929年-1933年西方国家的“大萧条”的经济危机不 就是市场经济失控的爆发吗而经济法就是要企图控制住这种市场经济失控,防止 它爆发、蔓延、波及整体社会。著名罗斯福新政的各种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调 控经济的措施或政策,就是经济法的表现。

(二)经济法本质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之法 还有,对经济法的另一主体也认识不准确。无论上述学者认为经济或 社会经济是经济法的另一主体都是不准确的,因为经济或社会经济的概念在人类 社会早己有之,而经济法的产生却是近代资本主义伴随而来的现代市场经济的产 物。在古代,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是诸法合体,根本没有独立的经济法;
而在近现代,政府对经济的介入采用计划行政的方式,也没有经济法,有法的介 入也更多是行政法的介入,我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我国新中国建立后了采用 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我们多数学者认为那时候是没有经济法的,直到十 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逐渐有了经 济法。当时的计划经济以强制命令的方式介入社会经济,其对一国经济的危害, 不仅早己被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历史所证实,更是被我国的经济发展所走的弯 路所证实。因此,经济法的另一主体只能是市场经济,而“经济”、“社会经济”与 “市场”的表述也是不准确的;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才有经济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 同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垄断市场经济后产生,计划经济乃至 封建社会经济是没有经济法的,这也是经济法本质的应有内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之法,这也是 其它部门法没有的属于经济法特殊本质的内容。

二、社会现实的要求(运用手段与目的相结合的方法探析经济的本质) 如上所言,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之法,政府调控市场经 济只是经济法的手段而己,要完整探析经济法的本质,必须要把经济法的手段与 目的相结合。那么经济法的目的是什么经济法的目的就蕴含在社会现实中市民对 经济法的要求。(一)经济法本质是以社会为本位之法 在传统的部门法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实体法只有民商法和行政法,是 没有经济法的。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人权利的运用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其奉行“私 法自治”、“社会自治”理念下,它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法;行政法更多关注的是国家 行政权力的配置,它是以国家为本位的法。但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运行的结果 是市场竞争的无序和垄断等过分自私自利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出现,这 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却把作为守夜人 的政府变成了全能政府,行政权利恣意扩张,对市场经济恣意干涉,这也常使市 场经济陷入混乱的状态,一样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民商法和行 政法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民商法是对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保障,其奉行的“私法自治”、“社会自治”理念让其在私法公法化道路上解决“市 场失灵”举步维艰;而以国家权利配置为内容的行政法自然也不愿意其权力受到 限制。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有效对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进行制约,在社会现实的要求下,经济法承担起了这一重任,经济法以社会为 本位作为其价值取向,要求个人和国家都要对社会负责,因为社会公共利益关系 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发展。

对于从社会本位角度探析经济法的本质,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 “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控社会经济…之法”,具体而言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之法;有学者认为经济 法的本质是“整体本位的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总体上体现社会整体利 益”的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社会性”和“经济性”,其“社会性”指的是“社 会整体经济利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调整手段”;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最终归结于经济法的社会性”,这里的“社会性”即其 文中所说的“社会公共性”,具体而言是“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以 社会责任为本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控社会经济的,因此其社会性尤为 突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社会本位法”。

至于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之法, 笔者认为这种单纯杂糅民商法和行政法价值取向作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做法实 在不可取,是不能体现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作用于经 济的,而经济法强调的是个体要对社会负责,国家(通常以政府为代表)也要对社 会负责。而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实则还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只不过是两者不同比例的组合而己,谁多一点还是谁少一点,终宄还是个体利益和国家 利益,而社会利益是己跳出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故 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结合的取向与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整体利益取向是不一 致的。

(二)经济法本质是遵循经济规律调控经济之法 如上文谈到,经济法起源于“市场失灵”,即随着社会经济的分化与整 合,加之市场经济有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市场经济出现运行不畅的局面出现了。

1929年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带来的“大萧条”和“大震荡”就是“市场失灵”的表 现,而同时美国罗斯福新政各项解决危机的各项立法也是经济法的表现。但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确立的政府介入经济帮助经济发展的制度却遇到了问题。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了“滞胀”,美国社会的经济出现了停滞不前和缺乏 活力的现象。怎么会这样呢这是谁带来的学者们经过研宄发现,这种经济局面就 是美国当时的经济法带来的。但这是不是说社会不需要经济法呢学者们经过研宄 发现,不是社会不需要经济法,而是社会不需要变了态的经济法。美国当时的经 济法出了什么问题呢原来美国经济之所以出现“滞胀”现象,是因为当时的经济法 立法让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不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导致个人逐利的行为收到极 大抑制,市场缺乏活力,从而导致经济停滞不前。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人们对不 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的经济法立法进行反思,要求人们对经济法的目的进行反思。

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在经济生活中考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是 第一位的,政府是第二位;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在社会资 源配置中起辅助作用,政府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应该以市场的自发调节为基础,这 样才能促进一国经济持续协调发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要把有形的手(政府自觉 调控)和无形的手(市场自发调节)结合起来”,但要以“有形的手”为主。

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加之经济学理论的推动,现代各国的经济法都力 图遵循经济规律调控市场经济。遵循经济规律调控市。

♦法学研究 场经济,这是市民要经济法达到的另一个目的。于我国的经济法而言 也是这样,李克强总理曾经说过“改革就是要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还给市场”。

由此可见,社会现实要求经济法要达到遵循经济发展规律调控经济的目的,而根 据经济法本质的内容应是特殊属性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经济法本质观,遵循经济规律调控市场经济也是经济法的特殊本质,相比调整经济关系密切的民商法, 民商法只要让“社会(市场)自治”就可以了,而经济法却要达到遵循经济发展规律 调控经济的目的。故遵循经济规律调控经济亦是经济法特殊本质的内容之一。

综上,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以社会为本位遵循经济规律调控市场经济 之法。

三、应然之状态(运用应然的方法探析经济的本质) 应然的方法是法学研宄主要的方法之一,所谓“然也,是也”,应然的 意思就是应该是什么的意思。应然是与实然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实然就是实际上 是什么的意思。在法理学上,法之应然是指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它是法追求的 东西,是法的价值的范畴;法之实然是指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本来是什么的问题, 它是法的表现形式,是法的渊源的范畴。

而经济法的实然状态指的是经济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本来是什么的 问题,而经济法的应然状态指的是经济法追求的东西,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如 果说“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那么经济法的应然状态就是经济法的 终极价值取向,换句话说“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的初级目标,应然的经济法是 涉及经济法的终级目标的问题。经济法的初级价值取向和终极价值取向一起,构 成了经济法完整的价值取向,诚如上面对经济法初终级价值取向的论述,经济法 的终级价值亦应是经济法的本质内容之一。

运用应然的方法探析经济的本质,就是要找出经济法的终极价值取向。

而对经济法终极价值取向的探寻不像经济法初级价值取向的找寻那么简单,经济 法初级价值取向是社会现实的要求,是市民从整体理性而非个体理性出发,是大 部分市民从社会整体经济环境的不公抱怨下对法律提出的要求,要求一部以社会 为本位的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有效对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国家为本 位的行政法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经济法作为这种要求直接的反映, 在实然的经济法中把握经济法的初级价值取向是比较容易,但经济法的终极价值 取向是隐藏在实然法背后的直接的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因此要探寻经济法的终极 价值取向就要绕过经济法实在法从自然法的视角去寻找。

实然法是对自然法的某种固化,是对自然法的反映。因此实然法也有 可能错误地反映和固化自然法,就如一位学者所言“虽然制定了看似完备的实在 法,但在现实当中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也是常见的”,这就是实然法因为各种原因错误反映的自然法的结果。对经济法终极价值取向的探求,绕开有可能被错误 反映和固化的实然经济法,从而探求实然经济法背后的更深层次的经济法终极价 值取向无疑是科学的方法。

那么经济法的自然法是什么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自然法基础即在于, 是否存在这样一种事实,个人基于自己的人性与他人之间产生确定性的社会关系, 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有一方主体拥有一定的权力对其他主体的一定经济行为具有 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事实上就是个人让渡一定权力赋予一定主体,由该主体对一 定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笔者是认同这种自然法视角下对经济法的认识的, 这也是符合社会契约论精神的。从经济法初级价值取向的探析,我们可以知道, 市民要求一部以社会为本位的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有效对以个人为本位的 民商法和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那么市民这 种要求更深层次的考虑是什么从自然法的角度,市民让渡自己的权利给政府,要 求政府以社会为本位调控经济,考虑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将带来社会所有成 员个人利益的增进。而要求政府以社会为本位调控经济,追求的是本国经济的持 续协调发展而带来所有成员个人经济利益的增进。所以,促进本国经济的持续协 调发展,是经济法终极价值取向;同时,所有成员个人经济利益的增进是经济法 追求终极价值取向自然而然的结果,不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内容。经济法的终极 价值取向就是应然的经济法,应然的经济法就是促进一国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之法, 也是经济法的本质内容之一。

对于从经济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角度来探析经济法的本质,有的学者 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使之(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 济法的本质是“促进社会经济整体快速向前发展的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 质是“以经济的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调整手段。” 笔者认为,从经济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角度来探析经济法的本质同样 是非常可取的,因为这也是运用应然的科学的方法探析经济的本质的结果。笔者 赞同上面各位学者对经济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采纳各家之所长,笔者认为 经济法的本质是促进一国市场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之法。对于上述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法的本质是“使之(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之法”,笔者认为其指强调 经济的正常协调发展,而忽视了经济的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同样有 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促进社会经济整体快速向前发展的法”,同样不足取, 其指强调经济的的快速发展,而忽视了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这种表述都不能 体现市民的愿望。对于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以经济的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调整手段”,笔者是赞同的。

如前所述,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属性,调 整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两个部门法恐怕是民商法和经济法了,对于民商法而言,是 市场调节即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而对于经济法而言,是 国家介入市场经济。

用于市场经济对资源进行二次配置的法律保障。民商法运行的结果是 市场经济基本能自行运行,但市场经济有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导致“市场失灵”, 即市场经济出现运行不畅的局面,但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民商法是对市场 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其奉行的“私法自治”、“社会自治”理念 让其在私法公法化道路上解决“市场失灵”举步维艰,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从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对资源进行二次配置,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 及时使社会经济回归正常运行轨道,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这也是经济 法终极价值取向的实现。如果说民商法是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那么 经济法就是对社会经济重回正常轨道的法律保障,实质是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 协调发展。这就是两个调整经济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的价值取向上的区别,而 促进一国市场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价值取向无疑成了经济法部门法上的特殊属 性,亦应是经济法本质的内容之一,学者们所述的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经 济振兴法”、“经济增长法”等也是大致与此同义。

综上全文所述,笔者在马克思主义特殊本质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科学 研宄常用的探本溯源、手段与目的相结合以及应然的方法探析经济法的本质,得 出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以社会为本位遵循经济发展规律调控市场经济以促进市 场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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