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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几点建议 修改建议

来源:银行演讲稿 时间:2019-12-02 07:48:53 点击:

关于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几点建议 《国务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已超过32 年,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重要法 律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亟待通过修法加以解决。除了一些专家学者已提出有关 国务院职责权限、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地方政府关系、领导体制等需要明确的问 题外,实践中还发现一些问题:
第一、《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部门和机构的数量没有限制。2013年国 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至25 个,直属机构正部级机构7 个,副 部级机构7 个,机构数量仍然明显偏多。众多的部门设置在实践中引发了部门职 能交叉、管理层次增多、财政负担沉重、行政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

第二、副秘书长职数不受限制。《国务院组织法》第7 条第2 款规定:国 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由于职数无限制,2013年国务院副 秘书长职数高达10 名。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设置数量众多的副秘书长职位,个 别地方的副秘书长职位数量甚至达到了20 个。

第三、部门负责人副职数量超编严重。《国务院组织法》第9 条第1款规 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 ⋯⋯。其中关于各部门副部长、副主任的数量限制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根据近期 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22 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副职的统计,有16 个部门超过了规定 的最高限额,其中发改委、人社部、公安部、卫计委副职数量甚至超出一倍,这 还未将各部委的纪检组长和党组成员包括在内。

第四、对各部委司局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机构数量普遍 过多,有的司局级内设机构数量甚至超过30 个。

第五、对各部委司局级领导职数无限制,导致司局级领导职数占部门行政 编制的比率过高,造成行政效率降低。

第六、对准副部级领导职务设立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组织法》并未设 置部长助理职位,但不少部委越权设置部长助理的领导职务。

第七、直属机构的设置缺乏明确规定。《国务院组织法》第11 条规定: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 ⋯⋯据此,国务院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设立直属机构、设置什么直属机构及多少个直属机构,随意性较大,缺乏制约。

第八、缺乏监督机制。《国务院组织法》没有规定监督机构和法律责任, 尽管1997 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设置了中编办作为部门组 织法的监督机构,但是中编办仅仅是一个部级机构,在监督部门组织的许多事项 时常常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能。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国务院组织法》在实践中被架空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 几方面修改:
第一、在《国务院组织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和数量限 制。建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数量不得超过20个,同时,国 务院其他部门及直属机构的数量也应该有所限制。

第二、严格控制部门编制和领导职数。建议《国务院组织法》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明确规定部门的人员编制数额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的领导职数。对 超编问题应建立监督、问责和改正机制。

第三、压缩部门管理层次。建议《国务院组织法》中削减各层次副职的数 量,弱化副职的分管职能,强化副职的辅助职能,使副职不再成为单独的一个管 理层次。建议各级副职数量减少为1 名,并转变副职职能,主要担任正职的副手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接受正职的委托代行正职的职责。

第四、优化部门人员结构。不同的职位需要具有不同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等素质的人员,只有人员素质与职位需要相匹配,该职位的效用才能得到最大程 度的发挥。建议《国务院组织法》严格控制司局长等领导职数所占比例,明确规 定高级、中级、初级公务员各自所占的比例,聘任制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的比例 以及公职人员与工勤人员的比例。

第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比例。理顺部委与其管理的国家局的关系,压缩 内设机构数量。建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部委内设业务机 构,严格控制部委内设的规划、财务、法制、科技等综合管理机构的数量。同时, 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大幅整合和精简部委下属事业单位。

第六、规范部门设置程序。建议《国务院组织法》明确规定部门设置的必 经程序,包括专家论证程序、公众参与程序等,杜绝随意设置部门。

第七、明确监督机制。《国务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机构承担监督职能。在监督方式方面,包括惩戒和绩效评估。在法律责任方 面,包括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撤销违法设置的机构;撤销超编的 任命决定;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建议削减该部门的预算等。

第八、合理界定国务院部门职能边界。建议在《国务院组织法》明确规定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 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列入国务院部门职能。同时,规 定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争议的主体、程序和时限,并授权国务院最终解决部门职能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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