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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中外人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个人述职述廉 时间:2019-11-23 07:53:25 点击:

中外人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人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世界反法西斯胜利七十周年之际,回顾历史,我们发现,二战期间, 德、意、日法西斯军国主义的残暴行径严重地践踏了人类的尊严与人类的生存自 由,为了制止这种暴行,一场反法西斯和保卫人权的斗争应运而生。经历了第二 次世界大战的灾难,世界各国开始高度重视人权问题,并深刻认识到维护国际和 平与安全就必须尊重与保护人权。人权问题已不再是一国国内问题,而成为了国 际性问题。值得关注的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人权宣言》, 首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对《联合国宪章》所称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 了系统而详细的阐述。本文拟从中外人权的思想基础比较出发,通过对国内外公 民权利的宪法规定介绍,对国内外的人权问题作一个深刻而详实的比较分析。

一、中外人权的思想基础比较思考(一)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思想基础近 代意义上的人权,应当说是同西方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

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是人权产生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近代人权存在 的政治基础,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则充当了近代人权降世的助产婆。m“由于 人们……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处于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的独立国家 所组成的体系中”,因而,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的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 了普遍的、超出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2]。

这就是说,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即自由与平等的权利要求,采取了包括一切人 在内的“人权”形式。资产阶级革命以自由、民主、人权为口号,在革命胜利后立 即用法律的形式和手段,确认和保障了自己已争取到的权利。其中,法国的《人 权宣言》与美国的《独立宣言》充分表达了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在这些文献中, 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原则和基础,并建立了资产阶级人权存在与发展的政 治条件。

实践中,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与制度是相互依存与相互作用而一起发 展的。资产阶级第一次人权运动肇始于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而人权理论 的第一个杰出代表则是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洛克。根据他的观点,人权即指自然法 所维护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具有的,是一种“天赋人权”。在历史的不断发展中, 人权理论经历了“天赋人权”说、法律权利说和社会权利说这三种人权理论形态的 演变。客观地讲,西方的人权学说,是以唯心史观为思想基础的。历史上,自然 法和功利主义两种思想成为了二战以前的人权学说的基础。当然,这两种思想对 战后的人权学说仍有重大影响。其中,功利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学者密尔, 他以“个人幸福”为中心,发展出了倾向于政府的“福利职能”。当然,我们在思考西方学者人权的思想基础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他们的人权思想并不只是指 17—18世纪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因为“人权的这种真正哲学是以自然法 的真正观念为根据的,这种自然法是我们以本体论的观点来加以看待的,并且它 通过被创造的自然的主要结构和需要传达着造物主的智慧。”[3]战后,西方人权 学说的思想基础,作了继承和改造战前的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思想外,还增加了 从自然法思想演变而来的抽象正义论和人本主义。之所以要作这样的改变,英国 政治学家拉斐尔的解释是: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之所以被称为自然权利,是因 为这些权利过去被认为是来自“自然法”或上帝的法律,“但现在不必再在这些权 利的观念中包括形而上学的或神学的预想了”。

(二)社会主义人权观思想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在早期作品《神圣家族》一书中曾引用黑格尔关于人权 的一个著名观点:“黑格尔曾经说过,‘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而 ‘批判’关于人权是不可能说出什么比黑格尔更有批判性的言论的。”[2]社会的经 济进步与发展,激发了人们内心那种向往平等与摆脱桎梏的冲动,而人们总是生 活在那些相互平等交往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 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 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在社会主义学者的眼中,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指人按其本质应 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在形式上表现为整个人类的普遍真理,是“权利的 最一般形式”,但在内容上却反映一定时代的人们的利益要求及其相互关系。马 克思说:“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m当然,任何事物之间都 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不变的真理。马克思主义学者的人权理论也是对资产阶 级人权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以往一切人权理论的科学总结。它汲取了历史上与 当今世界的一切非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思想中各种有价值的科学成分。如果一 个人,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完全割裂开来或者简 单对立起来,以为它们之间是水火不相容的,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也就是 说,在社会主义学者的眼中,人权理论应当是实践的总结,是时代精神的体现。

它不仅应当总结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成功经验,也要总结它的失败教训,同时还 要与时俱进地与时代精神保持一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发展的哲学,所以它 的人权理论也是发展的,是千百万人的共同智慧的结晶。

二、中西国家人权制度的宪法规定人权以三种形态存在: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从根本上讲, 人权是一种应有权利,不是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这其实就是一种道德权利。但 是,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主要手段和形式,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 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而实有权利则是指人们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我们 研究人权的法律制度,应从法定权利角度出发,因为人权必须经过法律确认为“法 定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此时,国家的强制力足以保障公民真正人权的实现。宪 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也就是对人权的一种选择确认。所以,“宪法是一张写着人 民权利的纸”,标志着人权的法律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

通过对公民权利的观察,更能发现一国人权的发展状况。由于发达国家对于公民 权利规定不一,因此,有必要选择几个典型的例子來对西方与我国的公民权利进 行比较说明。

(一)英国 英国被称为“宪法之母”,也是世界政治史上最早确立宪政的国家,很 多制度为后世诸多国家所借鉴与参照。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其宪法内容主要 体现在议会制定的法律中,通常称为“宪法性法律”。在英国的法律中,公民的权 利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与财产的自由 在英国,个人人身自由的法律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自由被剥夺的 根据,二是被剥夺者对剥夺行为提出争议的补救办法。议会于1679年通过的《人 身自由法》是英国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其中规定被逮捕人及其代表有权请求 法官发出人身保护令,要求有关部门将被捕人在一定期限内送交法院加以审査。

而财产权则指地产权,有关动产产权的法律属于其他私法部门。按照 英国传统普通法,财产权与人身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以后有了很大改变, 主要表现在国会如果出于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与言论自由,可以对财产权进行相 应限制。

2•表达自由(libertyofexpression) 在英国,表达自由指言论自由与传播信息、观念的自由。当然,英国 法律对自由既有保护又有限制。比如民事法律中的《反诽镑法》,刑事法律中的 《反煽动法》《反猥亵法》《色情出版物法》等等。3.集会与结社自由 英国原则上并没有要求公民为商讨公共事务举行集会而需要政府或 官员的批准,政府也无权预先禁止公民集会。组织集会的主要实际限制是必须找 到集会场所。同时,英国法律在原则上也不禁止公民为政治目的结社。一个例外 是公务人员,他们的雇佣条款规定不参加政治活动。

4.反歧视立法 英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即称为“法律的平等保护”,但这些平等在法律 上讲都是形式上的平等,不能保证社会或经济上的平等。这一事实即使在英国议 会中也是承认的。因此,英国基于这种考虑,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来予以克服,如 《种族关系法》《反性别歧视法》。

(二)美国 美国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宪法,并以其富有包容性和规范性的特 点而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美国作为英美法系中另一个重要的国家, 对世界的宪政历史也影响颇深。

联邦宪法共7个条文,但在制定的宪法中,“人权思想并无明文规定”。

虽然1791年通过的10条修正案,即通常所说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自 由权、豁免权和其他权利,“但是它仍然没有明确提出任何人权概念或者提出任 何包含或阐述这些权利的政治理论”。[5]1787年宪法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仅有 少数规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制定宪法者的原意主要是迅速建立一个拥有全国性 权力的联邦政府,因此,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只是在规定职权时的附带规定。

当然,美国宪法上关于个人基本权利的范围事实上是极为广泛的,根 据一些美国的著作,大体上包括以下权利:正当法律程序,法律的平等保护,生 命、自由和财产,宗教自由,言论与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携带武器的权利,居住自由,婚姻和家庭权利,司法保障的权利,投票权以及公 民的特权或豁免权。

(三)法国 法国是1789年《人权宣言》的故乡,是具有人权传统的。因此选择法 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代表,比较能够说明我们试图表达的内容。法国的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 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益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 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 抗压迫;它还提出罪刑法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和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 的权利等原则。

法国1958年宪法序言中补充了:法律保护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 等的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借助团体的行动维护其利益,并加人其选择的团体;罢工 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工人通过其代表参加关于工作条件的集体决定 及企业的管理;国家对个人及其家庭的发展所需要的条件给予保障;国家保障任何 人,尤其是儿童、母亲及年老工人享有健康、物质帮助、休息及娱乐的权利。“法 国宪法宣言基本上是政治愿望的陈述,对个人基本权利存在的承认,并将由立法 行为加以实行的一份大纲。” (四)中国 中国现行宪法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然,在总纲中也有 直接的、重要的规定。比如经济权利方面,“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应当指出,“中 国人民在50年中实现了人权发展的伟大的历史性飞跃,尽管在维护和促进人权的 过程中遇到了曲折,但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基本事实是: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 力,一个积弱积贫、备受屈辱的旧中国已经变成了一个独立自主、初步繁荣昌盛 的新中国,……可以说,今日中国的人权状况,不仅与旧中国相比有了天壤之别, 而且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

三、中外人权法律制度之比较研究(一)人权是国家主权和个人人权的 统一现如今,国际政治斗争经常会围绕着人权问题。西方国家大肆宣扬“人权无 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赋予人权以超国界的普遍形式,其根本意图却是 为霸权主义国家推行强权政治,干涉别国主权寻找借口。事实上,“人们支持人 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西方国 家认为,为了保护人权,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由国际社会来 过问。发展中国家一般不愿意接受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的监督,认为独立的国际人 权保护机构监督人权的实施有碍国家主权,因而是不可行的。我国的立场是,主 权仍然是首要的。人权应当服从主权,应当在主权之下来解决人权问题。从传统的国际法观点看,主权高于人权,人权从属于主权,这是历史 事实。当主权原则出现在国际法上时,人权问题还根本不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即 使在目前的世界上,国际社会仍然是以国家为单位、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要把 人权置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不是事实;用取消主权来实现人权,目前根本行不通。

现在,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人权原则,国家之间通过国际协议,自愿承担保护人权 的义务,并且建立了人权委员会这样的国际人权机构,虽然它的管辖并无强制性, 至少建立这样一个机构对于促进人权的保护仍然是有益的。这就是历史在朝着既 定目标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从这一点上讲,国家主权与人权可以统一起来。国 家主权可以也正在逐步成为实现人权的有力杠杆。以保护人权为基本内容的国家 主权来达到人权的充分实现,这是实现人权的最现实可行的道路。所以,主权与 人权既是矛盾的,也是统一的。

西方发达国家主张的人权,主要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这同西方社会 的个人本位的传统和制度有关。它们指责发展中国家破坏人权,就是指它们不注 意保护个人的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集体的人权,实际就是指国家主权。它 们认为,它们争取民族解放、民族自决,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本身就是一种集 体的人权运动,而且是从根本上保护人权的措施。相比之下,个人人权无论如何 也要服从集体人权。发展中国家强调集体人权本身无可厚非,但这只能被认为是 一种国家本位的思想。国家主权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保障个人人权的必要前 提。但国家主权与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画等号。用强调集体人权去对抗 个人人权,是偷换概念,不是严肃讨论问题的态度。如果我们不使用相同的概念, 这种讨论不可能产生任何结果,而成为“聋子之间的对话”。

(二)人权是与国情相结合的阶段性的具体人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国家指责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西藏问题 的不合理性以及打击刑事犯罪等是侵犯人权。依照他们的论调,人权就是一个人 能够为所欲为,人权具有无限的普遍性与绝对性。他们抹杀了人权立法与司法保 障的阶级内容和利益实质,将西方国家的人权模式与法律制度作为普遍的、永恒 的人权标准,去衡量和评判其他国家的制度与人权状况,公开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于人。

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进程看,社会的发展总是沿着国家本位到个人本 位,再到社会本位的顺序发展的。就欧美而言,欧洲的三十年战争,美国的独立 战争属于第一个阶段,即国家本位的阶段。当时强调的是每个国家的主权,即独 立权和平等权,这就是争取集体人权的阶段。以后则进入第二个阶段,即个人本位的阶段。资产阶级启蒙时期的思想家主张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 的口号就是这一时期的旗帜。这是争取个人人权的阶段。客观地讲,发达国家与 发展中国家在人权与主权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并不矛盾。这是人权问题的不同发展 阶段上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社会主义人权是社会主义全体公民的人权,这是与资本主义人权最大 的区别。同时,我们主张根据中国的实际与特点来决定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和人 权制度。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立即实现全社会一切人的权利平等, 只能首先实现“一切劳动者的真正平等,把剥削者排除于享有充分权利的社会成 员之外”。只有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在经济、政治和思想领域不仅消灭了剥削 阶级,而且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那里才能实现全社会一切成员在各方面的真正 平等,才能真正实现彻底的真正的人权。

(三)人权不应将政治人权和经济人权分割 客观地讲,人权问题的不同发展阶段上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人权 问题,归根结底决定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进步的程度。目前发展中国家 的客观条件使人权的保护水平不可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 转移的现实。西方人强调的人权主要是政治方面的,言论、集会、出版、新闻等 方面的自由。西方批评指责我们违反人权也主要在这一方面。我们则强调人权的 经济方面的内容;认为我们解决了13亿人民的吃饭问题,就是解决了最基本的人 权的问题。双方斗争十分激烈。

实际上,政治上的人权与经济上的人权也并不矛盾。人要从事政治活 动,享受政治权利,首先要解决衣食住行的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拥有着世界最多的人口而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生 存权和发展权为主的经济人权仍将是我国人民长期争取的基本人权。社会主义新 中国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举世公认的成就,首先就在于以占世界7%的 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成功地解决了人民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当然,生 存权仍是我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因为温饱的基本解决还不足以保证人民的生存权 不受威胁。邓小平曾指出:“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在开始一段很长时间内生 产力水平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完全消灭贫穷。所以,社会主义必须 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m与生存权相关 联的就是发展权。人民要生存,更要发展,没有发展的生存只有是衰亡。但有的 西方国家及其学者,却否认或轻视生存权和发展权。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事实上 是不可分的。(四)人权应是一项综合权利 有的西方国家,特别是有些学者,仅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集体、社会 权利;仅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个人义务;仅强调公民、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社会 与文化权利,忽视了人权作为一种综合权利的本质性特点。

我国主张,人权不应当仅指个人权利,而且指集体权利与社会权利;
不仅指权利,也包括义务;不仅指公民、政治权利,而且指经济、社会与文化权 利。我国提出的两个文明建设很好地体现了这个主张。较快地富裕人民群众,推 动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与此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 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逐步减少并消除 因教育程度的差别而导致的公民权利实际上的不平等。这是我国所努力追求并不 断付诸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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