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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来源:个人述职述廉 时间:2019-10-29 07:59:11 点击:

论政府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

论政府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 国家在对环境进行保护的过程当中,有三个因素尤为重 要:一是政府,二是公民,三是企业。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 职权的同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要自觉爱护环境,还应当享有他们 应享有的环境权即享受无污染生活的权利。而企业作为以最 大盈利为目的的组织,除了经济利益,还应该承当起环境保 护的责任。三者之间联系紧密,缺一不可,但笔者认为政府 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

摘 要:
政府 公民 环境权 论政府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 徐鑫(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法学系,云南 昆明 650106) 摘要:国家在对环境进行保护的过程当中,有三个因素 尤为重要:一是政府,二是公民,三是企业。政府在行使行 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要自觉爱护环境,还应当享 有他们应享有的环境权即享受无污染生活的权利。而企业作 为以最大盈利为目的的组织,除了经济利益,还应该承当起 环境保护的责任。三者之间联系紧密,缺一不可,但笔者认 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

《宪法》2004年第四修正案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宪法规定了保护每一位公民的人权,作为 环境权理所应当是保护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民都生 活在垃圾成堆、水资源被严重污染、寸草不生的环境当中, 连最起码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证,那么何谈人权。俗话说 “安居乐业”就是这个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环 境利益频遭无良企业严重损害的案例比比皆是。而政府在治 理污染和监管、惩罚企业方面却体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软弱”, 作为老百姓早就习以为常。

一、 公民环境权概述 (一) 公民环境权概念 日本学者原田尚彦在其著作《环境法》中开宗明义地说 道“:我们像仙人那样餐风饮露是无法生活下去的。”作为 人类的一份子我们都会不约而同的希望能够呼吸清新的空 气、能欣赏到山清水秀的迷人景色,并且每天能够吃到无污 染的食物,喝到源源不断的洁净之水。因此,我们越来越多 的意识到并论证了一项新生的权利、一项对于我们的生活来 说并不陌生的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主要是 指包含环境人格权、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的集合体。

1、基本人权说。持有者认为人权范围内的环境权就 是指人类有权在优良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而不受到任何人 的侵害。例如张文显教授就在其法理学著作中,就把环境权 列入到人权的行列中。

2、公民权利说。如果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环境权,它是一种基于人类伦理而产生的应然权利。它的弊端在于缺 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要将其转化为实 然就须有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否则权利永远只会停留在 口头或者理想之上。因此,公民权利说理论就很好的解决了 此问题。

3、物权说。即财产权说和私权利说。基于《物权法》 的相关规定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学者们把公民环境权视为 一种具有产权性质的权利。例如:《物权法》中规定了通风、 采光、疏水等相邻权都和环境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4、精神满足权说。大多数学者都只看到了问题的一 面即公民环境权的物质性,却忽视了其精神的一面。因此, 持有者认为环境权还是一种为大家提供自然或人工美景以 满足大众精神需求的一种权利。

二、 政府保护公民环境权的现状和分析 (一)我国政府保护公民环境权的相关依据 1982年宪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体现了国家保护环境权的总 原则。在宪法的总体指导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颁布。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方面,国务院出 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环境保护行 政管理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尽管全国 “一盘棋”, 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百姓的环保意识都有质的改变和加强,还是出现了大量的骇人听闻的环境污染事件。我们也不 禁要问当地政府和环保职能部门有没有真正发挥了应有的 监管职能呢?笔者认为导致污染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除无 良企业无视法律、道德沦丧外,就是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不 力,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二)政府及相关环保职能部门对环境的监管模式及 分析 一种是区域环境监管模式即根据行政区域划分来进 行监管。根据《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责任 对本辖区范围内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并及时公布环境监测报 告和相关环境信息。区域环境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良好 的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问题也就出现了, 即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使得监督和管理或流于表面形式或 干脆以保护地方支柱产业为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 一局面的扭转,首先就要要求地方政府和环保职能保护部门 打破“唯经济发展”论的思想观念,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种模式是行业环境监管模式。此种模式的目的就 在于由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部企业进行监管,及时获得监 测反馈信息以纠正、整顿、处罚污染企业。这种模式的优点 就在于能够及时的获得第一手资料后能够使污染企业迅速 停止违规行为,防止污染结果的进一步蔓延。

最后一种被称为统一监管模式即结合区域模式与行 业模式的一种复合模式。按理来说,此种模式打破了区域的限制,又冲破了行业的限制,能够很好的、全方位的监管环 境。但是这仅仅是理论上的设计,如果要真正的应用于实践 还须不断地积累经验。目前来看,通过此种模式来切实保护 公民的环境权,还须相关的制度设计、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以 及地方官员的决心和行动。

三、政府切实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若干思考 (一)政府及其官员应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思想 社会发展、国家富强不仅仅是光靠经济增长的问题,它 还是一个资源消耗比例的问题。虽然经济指数很高,但消耗 了几代人的资源,眼前是获得了利益,但长远的利益却永远 失去了,这样的发展,不要也罢。地方官员应当树立正确的 经济发展观,确立生态的经济增长方式,眼光长远地看待发 展问题。此外,根据《宪法》第33条的规定,务实地尊重和 保障人权,切实地保护好我国公民的环境权。

(二)明确和分清政府监管责任,实行环境权保护的领导 负责机制。

各地所发生的污染事件,很多污染的状况已经持续了很 长时间,直到造成严重后果后,地方政府和环保职能部门才 犹如惊醒一般草草介入调查。理由都如出一辙, “不知道”、 “管不了,难度大”、“不归我们管”等。例如:2011年12 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涧河污染”事件。如果不是市民发现 涧河河水一夜之间变为鲜艳的红色,那么这种污染状态还要持续到什么时候才能终结?事后查明,该污染事件是由一家 位于孟津县朝阳镇崔沟村的一家私人染料作坊所致,现已被 有关部门查封。事实证明,政府和环保职能部门在每一次严 重的污染事件的发生过程中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结起来, 有以下三种:一是缺位,二是失位,三是错位。如果要防止 此类事件的发生,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职能部门要分清 具体的职责。如:明确管辖范围、事项、对象、责任等问题。

二是实行领导直接负责制。例如昆明市将河流分为河段,分 别由部门的“一把手”直接负责。

(二) 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政府和环保职 能部门面对污染企业,首先,思想认识上,领导成员一定要 一致,决心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其次,态度上,一定要鲜明、 果断,绝对不能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再次,时间上,一旦 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关闭,就应当迅速、高效。最后, 行动上,一定要上下一致,左右协调、合法合理,不得暴力 执法。

另一方面,加大事前监督的力度,做到防范于未然。

环保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地点不仅仅局限于办公室,日 常工作也不单单就是对着电脑。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应该放在 室外的重点监测地段。若果能及时对每一河段的水质进行及 时的检验,通过检验的成分、标准以及实地的走访和调查, 就能够很快锁定污染源头,快速进行取缔和查处,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散。“洛阳涧河污染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试想如果环保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发现,也不至于整条河道污 染严重。

综上所述,公民环境权尽管在我国还没有以立法的形 式出现,但是它早已深入人心,经常披着“人权的外衣”出 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足以见其重要性和必然性。因此,保 护公民的环境权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而保护它须要政府、 企业和公民的共同协作,其中又以政府的意识和行为最为重 要,也可以这样说,政府环保工作表现如何直接决定公民环 境权保护的成败。

参考资料:
[1]【日】原田尚彦《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2]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 年 第 2 期. [3]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 年 第 6 期. [4]黄锡生:《中国环境监管模式的反思和重建》,《法 制经纬》2002 年第 8 期. [5]王明远:《论环境诉讼权—通过私人诉讼维护环境 公益》,《比较法研究》2008 年第 3 期. [6]杨建学:《环境权再审视——以“人类-自然”环境 系统为视角》,《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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