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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渔业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法律体系的概念

来源:助残日 时间:2019-11-23 07:53:44 点击:

中日两国渔业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中日两国渔业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之邦,拥有大面积共同的渔业资源,但两国拥有不同 的国情,必然会造成两国渔业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总体而言,日本渔业法律体系 比较完备,而我国渔业法律法规对渔业行为的规范还不尽完善。通过比较研究中 日两国渔业法律体系,寻求日本渔业法学法律体系中的可借鉴之处,为我国渔业 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1 前言 渔业是人类利用水域中生物的物质转化功能,通过捕捞、养殖和加工, 以取得水产品的社会产业部门。渔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 渔业产值占国家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持续提高。中国作为渔业大国,在其渔业经济 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渔业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我国现行的渔业法规主要是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但是随着国内国际条件不断变化,各 种新问题不断出现,有必要对我国渔业立法进行分析,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

中日两国虽然处于不同的立法体系中,但是其立法机关具有相似性。

中国的《渔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而日本的《渔业法》 是由日本国会通过。日本在渔业的具体事务上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表现在:水 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沿岸渔业振兴、渔业灾害赔偿等方面。这能使每一项的渔业 活动受到法律支配,从而实现对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中国则缺少这 些细致的相关立法。有必要在充分对比中日渔业法律的前提下,吸收借鉴日本渔 业法律中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为我国实现依法治渔夯实基础。

2 渔业法律体系比较分析 2.1 日本渔业法律体系按内容可以分为10大类 (1)渔业基本法。日本现行的《渔业法》于1949年颁布,它是美国与 前苏联之间开展的政治博弈的产物。它主要是调整渔业基本经济关系,确立渔业 基本管理制度。为了实现渔业资源高效利用,日本《渔业法》提出了“海洋表面 综合利用”的理念,并形成了日本海洋渔业制度框架最基本的特征。

(2)渔业管理制度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具体包括《水产资源保护法》 (1951)、《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法》(1996)等。(3)渔业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因水银等毒物污染水产动 植物遭受损失的被害渔业者的资金融通特别措施法》(1973)、《环境基本法》 (1993)等。

(4)水产业振兴法律法规。如《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1971)、《持 续性养殖生产确保法》(1999)等。

(5)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 护和保存法》(1992)、《野生水产动植物保护基本方针》(1994)等。

(6)水产业团体等组织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农林水产省设置法》(1949)、 《渔业协同组合合并援助法》(1967)等。

(7)船员及渔船管理法律法规。如《渔船法》(1950)、《船舶职员法》 (1951)等。

(8)渔港及海岸带管理发展的法律法规。如《海岸法》(1889)、《渔港 法》(1950)等。

(9)渔业保险救济法律法规。具体包括《渔船再保险及渔业共济保险 特别经费法》(1937)、《渔业灾害补偿法》(1964)等。

(10)外国渔船从事渔业活动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邻海与毗邻区法》 (1978)、《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1996)等。

2.2 中国的渔业法律法规按内容和调整对象可以分为9大类 (1)渔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它是我国渔业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内 容涉及我国渔业发展基本方针、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监督管理等各方面,是我国 渔业生产发展和渔业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2)渔业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具体指《国务院关于设立幼鱼保护区 的决定》(1981)、《关于在长江流域施行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2002)等。

(3)渔业水域生态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护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等。(4)渔业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等。

(5)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 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 罪活动的通知》(2000)等。

(6)渔业行政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 例》(1979)、《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等。

(7)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 检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999)等。

(8)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渔港通报制度》(1988)、 《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2007)等。

(9)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邻海与毗连区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 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等。

3 中日两国渔业法律体系比较分析 3.1 立法目的不同 对比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日本《渔业法》,两国政府制 定的渔业法律法规所调整客观对象及实现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对渔业生产活 动的管理来达到更好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由于中国与日本 的渔业法律体系都是主要对渔业生产活动加以约束和引导,因此两国的渔业法律 体系很相似,都是由渔业基本法律、地方行政法规及国际条例组成。虽然两国渔 业生产社会活动本质一致,但两国在国情风俗等方面不尽相同,所以两国立法目 的就有所区别。中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渔业法律体系主 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准为根本目标。然而,日本 实行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追求渔业民主化,其目的是实现渔业的共同 参与。

3.2 法律内容差异通过分析研究中日两国渔业法律体系,可以看出中国现行的渔业法律 体系仍较薄弱,有许多空白地方亟需填补,其中在渔业保险救济及水产业振兴发 展战略方面的法律法规尤为突出。我国几乎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渔业保险救济的法 律,而水产业振兴与发展战略方面的法律只有2002年颁布的《农业技术推广法》。

而日本早在1937年制定了《渔船再保险及渔业共济保险特别经费法》,1952年及 1965年分别颁布了《珍珠养殖事业法》和《水产业改良普及事业推进纲要》。在 日本,渔业权是明确的物权概念,包括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及共同渔业权。

而我国渔业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虽然2007年《物权法》对渔业权略有涉及, 但关于渔业权是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仍很模糊。总的来看,日本渔业法律体系比 较完善,不仅普通立法与特别立法相结合,而且制定的渔业基本法律数量较多。

而我国渔业法律体系较为薄弱,直接调整渔业领域的法律数量少。

3.3 相关法律更新缓慢 虽然在我国,渔业法律法规已有600部,涉及渔业生产及管理的大部 分,但随着渔业生产日益多元化,渔业资源不断衰退,使得原有一些渔业法律法 规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渔业立法滞后毋庸置疑会阻碍渔业执法,阻碍渔业健康可 持续发展。现阶段我国渔业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更新缓慢,不能及时适应渔 业的发展要求,例如《渔政船舶管理暂行办法》、《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等,这些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与现行法律重复或相悖,亟待修订。同时立法规划 相对滞后,未能起到实施效果,导致我国一些渔业法律法规与现实需求不协调, 不利于我国渔政执法及监督管理。

4 完善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的建议 4.1 提高执法力度,实现共同参与 日本渔业法律法规始终秉承着共同参与管理的理念,渔民作为主要利 益相关者在海洋渔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专家学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也积 极参与管理,有效的打击渔业生产中违法行为,大大缩减了政府管理成本的支出。

随着渔业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管理压力越来越大,而且渔业资源具 有流动性和共有性的特点,使得渔业共同管理制度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这 就迫切要求我国在完善渔业法律体系时,需要制定有效可行的共同管理渔业法律 法规。坚持共同参与原则,在保护渔业资源方面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同时调动 渔民、社区及团体积极参与,监督违法滥捕行为,积极帮助渔业执法工作的开展。

此外,我国还需加强程序性立法的建设,对执法权力要明确规定,科学执法,加强地方区域之间的协调联动,通过立法解决多层次、多门类管理现状,真正做到 维护渔业法律权威。

4.2 增加立法数量,提升立法效力 实践证明,想要实现依法兴渔,必须有法可依。与日本相比,我国国 内的渔业法律体系不完善,渔业法律数量偏少与我国渔业大国地位不相称。我国 现行的渔业法律体系中对一些渔业经济活动的监督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饲 料使用及浅海滩涂开发与管理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亟需增加渔业 法律法规的数量,通过立法清除法律的盲点,对处于渔业法律法规空白的渔业领 域,迫切需要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如《渔业发展促进法》等。此外,扩大 法律调整范围,对出现的新兴渔业活动,如休闲渔业等,及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 围,明确渔业法律体系对新生渔业关系进行规定,通过开展调研工作,提高立法 效力,使我国渔业法律体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4.3 及时更新渔业法律法规 虽然一部法律都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但一成不变的法律也是不科学 的。对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时进行立、改、废,因时而变、因势而 变,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渔业法律法规才能在创新实践中不断完 善发展。我国要及时对渔业法律体系进行清理更新,使渔业法律法规符合当前发 展的需要。日本的渔业调整委员会在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及政策时,能提供准确的 反馈,有利于法律法规执行。我国国内也可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民间机构,进行调 研和监督,提供反馈意见,保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满足发展的要求。此外,从渔 业立法角度来说,要引入预防性措施思想,确保我国国内的渔业法律法规更加具 有指导性,使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真正实现科学化、系统化。

作者:陈冬妮 马丽卿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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