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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宪法》的人际元话语标记对比分析 中国宪法

来源:校长述职 时间:2019-11-23 07:53:41 点击:

中美《宪法》的人际元话语标记对比分析

中美《宪法》的人际元话语标记对比分析 元话语是受发话人目的性与意向性的指导,体现发话人主体性,为建构主 体间性,辅助表明命题信息,主要承担语篇和人际功能的语言单位。本研究以中 美《宪法》为研究对象,利用元话语的主体性、主体间性、对话性作为理论基础 对两部宪法进行语篇分析与对比。语料分析表明,相似语篇体裁使中美《宪法》 人际元话语的使用呈现一定的共性,两国《宪法》人际元话语仅使用言外之力标 记语、效度标记语、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但两国《宪法》人际元话语出现频率也 有各自的使用特点。

引言 元话语被提出以来,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作为一种指导读者理解 语篇、体现作者与读者互动关系的工具,元话语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元话语 的研究主要包括实证和理论研究。在实证研究上,学者选取不同题材的语料,采 用问卷调查、语料库和SPSS统计等多种方法来探明影响元话语使用的因素或元 话语的作用。在国内,成晓光论证了向学生教授元话语对提高学生写作水平的有 效性。

(黄勤,刘晓玉,2013:99) Hyland建议对元话语的研究应注意采用对比 的视角,可以对不同语类展开更多的描写性研究,寻找不同语篇类型的特征。

(Hyland,2008:5)然而,国内外现有元话语研究对法律语篇的关注不多,尤其是 英汉对比中的法律语篇的元话语研究更是寥寥可数。本文在反思现有元话语研究 的基础上,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为研究对象,对两个法 律语篇中的元话语使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尝试探讨和阐释其元话语使用的差异 与共性。

1. 元话语的界定 大多数对元话语的定义表明其不给主题增加新内容。国外的元话语研 究中,Williams(1981)定义元话语为“有关话语的话语,与主题无关”。

Hyland不 同意将元话语视为独立分开的意义层。语篇是交际行为,语篇的意义是命题成分 和元话语成分的结合。以上对元话语的定义虽有不同,各有侧重,但“元话语是 用于组织话语、表达作者对话语的观点、涉及读者反应的一种方法”这一观点是 为人多数人所接受的。(徐赳赳,2006) 基于元话语和基本话语的辨别问题,元话语的界定是个难点。Hyland 指出元话语的三个基本原则。一、元话语与话语的命题不同,二、元话语指语篇中作者和读者互动的部分,三、元话语只值话语内部关系。(Hyland,2008:3) 在本研究中,元话语被定义为受发话人目的与意向的指导,体现发话人主体性, 为建构主体间性,辅助表明命题信息,主要承担语篇和人际功能的语言单位。

2. 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 本研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语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正文部分。中文样本总字数14398字;英文样本总字数 4491字。由于中英文本字数存在明显差异, 所以在比较中英文元话语标记出现 频率时,按每100 字( 词) 计算中英文元话语出现的频率。

因概念模糊性和功能多样性,元话语分类尚存差异。Vande Kopple把 元话语分为语篇元话语(text metadiscourse)和人际元话语(interpersonal metadiscourse),语篇元话语指的是在语篇中连接语篇各层次的主要成分,组词成 篇的词和短语。人际元话语主要是体现作者和读者关系的词和短语。

根据Vande Kopple(1985:82-93),人际元话语主要包括如下五类:(1) 言外之力标记语(illocution markers);(2)效度标记语(validity markers),这类元话语 又分为模糊限制语(hedges)、强势语(emphatics)和信息来源标记语或归属词 (attributors)三小类;(3)叙述者 (narrators);(4)态度标记语(attitude markers);(5)作者 读者互动标记语(commentaries),人称代词属于这一类。本文采用Vande Kopple 的分类框架,以人际维度的元话语为研究对象,从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分析中美 《宪法》中的人际元话语。

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是本研究的重点及难点。本文在元话语 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元话语的特征,参照前人对元话语的总结,结合具体语境来选 择元话语。所有的元话语均经过3次人工重复识别,尽可能减少内部误差。

研究步骤为:1,确定中英文语篇中各类人际元话语手段及其数量;2, 计算中英文语篇中各类元话语使用的总数目、各个类别的元话语出现的频率、每 100 字( 词) 中英文使用元话语的数量;3,分析中英文《宪法》中元话语使用的 数量与总比重的异同。

3. 研究结果及讨论 在人际元话语使用中,言外之力标记语在中《宪法》语篇里出现了65 处,如“禁止;应当;必须”等,即每百字出现频率为0.45;在美《宪法》里出现224处,如“shall;may”,每百字出现频率为4.99。效度标记语在中《宪法》语篇里出 现了34处,如“本...;该”,每百字出现频率为0.24,美《宪法》使用效度标记语16 次,如“this;
according to”,每百字出现频率为0.36。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在中《宪 法》里出现15次,如“他们;它;我国”,每百字出现频率为0.1,在美《宪法》里出 现97次,如“he;they;our”,每百字出现频率为2.16。中美《宪法》共使用数量分 别为114,337。言外之力标记语,效度标记语,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在在人际元 话语使用总数中所占比例为:57%,30%,13%(中宪法),66%,5%,29%(美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文总字数为14398字,美国《宪法》正文总字数 为4491字。

3.1 中美《宪法》使用元话语的异同点 根据表1可以得知,中美《宪法》语篇里面的人际元话语大概有这样 几类:一、言外之力指示词,主要是表示语篇建构的词语,二、效度标记词里的 言据标记,主要是语篇互文性的词语,三,以第三人称形式出现的代词。中美《宪 法》语篇使用的人际元话语手段中,几乎没有叙说词和态度标记语。横向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语篇中言外之力标记语和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出现的频 数低于美国《宪法》,而效度标记语则高于美国《宪法》。纵向比较,言外之力 标记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国《宪法》里使用的频数最高,中《宪法》 语篇里,效度标记语出现频数高于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与美《宪法》相反。

3.2 异同点分析 1.共性分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中美《宪法》 都属于法律语篇,使用的语言都是极其正式严肃的书面语言。《宪法》的作者是 一个特殊团体,一般是立法委员会成员,代表国家政体;读者可以是法律工作者 或其它潜在读者。元话语体现了作者和读者的互动关系,因此在对比分析时,有 必要界定我们所研究语篇的作者与读者。

中美《宪法》语篇里都使用了言外之力标记语。言外之力标记语是作 者使用言语行为动词来向读者确认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国《宪法》 都使用情态动词,如禁止、必须、shall等。作者所表明的态度附加在情态动词所 表示的态度上,是言外之力的一种体现。立法语篇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具有 普遍适用性的社会规范。作者在传达他的本意时,使用言外之力标记语来表命令,使得读者能会意法律语篇的严肃性。

在效度标记语中,中美《宪法》使用的主要是语篇互文性的词语。此 处须说明一点,元话语的识别不能一概而论,如中美《宪法》有“根据...”,“according to...”但是只有根据后面是语篇外的文献,才属于言据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使用互文性的词语有“本..”,如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美国《宪法》里的this,如To make all laws which shall be necessary and proper for carrying into execution the foregoing powers, and all other powers vested by this Constitution i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any department or officer thereof。使用该词语,起到互相呼应,互相补充来表达一个 完整句子意思的作用。

效度标记语里包括模糊限制语,而中美《宪法》里并未出现这样的元 话语,因为立法语篇都是严谨、准确和庄重的语言,所以没有出现作者表达不确 定性的语言。这也是没有表示作者主观态度的态度标记语和引用他人话语的叙说 词的原因。

在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里,《宪法》使用的元话语有以第三人称形式 出现的代词。人称代词中,第一人称表明作者介入语篇内容的程度最大,第二人 称其次,第三人称最客观,而且人称代词还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在语篇里。第一 人称和第二人称给人一种写作者个人融入话语的印象,而《宪法》语言是一种非 个人的写作,要求写作者与读者保持一定的距离,使表达看上去比较客观。《宪 法》使用第三人称形式的代词与其本身的语言特点息息相关。

2. 异性分析 中美《宪法》中人际元话语使用的主要差异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使用的言外之力标记语手段比美国《宪法》丰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出现的频数低于美国《宪法》;(2)美国《宪法》中 元话语出现的频数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里将从元话语的主体性、主 体间性、对话性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用的言外之力标记语有禁止、应当、必须 等表命令、建议。而美国《宪法》里手段单一,大多数使用的是shall。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机构的第一条“Section 1.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元话语是话语主体在特定时空参与交际留下的对话性痕迹,体现了话 语主体的独立人格,具有主体性。(张玉宏,200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使用核心词“禁止”来表达禁止性规范,用核心词“应该”来表达义务性规范,美国 《宪法》使用的都为shall。这说明了中美立法机关不同的个性。

表达对命题内容和受话者的评价、呼吁受话者参与的元话语,是直接 的对话表现。人类在对话中生存,言说者与他人始终处于对话之中,人际意义元 话语正是这种主体间性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作者读者互动标记 语出现的频数相比美国《宪法》来说较低。并且中《宪法》整体使用元话语的数 量低于美《宪法》。作者使用元话语的数量越低,说明作者介入语篇的程度越低。

结语 本文选取中美《宪法》为语料,对比研究其中元话语使用情况,发现 了立法语篇中使用元话语的类别,并且从元话语的主体性、主体间性、对话性多 维角度进一步探讨了中美《宪法》在人际元话语手段的使用上存在着异同的原因。

由于元话语的多功能性和种类繁多的特点,在判断和统计分析时不可避免地带有 一定的主观性,可能有一定的缺陷,有待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个人简介:何梦宇,女,学习或工作单位:江汉大学外国语学院;长 江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为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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