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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母亲节 时间:2020-01-06 07:45: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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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2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一级应急响应

4.3二级应急响应

4.4三级应急响应

4.5四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持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国内外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巴东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恩施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巴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群众队伍、专业队伍是防汛抗旱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灾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担防汛抗灾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的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巴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办公,由县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4335755,传真电话:4335965)。

2.1.1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县人武部部长、副县长等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县委办、县政府办、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电力公司、气象局、沿渡河水文站、驻巴东县水位站、广播电视局、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销社、人武部、移民局、自来水公司、兴源供水公司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州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全县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水库、河道、山洪灾害、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等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根据我县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时间4月1日至10月15日;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的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协助具体指挥,负责联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

县政府办:协助具体指挥,负责灾情的核实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全县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县防指领导指示,做好检查、督促、协调、落实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资金、物资计划的协调安排、申报和监督管理。协助茶店子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调配和组织工作及本系统内防汛抗旱抢险的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协助官渡口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的组织落实,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对救灾款物及其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协助水布垭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的交通工具调配,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确保防汛抗旱物资运输。负责组织县境内公路沿线滑坡灾情防治及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大支坪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编制修订城市防洪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乡镇集镇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期间险区居民转移安置工作,城区道路畅通及排水沟、冲沟的治理和抢险工作。协助溪丘湾乡防汛抗旱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防汛抗旱农村农业物资筹集调配,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时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协助绿葱坡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预警、防治、上报等工作。协助金果坪乡防汛抗旱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的治安保卫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及危险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工作。协助信陵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全县各类学校防御预案,负责全县各类学校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实、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情况,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助清太坪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汛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疫情与防治情况,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协助野三关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电力公司:要按照防汛抗旱工作的需要,搞好所属水电站的防汛抗旱工作,确保输变电线路畅通和防汛抗旱用电,及时搞好险区的断电和供电工作。

县气象局、驻巴东县水位站、沿渡河水文站:负责气象、水位、水文测报、预报,发布气象信息。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并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水文、水情、雨情信息。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广播电视局、恩施报社驻巴东记者站:负责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重要气象预报和汛情通报。协助沿渡河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邮政局:负责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邮政畅通。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期间的通讯畅通。

县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期间供销物资的组织和调配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联系各驻军参与抗洪抢险及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负责全县各乡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的培训和演习。协助官渡口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移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协助业主搞好移民在建工程、库区清障的防汛抗旱保安工作。协助东壤口镇防汛抗旱工作。

县自来水公司、县兴源供水公司:负责县城区、乡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的抢险和恢复工作。

2.1.4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负责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具体安排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拟订全县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主要江河库的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全县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指导、督查和促进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制订防汛工作预案、城市防洪预案、在建水电工程安全度汛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制定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督导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清除江、河、库内行洪障碍。负责各级防汛抗旱经费计划的申报和管理,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汛期防汛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时会商,随时提出应急措施,当好决策参谋。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2.2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乡镇党委、政府和人武部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乡镇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长。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直有关部门办公室。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水电、涉河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县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全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网络见下图: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局、驻巴东县水文站、水位站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用网络通信、传真通信发布全县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个小时内报县防指,重要站点的水位应在30分钟内报县防指,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城市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8时10分前向县防指报告出山险及防守情况。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区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名单,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职责:

各主管部门在汛期要组建防汛抗灾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对各类在建水电工程,电力部门管理的水电站、水库由县电力公司负责;民营或股份制企业经营的电站由该企业法人代表为防汛保安第一责任人。小(一)型水库——水流坪水库的防汛工作由水布垭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水利局负责技术指导、安排水库责任人、值班人员进行监管;其他14座小(一、二)型水库的防汛保安,由所在乡镇负责,县水利局负责技术指导。所有在建工程必须落实以项目业主对安全度汛负总责为主要内容的防汛责任制,项目法人代表是工程防汛的第一责任人。

B、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15座小(一、二)型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同时应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排洪沟、渠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小(一、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县防指。

C、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突发重大险情和重大灾情,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防指,对发生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重大紧急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内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县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迅速补充文字报告,同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县防指办。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1.5供水水质信息

(1)水文、环保、卫生部门负责监测辖区内的江、河、库供水水质。

(2)一旦发现由洪水等因素引发水质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并上报县防汛指挥部。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对在建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山洪灾害易发区、县城城区等)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充分利用电信、移动、联通通信公网,对防汛通信专网、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防汛通信畅通。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各水库和在建工程必须保证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查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汛期河道管理工作。对在沿渡河流域、泗渡河流域、万福河流域、野三河流域、坪阳坝河流域等人为设障影响河道行洪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大坝、河道防洪堤等水利工程建筑物修建建筑物等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国土局、司法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强行拆除。对工程建设弃渣、弃土堵塞河道影响行洪的问题,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限期整改。

(9)防汛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水库和在建水电工程预警

(1)当江河即将发生洪水时,县气象局、沿渡河水文站、驻巴东县水位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将出现的最高水位、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在建水电工程、重点流域出现险情时进行预警,水库由所在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在建水电工程由项目业主预警,沿渡河流域的洪水由沿渡河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野三河流域、泗渡河流域的洪水由野三关镇、大支坪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坪阳坝河流域的洪水由溪丘湾乡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快速转移,并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干旱灾害预警

(1)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6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县自来水公司、县兴源供水公司向社会发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4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一级应急响应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响应

(1)沿渡河、泗渡河、万福河、野三河、支井河、坪阳坝河等中上游发生特大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小(一、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4)2个乡镇以上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2个乡镇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6)2个集镇发生极度干旱。

4.2.2一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办公室提出一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县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阵指挥,可依法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县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办公室负责人带班,增强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定期通过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州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阵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3)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和县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县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县电力公司要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供销社为灾区紧急供应防汛抗旱物资,县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火箭炮、高炮人工增雨作业。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二级应急响应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响应

(1)沿渡河、泗渡河、万福河、野三河、支井河、坪阳坝河等中上游发生大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小(一、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2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3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3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7)1个集镇发生极度干旱。

4.3.2二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办公室提出二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程序。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阵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县防指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在24小时内派出县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在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县防指。

(3)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启运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高炮人工增雨作业,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三级应急响应

4.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响应

(1)沿渡河、泗渡河、万福河、野三河、支井河、坪阳坝河等中上游发生较大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小(一、二)型水库发生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大险;

(4)2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3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重度干旱;

(6)1个集镇发生重度干旱。

4.4.2三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办公室提出三响应行动建议,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阵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县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防汛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并由县防指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县卫生局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火箭炮、高炮工人增雨作业,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4.5四级应急响应

4.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1)沿渡河、泗渡河、万福河、野三河、支井河、坪阳坝河等中上游发生一般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小(一、二)型水库发生险情;

(4)2个乡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3个乡镇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6)1个集镇发生中度干旱。

4.5.2四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办公室提出四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程序,并报分管副指挥长,县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高炮人工增雨作业。

(2)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县防指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的干部职工巡堤查险。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须要时,可申请县人武部调动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动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江、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先田后湖、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按照规程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渍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处理好田湖关系。

(2)当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属于重大人员伤亡应向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预警。

(2)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闸、水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D、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算好水账,提出防旱抗旱的具体措施,并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6.7供水水质被侵害

(1)当发生供水水质因洪水等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研究措施,及时通知水质污染范围内的群众,力急避免水质污染影响生活。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搞好调水冲污,置换水质,尽力将水质污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信息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7.5县防指办公室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灾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执行抢险预案,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或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并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主要为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4.12.2全县性的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县民政局审核,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核和发布。

4.12.3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并上报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4.13应急结束

4.13.1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和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的要求纳入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公安民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地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原则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州防指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和民兵参加时,由州防指向军分区提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应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报州防指、恩施军分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州防指应及时向恩施军分区补办申请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参加时,应由州防指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与州武警支队或当地武警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E、所在地政府应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资保障。

F、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即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料,县防指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B、县防指办公室储备的县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应包括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所需的抢险物料,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所需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险排险所需常用的机具。

D、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及定额,由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E、易旱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F、严重缺水的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2)物资调拨

A、县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在抗洪斗争中,如发生险情,应由险情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县级防汛储备物资或者其他地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县级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5.2.8资金保障

中央、省级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遭受严重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县及各乡镇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决策支持系统

(1)逐步建立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防总和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部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尽快实现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县防指、州防指和省防总的目标。

(3)建立和完善清江、沿渡河、坪阳坝河等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清江、沿渡河、坪阳坝河等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的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清江、沿渡河、坪阳坝河等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并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与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7)开发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8)合理加密山洪灾害预测与防治水、雨情监测站网,增加预警信息量,提高预测水平和防治能力。

5.3.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抗旱、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当主要江、河、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级人武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分类施教、严格考核、结业发证,保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武警抗洪抢险应急队伍的培训,分别由县人武部统一安排,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被、有住所,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办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下次洪水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度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

强度R≤1010≤R<2525≤R<5050≤R<100100≤R<250R≥250

7.1.2水位:指江、河、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4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5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汉江、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清江、举水、富水等江河防洪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7.1.6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7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包括省、市、县、乡四级,分别为省抗旱服务总站、市抗旱服务中心站、县抗旱服务站(队)和乡镇分站(队),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7.1.8一般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9较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有洪水。

7.1.10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11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2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7.1.13轻度干旱:受干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干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4中度干旱:受干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干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40%。

7.1.15严重干量:受干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干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6特大干旱:受干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干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7城市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

7.1.18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9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20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21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洪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2大型城市:指常居住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3紧急防汛: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请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乡镇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县防指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专家评审,并视变化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库、山洪地质灾害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国内外沟通与协作

加强县、乡镇之间的交流,同时,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先进的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或县人事局、县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公务员法》和相关配套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7.6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来源于免费范文网,欢迎阅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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