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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内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的思考:

来源:母亲节 时间:2020-01-20 07:56:33 点击:
对党内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的思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的颁布,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客观正视党内监督的现状,充分理解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党内重点监督对象的有效监督,是贯彻《条例》的重中之重和根本保证。

一、客观正视党内监督的现状

客观正视当前党内监督的现状,充分利用《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是不断加强和充实党内监督的前提。

(一)党内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不断加强。近年来,党内建章立制工作明显加快,在党内监督方面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中办转发了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尤其是《条例》中第三条提出对党内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二)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能及其作用不断强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重建了各级纪检机关,赋予其党内监督的职能。1992年底纪检监察机关的合署办公,使党的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最近,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今年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这是党中央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深入推进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对党内重点监督对象监督的形势依然严峻。在中纪委向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1992年至2002年的两个5年间,全国处分党员数分别为669300和846150人,后者比前者增加26.4;开除党籍数分别为121500和137711人,增加13.3;处分县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20295和28996人,增加42.9;处分厅局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1673和2422人,增加44.8;处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78和98人,增加25.6。数据表明,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党内监督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但客观上仍然存在着监督意识淡薄、实施监督力度不够等状况,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尤为薄弱,具体表现为:首先,是党内监督意识淡薄。一方面,作为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的党员领导干部,有不少人持这样的观点:监督麻烦,影响工作效率,束缚手脚;监督会出乱子,影响安定团结。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对党内监督存有误解和抵触情绪。还有的领导特权思想严重,自认为“特殊”和“一贯正确”,长期将自己置于监督之外。另一方面,从党内监督主体来看,不少党员缺乏监督的责任感,怕实施监督得罪领导,怕伤和气,怕打击报复。其次,是实施党内监督的力度还不够。现在一些党组织战斗力不强,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党内组织监督软弱无力。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软约束不力、硬约束不健全,党内组织生活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党的各级机关监督、党员监督的作用。

二、充分理解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监督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对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的监督,是保证党的性质和保持党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同时,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而权力本身具有双重性,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腐败势必影响到党的性质,继而威胁到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终将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因而,党有必要接受党内监督,也只有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才能对党内权力实施有效监督,从而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权力腐败保证党的性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受住执政的考验,保持党的执政地位。

(二)加强对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的监督,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掌握着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能否正确运用这种权力为人民服

务,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过集体讨论自作主张。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以巨额受贿罪被判入狱后痛心疾首地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腐败现象发生规律和党内监督的实践都告诉我们,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点和着力点。因而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要管好干部。

(三)加强对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的事业沿着正确轨道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组织和指挥中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的各级组织的指挥员,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议的关键因素,起着引领与主导作用。加强对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的监督,是保持党性原则、模范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坚定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中之重和根本保障。

三、切实加强对党内重点监督对象的有效监督

(一)强化党内监督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对党内重点监督对象强化党内监督意识,是健全党内监督约束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强化党内监督意识必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自觉性。一是加强党的性质教育,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认识到,党的性质决定了建立在自觉、主动基础上的党内监督,是我们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发展,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可靠保证;二是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教育,使广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了解党内监督的一般原理,自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党内监督的本质,把握党内监督的规律,知道党内监督的实践;三是加强党规、党法特别是党内监督法规制度的教育,使党员、干部了解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与方式方法,懂得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四是进行党史和国际共运史的教育,使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搞清党内监督与党的事业成败的关系,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增强党内监督的紧迫感。

(二)强化职能部门监督力度,发挥纪检机关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主导作用,是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对纪检机关而言要适应党内监督工作发展的需要,明确党内重点监督对象,更新观念,调整工作布局,加大治本力度,以确保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实现。一是改变“只办案,不监督”僵化思维方式,树立重在治本的全新观念,树立以监督为中心职能的意识,以惩处确立监督的权威、强化监督工作力度;以教育增强监督意识,将保护寓于监督的全过程。二是及时调整工作布局和工作方式。按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纪检机关督察检查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职权,从推动和维护党内监督的大局出发,调整各种布局,从单纯的事后监督,转为加强事前、事中监督为主的全方位监督。三是提高队伍素质。要本着“政治强、作风优、业务精、纪律严”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纪检干部的素质,培养和吸纳一批专门人才,以优化队伍结构,适应工作的需求。

(三)强化民主决策意识,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要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就要按照《条例》规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一是要强化领导责任,加强教育培训。把民主集中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各级党组织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力度加大、范围拓宽、内容系统的原则,继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教育;二是要健全完善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健全完善能够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保证民主集中制正确,全面贯彻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三是加强班子建设,改进领导方式。进一步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增强各级班子成员在性格、气质、特长上的相容性,努力实现班子的最佳组合。加强班子成员的民主集中制教育,引导班子成员树立整体观念,培养配合意识,提高自控能力。四是拓宽民主渠道,落实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支持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制定重大决策党员参与制度,提高党员了解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总之,加强对党内重点监督对象的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健全民主集中制,发挥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和作用,需要全党上下长期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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