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格权在宪法上的确定并成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宗旨在 于加强对人格的保护,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给人格自由的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 空间。但是近年来,虽然我国宪法中确认的公民的人格权利不断规范与完善,然 而这些权利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明显缺少宪法的制度保障,宪法人格权的保护制 度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不断凸出,就此国内相关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 析,司法部门也在实践中不断尝试通过新的途径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然而也并未 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人格权保护与宪法保障的关系问题研 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宪法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与社会公共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宪 法为保护公民诸如人格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利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然而现行的宪 法对公民人格权利的规范及相关制度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宪法规范的人格权主观防御功能的弱化 人格权作为宪法规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公 民权利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犯。虽然我国在宪法上确定并宣告公民具有人格权, 但是在保障公民人格权的实施上,宪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当 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部门或行政部门的权利侵犯时,也不能通过宪法的主张 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相关条 款的责任,但是并没有对解释的申请、程序,以及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明 确的说明,这也就导致当宪法规定的人格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有效的通过宪法 的解释来对权利进行维护,而且在具体的实施上也没有设置相应的宪法监督部门 进行监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规范中对人格权主观防御功能的弱化。
(二)宪法保障公民人格权义务的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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