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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体会:谁的法学方法论

来源:转让合同 时间:2019-11-27 07:50:54 点击: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体会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体会 法学方法论是进一步研究法学知识的基础,本文由研究法学方法论的 重要性入手,结合对若干论文的阅读与研习,进一步探讨学术性论文的形成过程, 它不是信手拈来,也不是灵感乍现,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希望能对广大学生的 论文写作产生些许帮助。

“伟大的实践需要有伟大的理论,然而理论上的发展和创造,则需要有方法 论上的深入研究作为先决条件”,[1]因此,完整的方法论研究成为一门学科得以 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法学作为一门重要学科也不例外,法学方法论 不仅对法律的生成有重要作用,而且是法律适用即司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理论指 导和应用工具。

一、研究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 (一)法学方法论概述 首先,“方法”是现实社会中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工具、途径、手, 方法是人类从本能发展到技能的逐渐变化的过程。其次,“法学”指的是法教义学, 是法律学习过程中的理论基础。那么,所谓的法学方法论,“系以一套先设的假 定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从事 (二)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 毋庸置疑,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知识 至关重要。如果一味专注于概念逻辑,想当然地提出违背客观规律的奇怪论断, 就容易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因此,我们要具体做到三点:1.不忘本。即使今 后成为学术大家,不能立不三不四、有害无利的法,不能立与实际生活不符的法, 更不能代替人民立法。2.不伸手。法学是保守的,不能与虎谋皮,以法学名义从 事非法学的活动。3.不扯喉咙。公平正义不只是说说而已,法学家甚至法官不能 只说“我认为’,而不说”我为什么这样认为”。

二、法学研究的对象与任务 (一)法学研究的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的学科,是研究法律规则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规律与法律规则的价值、功能和作用的学问。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本国现行法律。

当今中国矛盾急剧激化,人与人相处定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规则问题, 而规则是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承诺,是公认的行为规范。我们可将“规则”分为 五点:1.道德规则,即在宗教和地方习俗中长期形成的礼、仪、廉、耻等。2.自 制规则,即群体为了共同利益而自己为自己制定的规则。3.契约规则,即相互签 订借助国家力量来保证实施的契约,这样既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又能受到国家 强制力的保护。4.政策规则,即一般性规则。5.法律规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是极其重要且本文需要重点讨论的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则的规则,一方面,它是一个社会最高的规则,具有至 高无上的权力;另一方面,它又是最低的规则,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底线。法 学的研究对象必须具有确定性,不能模棱两可、不着边际。由此,法律规则必须 具备“强制性”,具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权利即我有权做什么义务即我有义务遵 守什么样的规则而这样的义务又需要法律责任来保障。因此,什么是法学简单概 括就是三个词:“权利、义务、责任”,那么究竟如何确定这三点呢就是接下来的 “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问题。

(二)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 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是“研究现行法律的不足,提出现行法律的对 策。” 首先,研究的是本国现行法律规则,在此强调两点:1.研究本国规则 时可以将外国法律规则作为参照物,取精华、去糟粕,但是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研 究中国的规则。2.通过研究历史上存在的规则来探讨现行的,目的还是为了借古 喻今。其次,研究本国的现行法律主要研究的是其不足、不合理、不具有可操作 性的地方。有的法律规则一制定出来就有问题,就是恶法,如劳动教养制度,这 就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方法将其变成完美的规则,或者彻底废除。最后,研究不足 的最终目的还是提出现行法律的对策,毕竟法学家不是立法者,不能代替立法者, 只能提出一种立法建议,而此种立法建议需满足两点:1.具体规则上的创新、独 具一格。2.所有的创新都是实际的立法建议并非空洞口号。

引申出法律规则的另外两个特性,即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所谓“合理 性”,第一,合理的法律规则一定是反映现实生活需求,并对现实生活产生积极 作用。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正能量,它是用来消灭矛盾而非制造矛盾的。第三,合理的法律规则一定是公道的法律,实施结果一定是公平正义的。所谓“可 操作性”,第一,必须有操作机制、操作程序来实施,例如如何落实受教育权之 类,因为大家都知道,没有救济的权利不叫权利,没有救济的义务不叫义务。第 二,规则实施的结果是否与立法预期相符合,若符合——可操作,若不符合—— 不可操作。

三、 学术论文需要我们独立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而不是以梳理为名把 前人的东西写进自己的论文中,所以,学术论文最重要的就是具有独创性。那么, 如何成就一篇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呢 (一)发现问题 我们需要有一双发现问题的慧眼以及强烈的问题意识,如何发现问题 成为学术研究的必经程序。1.从争议中发现问题;2.从异常中发现问题;3. 从结果 的预期立法目的中发现问题;4.从能不能操作来发现问题;5.从合不合逻辑上发现 问题;6.在规则或法学理论相互冲突中发现问题;7.从文字表述中发现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的视线不能仅限于发现问题而不了了之,在确定中心 命题时还需要考虑四点:1.此问题是否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有学者提出过但意见 或认识没有统一。2.此问题的提出是否属于新观点,曾经没有人研究过。3.是否 是发现别人观点和主张之间存在的漏洞,批判别人理由不正确。4.是否是问题中 从未有过的解释。

(二)分析问题 首先,确定问题是否有价值,是否值得我们花费精力、时间去研究。

问题分为三个层次:1.宏观问题,即整体性和全面性的价值判断。2.中观问题, 即连接具体和宏观之间的中间层次。3.微观问题,多表现为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的 问题。

其次,判断问题是否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比如就“法人的本质” 问题,学者认为有三种学说,即否定说、实在说和拟制说。我们经过一系列分析 发现这三种学说在理论上并不能丰富法人的内容,也不影响法人的存在,因此判 断出这个问题没有实践价值。接着,对问题进行利弊得失的分析比较,做到趋利避害。具体而言分 为四点:1.在法学研究领域内,长远利益高于短期利益。2.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 益。3.参考利弊的相对性。4.对利弊进行综合比较,寻求利大于弊的最佳方案。

最后,在利弊得失中寻找理由。包括:1.与现实社会需要相符合,而 是否符合社会需要是判断法律规则是否合理的主要标准。2.古今中外的经验,可 以从中西方古代历史展开,进而将中英、中美、中德进行比较得出结论。3.常识, 常识是可以怀疑和否定的,但需要具体论证。4.其他学科知识。5.名人学说和名 人名言,但不包括当代活着的人。6.判决,可以成为批判的对象,亦可成为论证 的依据。

(三)解决问题 第一步需要全面搜集资料,重点在“全面”二字:1.翻看现有的法学类 核心期刊、硕士、博士论文,最好是1980年开始至今的资料。可以通过知网、图 书馆、有关部门的调研等途径获得。2.各大学学报。3.各社科院刊物,如中国社 会科学院、各省社会科学院。4.中央各部委、有关部门的机关性刊物。第四,统 计资料,如统计年鉴、最高法院年报、学者的社会调查数据或报告。5.在律师网 站所获得的直接、间接与课题相关的判决书与典型案例。6.第一手外文资料。

第二步便是处理资料,谨记两原则,一是将搜集的资料通读一遍,二 是学会快速阅读。接下来如何通过阅读来掌握自己想要的资料也十分重要。1. 先读提要、摘要、序、后记。2.读目录,因为通过目录能知道此书与自己的论文 中心命题是否相匹配,也可迅速获知本书的亮点。3.亮点中若与材料相同的不看, 对已有的重复材料也可不看。4.将汇集起来的不同点进行归类,寻找支持这些观 点的理由。

最后但是最重要,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即设计出来的新规则较原来 的规则要有优越性,否则无用,同时,新法律规则必须非常具体,而非空洞。另 外,新规则要简单易行,法律成本低,不会增加新的负担。正如孟勤国老师的经 典《物权二元理论与传统物权理论的重大分歧》,将物权二元论和传统物权理论 的四大分歧——物权的客体、用益物权范围是否能扩大到动产、担保物权是否是 物权、企业法人所有权进行一一论证,[3]证明自己的物权二元结构——一种代 表最终支配力的所有权,一种代表现实支配力的占有权成立,对整个民法学界, 甚至整个法学界产生深远影响,可谓创新之楷模!作者:孔俊钰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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