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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来源:年终总结 时间:2020-01-10 07:43:55 点击:

乡镇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镇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改善提升镇域环境质量,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镇化工行业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任务

(一)全面提升化工行业水平。20xx年,对所有化工生产、储存企业全部治理改造提升一遍,配套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利用三年时间,在镇域内化工企业强制推行清洁生产,显著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坚决取缔落后化工生产、储存企业。20xx年、20xx年、20xx年,分别至少关停拆除手续不全、能耗高、污染重、社会贡献小、达不到治理标准的化工生产企业13家、8家、3家;20xx年,拆除单罐容积200立方米以下化工储存企业储罐,

取缔总容积800立方米以下化工储存企业;20xx年,拆除单罐容积300立方米以下化工储存企业储罐,取缔总容积1500立方米以下化工储存企业;2014年,拆除单罐容积500立方米以下化工储存企业储罐,取缔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下化工储存企业。

(三)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所有新建化工生产、存储项目必须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并进入指定园区建设,园区外现有企业,要通过综合整治,逐步实现搬迁入园。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本次综合整治的范围是全镇所有化工生产及储存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或涉及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的生产企业;废水无排放去向的企业;产生化工异味污染的企业;片碱企业;化工储存经营企业(业户)。

三、整治标准要求

对辖区所有化工生产、储存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重点围绕以下10个方面内容,来衡量企业是否符合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要实施改造提升或关停并转。

1、产业准入方面: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安全保护规划;生产和储存装置的选址是否合理;属于监控范围的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2、安全生产方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装置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治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3、环境保护方面: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环保部门审批通过;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有专职的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监测体制设定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建设,使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制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污水管网是否上地;废水是否达标并有合理的排放去向;废气是否经过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是否存在化工异味扰民现象;在集中供热和供气范围内企业是否使用清洁能源;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处置及放射源的存放、使用、回收是否符合管理规定等。

4、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是否按规定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等。

5、土地审批方面:化工生产企业和储存企业(业户)有无合法的用地手续;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效率是否符合要求等。

6、能耗方面:企业是否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等。

7、工商管理方面: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前置许可是否齐全等。

8、税收方面:企业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近三年来企业的税收和财政贡献情况等。

9、交通运输方面:危险化学品运输及物流企业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车辆运输途中的异味等控制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运输设备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审核等。

10、企业和人员资质方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等。

四、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本次综合整治活动从20xx年8月开始,到20xx年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与自查整改阶段(20xx年8月1日-8月10日)

采取在主要村庄、重点区域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利用xx门户网站、《今日xx》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清洁生产和综合整治活动的宣传,在全镇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村、工作片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化工储存企业(业户)及其他从事与化工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院、院不漏室,进行拍照存档,并填写《xx镇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活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经企业(业户)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驻片包村人员、片总支书记签字确认后于8月10日前报镇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所有企业在8月10日前对照整治标准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并与镇上签订原地整治或关闭协议。对经自查认为达标的企业,向镇化治办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生产和日常监管;其他企业按照《综合整治活动目标责任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方式查找存在的问题,做好整改落实,提高管理水平。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8月11日10月31日)

1、关停企业:

(1)污水排放不达标,化工异味严重,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贡献小,没有治理价值、综合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直接列入关停。列入关停名单的化工企业,要在9月30日前,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经区镇化治办验收合格后填写检查验收表;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拆除任务的企业,镇上将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强制拆除,并没收有关的设备设施。

(2)列入关停范围的企业,要在接到停产整顿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经营行为。在停止生产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出现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

2、原地整治企业:

(1)原地整治化工企业,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化工设计院或环保公司进行规划设计,于9月10日前报镇区化治办进行审批,经镇初审后报区化治办,区化治办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进行整治提升。逾期未上报的,列入关停范围。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于9月30日前进行第二次治理方案的报批,方案仍未通过的列入关停范围。

(2)设计方案审核合格的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确保工程质量。治理完成后,要及时报镇化治办申请验收。所有企业治理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对确实有困难难以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报区化治办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治理期限。

(3)整治期间,镇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活动督导组将对企业治理情况进行督导。对治理不积极,进度缓慢的企业,将实施停产治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8月20xx年12月底)

坚持边整治、边验收的原则,治理完成一家,验收一家。治理完成后,及时上报镇化治办申请验收。经镇化治办初步验收通过后,报区化治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企业转入正常生产。逾期未通过验收的,予以关闭取缔。

(四)管理提升阶段(20xx年8月2014年12月)

所有通过验收转入正常生产的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员工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现精细化管理,并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企业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通过审核。逾期未通过审核的,将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关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镇上成立由镇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一领导、指导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督导组、宣传组。建立机关干部包建企业责任制,明确包建目标、包建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要根据自身职责,认真抓好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验收,并做好关停并转的各项工作,为综合整治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派出所要制定打击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工作方案,随时处置、严厉打击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供电部门在接到镇化治办对违法经营场所停电的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整治标准和要求抓好整改落实。每家企业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指导调度。镇化治办要加强调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活动的相关问题。各工作片要于每周四前将本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镇化治办。镇化治办将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度缓慢、未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包建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三)要与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税活动相结合。在整治中,要注意与安全环保监管工作相结合,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税活动相结合,将责任落实到村、工作片,统筹安排,同时落实。不能将安全和环保工作彼此割离,顾此失彼。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以这次整治活动为契机,建立完善了化工行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见附件2),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长效环保工作机制,企业、村、包建责任人、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确保本次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成果得到巩固。

附:1、xx镇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2、xx镇化工行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3、xx镇化工行业综合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〇xx年八月六日

附件1:

xx镇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名 单

组 长:xx

常务组长:xx

副 组 长:xx

成 员:xx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次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各项工作方案、政策的制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检查和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贸委,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督导组、宣传组:

督导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

宣传组:

组 长:xx

成 员:xx

附件2

xx镇化工行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镇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建立化工行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一、建立目标责任机制

(一)建立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档案。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及综合整治情况,建立健全档案,对辖区内原地整治和关闭的企业(业户)分别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层层签订责任书。根据本次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活动验收结果和综合整治档案,镇政府与各村、各化工生产及储存企业签订整治目标责任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长效机制的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三)实行属地管理。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村对本辖区内的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四)明确部门职责。凡纳入本次关闭范围的化工生产企业、化工储存企业(业户)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和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对新增或死灰复燃的,要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查处。镇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镇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法查处侵占土地、滥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农业部门负责农田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农田污染行为;林业部门负责林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林地和各种毁林、毁树行为;税务部门负责经营业户的税收征缴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偷、漏税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把好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审批关、使用和储存环节的安全关,依法查处、打击非法生产、购买、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案件;交管、交警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管理,依法查处超限超载及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在综合整治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参与,全力配合。

(五)严格公共企事业单位责任。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纳入本次关闭范围的非法经营者提供水、供电等经营条件;在接到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二、建立执法检查机制

(一)健全环保执法体系。整合监管队伍,实行安全、环保一体化监管。配备安全环保驻厂监督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环保监管工作。

(二)加大检查巡查力度。镇安环办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做到无缝隙、不漏查,切实巩固好本次活动成果。要不断提高技防水平,及时、准确发现企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一)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本着堵疏结合的原则,镇政府鼓励此次整治的企业和经营业户转变发展观念,调整经营思路,将资金、精力投向节能环保产业,实现合法经营。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从而在全镇形成人人关注环保、人人支持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区环保分局:xxx,镇党政办:xxx,镇化治办:xxx,镇安环办:xxx),并实行24小时值班,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因及时举报防止了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给予第一举报人20010000元奖励。

(三)强化媒体监督。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一)镇党委政府将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村、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此次化工行业综合整治活动开始后,凡检查发现或经群众举报的非法化工储存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等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关闭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在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对不能按时完成查处任务、不依法移交的,以及不履行职责或纵容、包庇违法行为而造成监管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纳入本次整治范围的企业、业户,除依法进行处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绝不能以罚代管,应依法治理和关闭。

(五)对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分红等方式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开办非法化工储存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的,一经查实,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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