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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案例分析_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来源:季度总结 时间:2019-10-15 07:59:24 点击: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 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秩序,同时,一旦被发现,将会大大降低公 司的价值。而财务造假的最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鉴于此,文章从公司 治理的角度,以万福生科这一创业板造假第一为例,对其造假手段和造假的深层 次原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关键词】财务舞弊;
公司治理;
万福生科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 25-0064-03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资本的趋利性也渐 渐显现出来。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出现了一连串的财务造假案,如之前的深圳 主板上市公司“银广夏”造假案,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绿大地”造假案。这些上市 公司的造假案使投资者蒙受了巨额损失,损害了他们对上市公司以及中国资本市 场的信任。虽然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不断加强,但是仍有部分公司受利益驱 动,使用各种方法进行财务造假,2012年8月发生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成为创 业板造假第一股。

二、案例背景介绍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的湖南 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 上市,股票代码为300268,股票简称“万福生科”。主要从事大米结晶葡萄糖、大 米高蛋白、高麦芽糖浆等淀粉糖系列产品生产、销售,是稻米深加工副产品综合 利用循环经济企业。

在上市不到一年的时间,万福生科就被曝出财务造假。在2012年半年 度报告中,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4600万元,虚增净利 润4023.16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且导致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盈亏 方向发生变化,情节严重。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于2012 年11月22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随着案情的进一步发展,万福生科上市之前的造 假行为也浮出水面。根据深交所2013年3月15日对万福生科做出的公开谴责,公司2008—2011年期间存在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形,累计虚增收入74000万元左右, 虚增营业利润18000万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000万元左右。其中,2011年度公司 虚构营业收入28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6541.36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5912.69万元,分别占公司已披露2011年财务报告中三项财务数据金额 的50.63%、110.67%和98.11%。经对上述虚增数据进行调整后,公司2011年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为27300万元、-630.51 万元和114.17万元,与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3年5月 10日,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有了最终结果,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 相关中介违法违规案进行了正式通报,并对相关人员做出了处罚。

三、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手段简析 一般情况下,公司财务造假的结果是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根据会 计上三个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反映在资产负债 表上,就是资产的增加。根据万福生科的公告,其具体的造假手段主要有虚增应 收账款、虚增预付账款、虚增在建工程等。

(一)虚增应收账款 根据万福生科《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显示,2012年上半年的应收账款净额由原来的12830万元 更正为41250万元,虚增了近876万元。另外,报告显示。前五大客户发生了很大 变化,如表1显示,更正前应收账款的前五名客户在在更正后的前五名名单中并 未出现,并且,前五名客户的应收账款总额由512万元减少到164万元,说明其应 收账款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包括伪造销售合同、虚拟销售业务等。

(二)虚增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 应方而发生的一项债权,但实际上,万福生科的这些预付账款并非都与真实交易 挂钩。万福生科2011年年报上显示预付账款为10700万元,而实际更正后的金额 为1279.29万元,虚增预付账款达1070万元。根据《公告》显示,2012年6月底的 预付账款更正后为14569.55万元,而实际为10100.72万元,虚增了4468.83万元。

万福生科通过虚假的交易,将公司的资金支付给粮食经纪人和农户。而事实上, 一方面大部分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然后通过销售回款的方式收 回资金;
另一方面,随着工程的进一步开展,预付账款可以转向在建工程,从而达到了虚增在建工程的目的。

(三)虚增在建工程 通过在建工程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是万福生科最为高明的手段。因为 在建工程还处在建设中,具有隐蔽性,不像应收账款那样容易被察觉。《公告》 显示,2012年6月底,在建工程虚增8036万元。其中,项目虚增金额较大的项目 如表2所示。供热车间改造工程、淀粉扩改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三项工程总共虚 增了7500万元。

四、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原因分析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发生表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公司 的治理结构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划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 的结果,三者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 较为严重,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和经理层,同时,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内部监 督被抑制,从而导致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股权结构高度集中 万福生科是典型的一股独大型企业。根据2012年年报显示,龚永福和 杨荣华分别持有公司29.99%的股份,而二人为夫妻关系,因此共持有公司59.98% 的股份。这种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龚永福夫妇二人。在 缺少股权制衡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就会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公司的重大决策 完全根据他们的意志来决定,使得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从而实现操纵利润、 利益私人化的目的。关于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报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万福生 科也认为是因为内控松懈,内控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另外,公司实际控制 人龚永福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这一“两权合一”的公司治理结构破坏了董事会 和经理层监督与被监督的机制。董事长(经理)掌握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实际 上就是经理层的自我监督,这一现象容易造成财务造假。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决定了董事会的监管效率,因此,我国在2001年推 出了独立董事制度。由于独立董事比一般的董事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所以实行独 立董事制度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也就有了保障。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 流于形式,大部分的独立董事只是兼职,根本不会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公司的事务上。据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显示,三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2011年公司 召开的6次董事会,没有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行为发表任何独立意见。邹丽娟作 为三名独立董事中唯一一名专业的会计人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实务经验 较为丰富,对于公司造假行为不可能一无所知,说明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或者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督职责。另外两名独立董事单杨、程云辉分别是农业、生 物领域的专家,说明万福生科选择行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更多是把独立董事当 成顾问,而不是监督者。因此,万福生科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独立性,未能发 挥制衡董事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三)审计委员会失效 审计委员会大多是由独立董事构成,而且成员中必须具备会计及审计 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审计委员会作为重要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公司内部的会 计行为及披露的报表有较强的监督职能。然而,当万福生科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 造假行为,审计委员会仍然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很显然,公司内 部审计没有发挥正常作用,审计委员会对重大信息披露也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可 以说万福生科审计委员会功能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

五、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启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得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归根结底是其公司治理存在 的缺陷,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为此,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如下几个方 面的建议,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一)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 股权越集中就意味着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行为的约束能力越强。在 此情况下,控股股东所受的约束力较低,为了一己私利,对会计信息作出虚假披 露,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此,可以逐步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机 构持股、社会公众持股比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分散、大股东相互制衡 的局面,建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除权制度,从而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

(二)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重要治理机制,其独立性至关重要。

如果控股股东掌握了董事的任免权,则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将受到破坏,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也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作 用,可以实行控股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强制性表决回避制度,由中小股东提出自 己的独立董事人选,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对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 运行效率也要加强监督,避免形式主义。

(三)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 股权高度集中情况下,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个人,则公司实际 控制人和管理层的利益高度一致,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所作出的经营决策都 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治理模式使得决策不会受 到异议。在此情况下,经理层就很容易滋生会计造假风险,从而侵占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因此,建议董事长和总经理由相互独立的两个人担任,从而实现不 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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