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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来源:仪式 时间:2019-12-03 07:49:16 点击: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及认定 [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它有着自身 的特点,鉴于新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 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不仅如此, 合同诈骗罪 既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个性,它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 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所以,此类犯罪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疑 难 的问题。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特征,本罪中合同的含义,本罪 与民事欺诈及合同纠纷的区别,在想象竟合犯和连续诈骗情形下认定等问题进行 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由此希望通过本文能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 和惩处此类犯罪。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合同 民事欺诈 想象竟合犯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在新刑法实施以前,对于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罚的。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 伐的不断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渐趋频繁,经济 领域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诈骗数额巨大。鉴于此 类犯罪极大地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比较严 重,又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因此,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状况 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新形势,需要制定和完善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增加新的条款、罪名,有必要 将合同诈骗犯罪规定为新罪名,这顺应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罪名规范化、统一 化的大趋势,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 、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有利于恰当量刑,准确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良好 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新刑法修订以后,虽然合同诈骗罪增设为新罪名,但是,由于新刑法对该罪 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我将综合我国合同法、民法及刑法的基本理论作 探讨,以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 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例如下列几种情形就是名为单位实为个 2、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 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 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对于防范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成为侵犯他方当事人 财物的不法手段,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故刑法单设此 罪以保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对 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 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合同仅仅是诈骗采用的手段形式。

3、主观特征,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的目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 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仅存于直接故意中”。因此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 只能存在直接故意的形式。

4、客观特征,从本质上讲,合同诈骗罪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客观构成上完全 适用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即:由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 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 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 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 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
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 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 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 方的其他事实。

二、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含义 正确界定“合同”之义,还需要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1)合同诈骗罪被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经济秩序罪之第九节“扰乱市 经济秩序罪”,因此,该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秩序。凡与这种社会关 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前提下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在渊源上为经济合同, 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 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 罪又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3) 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 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合同具有各种各 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和 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来说,口头合同 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但是应当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 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这些合同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可以表现为这些形式。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 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 法行为。两者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 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 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 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 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 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 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虚假的 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 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 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 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 义务的体现者。

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 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 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

我认为,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 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 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 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是否无主体资格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在实践中,行为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 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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