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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我与宪法

来源:年终 时间:2019-11-29 07:50:55 点击:

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一、公民住房權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1.住房權是一项基本人權 杨成铭在《人權法学》中指出:“人權的普遍性是指所有国家和人民 都应当努力实现人權的共同标准,普遍性基于人类的共同属性,而不是不同国家 民族的特殊性;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和需要,而不是各国不同的利益 和需要。”可见人權来源于人性,基本人權是维持人类生存、平等、尊严、基本 自由和发展不可剥夺的起码的普遍權利。因此住房權就是人權,正如西方法谚:
“家是个人的城堡”。我国先贤也早就极富哲理地指出:“宅者,人之本。人因宅 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

人的生存依靠于有关的物质基础,之后才能进一步满足其他更高级的 需求。马克思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 艺术、宗教等等”。无疑,住房能够为人们提供吃饭、睡觉的场所、保证人们生 活隐密性的空间、遮风避雨、御寒防热,促进人体机能正常运行的环境。由此可 见,住房是人必需的生存资料,安居是人的最基本的生理需要。

2.住房權应当属于宪法基本權利 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權为其本人和家庭获得相 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 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權利,并承认为此而实现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 合作的重要性”。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通过宪法方式保障住房權将是我 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社会權(生存權、居住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需要国家积极给付才能 实现。学者埃德提出:“就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一样,经济、社会、文化權利 使政府负有三种不同的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就住房權而言,尊重的 义务要求政府对公民住房權进行平等分配;保护的义务要求政府防止第三方对这 些權利进行侵犯;实现的义务要求政府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和其 他措施以确保这些權利的充分实现”。事实上,宪法在确认公民住房權的同时, 也为政府课以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二、国外公民住房權宪法保护的经验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有76个国家在其宪法中表达了住房權的内容。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0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拥有住宅的 權利,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宅。国家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拥有住宅權利 创造条件。对贫穷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宅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 从国家、地方的和其他的住房中以免费或适当收费的方式提供住宅”。

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人人有權获得适当住房。

国家必须在现有资源的范围内采取负责任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以逐渐实现这 一權利。未经法院审理所有情况后发布命令,不得将任何人驱逐自己的家或者将 他们的房屋拆毁。任何法律均不得任意驱赶”。

2007年1月17日,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 过了《可抗辩居住權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 住。其中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 五类住房困难户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 法院提起宪法诉讼。

三、公民住房權宪法保护的法律制度 1.将公民住房權载入宪法 纵观世界各国住房權入宪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 过修宪明文规定;二是通过宪法解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与国情,笔者认为采 取第一种方式对住房權的保护更有效。我国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完善 宪法,因此,我们可以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權”后面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获得适当住房權的權利。国 家负有尊重、保障和促进公民住房權逐步实现的义务”。

2.尽快出台统一的《住房保障法》 在公民住房權入宪的精神指引下,尽快出台统一的《住房保障法》, 这是保障公民住房權的关键。公民住房權入宪,是不是就意味着公民住房權就可 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呢宪法规定的基本權利要“转化”为实有權利,需借助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尤其在当下中国,宪法条款不能成为我国司法判断的根据,司 法机关还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基本權利的条款。我国还要加快制定《住房保障法》, 使其被援引作为诉讼和裁判的依据。当然,“居者有其屋”,并非人人都有住房, 而是说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现在住房保障主要针对的是中低收入以及贫困人群, 对社会弱势群体住房權的保障是宪法的应有之义。

3.建立住房權保护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權利”,住房權隶属于社会權范畴,近年 来社会權的违宪审查存在争议。从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立法 机关审查模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违宪审查。这种违宪审查的模式难以 有效地保障住房權等公民基本權利。尤其是,如果全国人大制定侵害住房權的法 律,公民如何提起诉讼为使公民的住房權等基本權利获得真正的宪法保障,应当 借鉴世界各国违宪审查的经验,当公民住房權因法律、法规违宪致使公民受宪法 保护的權益遭到损害时,有權提起诉讼,以得到适当赔偿。

作者:马存利 来源:中国房地产 2011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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