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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 [BOT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的影响]

来源:开学 时间:2019-11-30 07:52:19 点击:

BOT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的影响

BOT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的影响 BOT是近年来国际上非常流行的投资方式,它以其独特的魅力正逐步成为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投资方式。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尤其是缺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情况下,更应当广泛发掘BOT之投资方式。

一、绪论 BOT投资方式是八十年代初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第一次选用的,是英文 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翻译成中文为建设经营转让,由于国内尚无明确的 代名词,所以国内一般称这种投资方式为BOT投资方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 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秘书处的说明,就其实质而言,BOT是传统项目融资的一 种新形式:东道国就某一特定项目向某一投资者集团授予开发、运营、管理和商 业利用的特许权,然后由项目财团建立的项目公司按照与政府签订的特许协议, 开发并运营该特许项目,以偿还并获取利益,协议期满后,项目产权无偿移交给 所在国政府。

由于项目的时间、地点、政府要求、法律及商务条件的不同,BOT方式在 国际运用中还派生出其他一些形式:如 BOO(BuildOwnOperate),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TO(BuildTransferOpe rate),BRT(BuildRentTransfer),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BOOST(BuildO 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等。对比这些变化的形式和内容,可见它们只是所包 含技术环节和措词不同,并无实质区别。它们的产生和应用说明,BOT代表了一 种项目开发形式,具体内容并非一成不变,它的目的就是使一个或多个私营实体 获得政府授予特许权,负责某一特定项目的筹资、实施和管理。

二、BOT之概述 (一)BOT的形成。

BOT的形成有多种说法,集中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BOT投资方式早在十九世纪的北美就出现了,当时在交通运输领域政府允许北方 工业财阀投资建设铁路和一级公路,建成后定期定点向客户收取运营费用,待投 资者投资及利润收回后,再无偿或低价转让给政府;第二种观点认为BOT投资方 式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土耳其的电厂、桥梁建设过程中所采取的投资方 式;第三种观点认为BOT投资方式起源于二十世纪歧视年代欧洲私有化过程中首 先由英、法两国的银行集团提出的基础设施私营化计划,该计划当时获得了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大力支持,得以积极推行,其中BOT投资方式最为成功,比如 英法合作的经典之作欧洲海底隧道就是采取BOT投资方式建立的。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当然第三种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第三种 观点只是将BOT的方式用到了发达国家而已。至于第一种观点,并不确切,只能 说明19世纪就有了私人资本集中起来参与某些基础设施如铁路的建设,但并不能 说明所采取的就是BOT投资方式,因在BOT方式中,除私人资本参与外,更重要 的还在于政府通过特许以使投资者获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专营权并从中获利。

而第三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并无本质区别,只是BOT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 不同起源罢了,当然笔者认为BOT起源于发展中国家更符合实际。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BOT投资方式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 家的重视和应用。除了横穿英吉利海峡的海底隧道,澳大利亚悉尼的港口隧道工 程等也是采用了BOT方式。在亚洲各国,BOT更是方兴未艾,土耳其、新加坡、 马来西亚、菲律宾、巴基斯坦、泰国、越南等都有BOT项目。作为吸引外资,改 善基础设施,提高经济实力,应付新的世界经济挑战的一种战略选择,BOT方式 将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广泛应用。

(二)BOT的特点。

BOT投资方式的特点可以从其自身特征及其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较得出。

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即投资对象的特殊性。BOT投资方式起源于大型基础设施建 设的筹资需要,目前也主要适用于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BOT投资方式以特许权为前提。投资者唯有取得特许权后才可以从事 项目建设。在政府和私人资本相互需要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权利让渡,使得私人 资本有机会参与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政府的这种权利让渡只是出让建设的权利, 包括为收回投资而给予投资者一段时间内经营管理的权限,到期后,投资者将项 目所有权归还政府,就是这种权利出让的最好体现。

3、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担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大,投 资回报周期长,项目风险大,因此单个或少数投资主体无法完成BOT的投资或单 独承担建设风险。所以BOT涉及的主体包括多个项目投资者,项目公司,政府, 贷款人,建设者,保险公司,经营公司等,他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按特许协议投资,分担风险和共同管理。

4、财产权利的特殊性。作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对其项目财产拥有所有 权,但始终是一种不完全的财产所有权。项目公司设立之初,其尚未形成的财产 已经抵押给贷款银行且这一抵押权需征得财产本来所有人同意,项目建成后,在 整个还贷期间,项目财产始终处于抵押权的限制下,且在回报期内,随着回报额 增加和经营期的减少,未来所有人即政府的实际所有权逐步扩大,直至移交其所 有权给政府。

(三)BOT的价值。

通过研究各国实践,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的价值在于它成功地满足了 政府和发起人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这也是它日益在全球流行的原因。

1、对项目所在国政府而言,BOT的作用在于:
(1)政府可以在不增加本国财政负担的条件下完成耗费巨大的基础设施建 设,避免或减少政府的外债,充分利用各方的资金完成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 BOT保住了政府对项目产权的控制和所有,经营期满后,政府可无偿取得所有权。

(2)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BOT项目一般都有私营资本参加,贷款 机构必然会比政府更严格地审查,另一方面,私人资本为了减少风险,获得更丰 厚的回报,必将严格控制造价和加强管理。

(3)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东道国可学到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获得先 进技术和设备,推动本国经济发展。

(4)项目建设及运营可以为东道国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

2、对项目发起人来说,其作用在于:
(1)通过项目的建设,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开拓市场,同时还可以带动一 些成套设备出口。

(2)BOT方式合理分散了风险,发起人以较小的投资运营几十倍于此的项 目建设资金,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通过政府担保享有大量优惠,可以从项目本身获得较好的收益。三、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在BOT投资方式中,其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一)政府。在BOT中,政府不仅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政府对批准采用BOT方式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和评标,授予项目公司特许权。

但应注意,由于政府各部门职权不同,作为BOT项目的管理者和特许协议当事人 的政府部门可以不同。

在特许协议由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情况下,作为项目投资者之一的项目发 起人与政府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项目确定后至项目公司成立前。项目公司成 立后,发起人通过项目公司与政府发生关系。

(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在法律上,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 立的法律人格。项目公司一般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取得特许权, 并在特许期间内全权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和维护。] 发起人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并筹措贷款,而由项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 贷款人贷款,三者是基于资金借贷而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而政府 与项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特殊性就在于二者以特许协议这一法律文件为基础,从 而项目公司成为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法人实体,是东道国的外资企业,处在东道国 政府的法律管辖下。

项目公司与项目建筑承包商,设备、原材料供应商,保险公司等主体之间 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另一个法律实体的正常业务联系法律关系。

项目公司与产品购买或服务接受人之间是以产品或服务的售价为纽带联 系起来的当事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或服务接受人多为东道国自然人或法人,二 者之间关系受东道国法律调整。

(三)其他当事人。除以上主要当事人外,BOT方式还包括项目发起人,项 目贷款人,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商,原材料供应商等其他参与人。他们之间关系或 以简述或较为简单,兹不赘述。

四、特许协议与政府监管和担保BOT投资方式通常会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如特许协议,贷款协议, 保险合同,投资协议,建设合同等,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 的特许协议,以其为主体构成伞状合同体系。(见下页图示)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又称为经济开发协议,有些国家甚至称 其为国家契约,指的是一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主要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签订 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在指定地区,通过特定程序由政府将专属于其的某种权利授 权于私人投资者,允许其投资从事公用事业或自然资源开发的法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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