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发言致辞 > 剪彩 > [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的研究] 法的阶级本质

[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的研究] 法的阶级本质

来源:剪彩 时间:2019-12-02 07:51:34 点击:

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的研究

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的研究 一、法的阶级性的含义 法的阶级性也被称为法的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共 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针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问题指出:你们的观念 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 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 条件来决定的。

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阶级实质,同时 也阐明了法的阶级性。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是规律和意志的结合,是通过对利 益的调整来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统治和管理社会的手段。

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因而由他们制定和认可的法律也就必然由他们的 利益所决定,并体现着他们的意志。阶级是生产力发展阶段的产物,体现出一定 的经济性,是一个历史概念。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们劳动 所创造的产品在满足了最低生存需要之后并没有剩余产品可供分配,因此社会中 的每一个成员所需要付出的劳动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因此也就不可能形成阶级。

但是,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导致了剩余产品的出现,这就为阶级的产生提供了 物质基础。与此同时,人们的私有意识增强,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承认使得阶级 成为了事实。这种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需求导致了法律的产生。由此我们可以得 出这样一个结论,阶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而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 的利益所制定的,因此法律自然也就具有阶级性。在此,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 面简单阐释法律的阶级性:
(一)法律的产生是由于各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法律是统治阶级针对阶级 利益所进行的一种规则化的表达,如果没有阶级斗争,就没有规则需要,也就没 有法律。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 一,迫使被统治阶级对社会现有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绝对服从,对整个社会秩序绝 对遵守,一旦其反抗便会遭到镇压和惩罚,这一点是众所周知、毋庸置疑的。其 二,为了维护整个阶级的统治利益,本阶级的个别成员和集团绝不被允许无限制 地欺压劳动人民,法治的出现为劳动人民创造了休养生息的机会,以便他们能够 创造更多的财富来供统治阶级剥削。其三,执行具有全社会意义的公共职能。统 治阶级为了某种原因,不得不借助法律,他们利用法律将自己的意志合法化,使全社会都必须服从他们所制定的统一的行为准则。

(三)阶级结构会随社会进步而发生改变由于法律是维护阶级统治的,相应 的,法律也会随之改变,从动态意义上来看,这种法律随阶级结构的改变而发生 变化的现象呈现出动态的阶级性。

二、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社会性 现如今,我国法学界对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关系这一问题的认识, 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可法的阶级性,但却否认法的社会性,持这一 观点的人认为谈及法的社会性就是对法的阶级性的否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 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性而不是阶级性,阶级性既不是法与生俱来的,也不是所有 的法都表现出的性质;还有一种观点把法的社会性等同于非阶级性,认为法具有 阶级性和非阶级性的双重属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有的法律有着相同或者类似的性 质,这些法律不以阶级为限,尤其体现在内容、形式和作用效果方面。法的社会 性的产生是由于法律反映的是客观规律,而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 我们说,是法律的规律性影响了法律的共同性。另外,法律作为公共管理手段和 调整人与国家之间各种交往关系的途径,趋同现象也更加明显。但是,由于法是 具有社会性的,这就意味着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正如科伦法院的辩护词中马克思 所表述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这样的看法是法学的虚构。相反地,法律 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必须体现由现行物质生产方法中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利益和需 要以反对单个人的任意行为。

法的本质实际上体现在法的阶级性与其社会性两者之间的统一,法的阶级 性是法的阶级本质,法的社会性是法的社会本质,两者是统一的,只是从两个不 同的侧面对法的本质进行阐释和说明。讨论法的本质问题时,对其阶级本质方面 的讨论主要以法与阶级、法与阶级斗争之间的联系为切入点。从这个角度来说,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切法都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工具,任何法 都有阶级性。而法的社会本质则是从法与一般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层面来描述和 观察法律的。其中最值得我们重视的一点是,法的社会性中的社会一定是有阶级 性的。法的社会性与其阶级性两者之间并不冲突,法的社会性中同样带有极其鲜 明的阶级倾向性的特点。总体来看,法的阶级性是法的社会性的表现,而法的社 会性则是其阶级性的基础,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阶级社会里,法的本质体 现在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也是法所具有的两个职能,即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 共职能。首先,法的这两个方面的职能实际上是内在统一的,只是不同的法律在 其侧重方面上有所不同;其次,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法律规范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密不可分;最后,法来源于一定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因此也就必然服务于这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同时也服务于可获 利益的阶级,因此,我们决不能将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对立起来,而应 该把二者看成是相互补充的辩证统一体,二者共同体现法的本质。

三、结语 马克思曾经在给他的友人的一封信中提到,他的功劳并不是发现了阶级和 阶级斗争的存在,而是认识到阶级与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发展之间的联系,认识 到阶级斗争最终必然会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认识到无产阶级专政的最终目的是消 灭一切阶级并进入无阶级社会。法律一方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在一定 程度上也是社会各阶层意志的表达。法的阶级性与其社会性相互融合共同表现, 慢慢实现从社会的阶级性到阶级的社会性的转变,实现由阶级斗争到阶级合作的 转变,才是统治者最大化实现统治利益的保障。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