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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双元制度对中国教育的启示 中国土地制度的启示

来源:代表发言 时间:2019-11-15 08:17:27 点击:

国外双元制度对中国教育的启示

国外双元制度对中国教育的启示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久负盛名,其特点在于从制度 设计层面保证了学校与企业同为办学的主体,并形成一个完 整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职业教育,各方分工 明确、职责清晰、运行规范的支撑体系,这对于推行“工学 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极为有利。深入研究德国“双元制” 职业教育的制度设计方法及其特点,对于我国职业教育办出 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点及其制度设计 1.建立完整、协调和极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体系 (1)体系完备,相互衔接。德国政府于1889年颁布《工 业法典》,规定企业学徒的培训必须与职业学校教育相结 合;
1969年又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把职业教育作 为国家教育制度确定下来[1]。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内 容齐全、分类清晰,如有关职业教育立法的有《联邦职业教 育法》、《手工业条例》;
保证为徒工提供合法培训条件的 有《青年劳动保护法》;
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权利义务的 有《企业基本法》和《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
规范职业资 格考试的有《培训员资格条例》。通过以上法律,德国形成 了以企业徒工培训为主,国家、企业、行业协会和学校共同 参与的职业教育体系。

(2)实时修订,法规配套。德国职业教育立法能根据 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如2004年启动《联邦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将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 法》与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制定出 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于2005年正式生效。该国立法的 另一特点是有一批配套的法规、条例,用以指导职业教育的 具体运行,如《职业培训条例》就是为指导学生在企业的实 践教学,制定的规范企业培训活动、培训规章和企业考试规 程的条例。

2.采用三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管功能德国 联邦教育研究部和相关的联邦其他部门(如联邦经济与劳动 部),是联邦一级的职业教育立法与协调的主管部门,形成 管理体制的最高层次;
州一级包括州文教部以及由雇主、雇 员和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与各州文教部长 联席会议,是管理体制的中间层次;
地区一级主要为各行业 协会,是德国职业教育重要的自主管理机构。德国《联邦职 业教育法》规定,德国行业协会按职业领域进行划分,其职 责共有八项,分别为:认定教育企业资质、审查管理教育合 同、组织实施结业考试、修订审批教育期限、建立专业决策 机构、调解仲裁教育纠纷、咨询监督教育过程和制定颁布教 育规章[]。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密切关注区域经济结构 调整和培训岗位的变化,及时调整行业的教育政策;
主持职 业资格考试,组织学生的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规范和统一 考核要求。由于行业协会以第三方资格对职业教育实施公正 监管,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3.企业成为“双元制”的主体,并据主导地位企业和职 业院校是“双元制”的两个主体,共同依据《职业培训合同》 培养学生。从学生培训资格的获取、培养过程的学时分配、 管理考核过程等情况看,企业在双主体中均占据主导地位。

参与“双元制”教育的企业还有资质要求,必须通过认定才 能取得,该教育资格的认定由行业协会承担。《联邦职业教 育法》规定:只有生产设施、人员比例、教育者人品和专业 资格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企业才能招收徒工,开展职业教 育。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既由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因 为有经济杠杆的调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收益,一是获得 政府的经费补助。德国把向企业收取的职业教育基金分配给 培训企业,非培训企业不能获得。二是能吸收满足职业岗位 需求的熟练技术员工,节省企业对新招员工的培训时间及相 关费用[3]。

4.培养过程中校企分工明确、职责明晰、考核有据 (1)学校与企业分工明确,职责明晰。“双元制”职 业学校主要招收来自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毕业的学生,这类 学生通过劳动局职业介绍中心申请一企业培训岗位,再经行 业协会安排与相关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就得到一个培训位 置;
然后到相应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由此成为 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学生。因此该学生具备双重身份:
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
学生在企业和学校学习时 间的分配比例为7:3。学生以学徒身份在企业内主要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又以学生身份在职业学校接受基础性教育并 完成理论教学。在职业学校的理论学习与企业的实践训练交 替进行,并按能力进阶规律递进安排。

(2)校企依法组织理论与实践教学。德国双元制职业 教育教学内容的安排,根据企业和学校的各自特点和要求, 既分工明确,又相互衔接。企业的培训按照联邦教科部和有 关专业部共同颁布的“培训条例”进行。各专业部根据德国 经济部公布的国家承认的各类培训职业,制定相关职业类别 的“培训条例”,其中包括教育内容、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 等。各培训企业根据“培训条例”和本企业特点,制定并实 施具体培训计划。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则由各州文教部制定。

州文教部通过制定“理论教学大纲”用以指导职业学校的理 论教学,同时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还颁布《框架教学计划》, 它以联邦政府颁布的“培训条例”及《培训框架计划》为基 础。因此,职业学校组织理论教学的内容和时间安排,均遵 循各州制定的《框架教学计划》进行,其任务是在服从企业 培训要求的前提下完成理论课程学习,主要包括通识类课程 和专业学习领域课程的理论教学。实训教学课程则在企业培 训中心或各区域的专门职业培训中心进行。理论课程学习和 实践课程学习交替进行,平均每学习2周的实践课程后安排1 周的理论课程学习。

(3)行业主导职业资格考试。为检验双元制职业学校 和企业进行职业教育的水平是否达到联邦职业教育的标准,职业学校学生需在第二学年参加中期考试,中期考试由各地 行业协会设立 的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目的是检查学生在 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学 生在双元制职业学校完成全部学业后,一般都需要参加国家 认证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标准、统 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和统一发证。通过考试者 可获得某一工作领域或某一职业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 书》。学生获得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协会颁 发,与学习地点(学校)无关,在全德国甚至在欧洲其他国家 都会予以承认。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 1.完善职教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律责任德国关于职业 教育的法律法规不但非常健全,而且相应“配套法规”和“实 施办法”也很完备,形成系列化的职业教育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行业性法规,正是这种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 统一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链”,为德国企业和学校共同参 与职业教育提供了全面、可操作的法律基础。与德国相比, 我国政府虽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但职业教育特别是 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现有法规未能明确企 业参与职教的具体责任和相应义务,国家缺少明确的政策扶 持和具体的实施细则,校企合作的推进举步维艰。2009年我 国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已达1280万,这类学生如何成长与成 才,亟需国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制定“校企合作办学促进条例”,促使行业企业承担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

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在合作教育中的利益,通过税收减免等 合理补偿和激励机制,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能与其自身的发 展目标取得有机的统一。

2.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积极推进产学合作职业教育与行 业、企业的发展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行业参与是我国职业 教育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获得快速发展的基本经验。

德国的双元制提供了以行业引领、规范职业教育运行的成功 经验,但目前我国行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还很有限。

高职院校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 养模式,必备条件和有效途径是强化校企合作。为此,政府 应尽快出台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相关配套文件,使行业 协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使其真正成为政府、企 业与高职院校之间联系的桥梁,成为推进产学结合的引导和 管理机构。

3.加强院校机制创新,营造工学结合有利环境德国企业 与职业院校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分工明确,各自按照相关法 规和条例有序运行。但在我国目前现有政策环境下,为寻求 企业的长期支持,职业院校仍需发挥主观能动性,要积极探 索产学合作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举措,以营造校企紧密合作的 良好氛围。为此,学院应定期到合作企业了解生产、经营、 管理等情况,主动寻求与企业在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工 艺改进、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可能,为企业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技术服务,做到以服务求支持、以贡 献促合作。同时,构建一个职责明晰、运行高效的组织管理 体系,对推进产学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学校成立有院校 和行业企业领导共同组成的“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设立 专门从事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对外联系与归口管理的职能部 门──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络合作单位,沟通信息、 签订协议、密切双方关系;
对内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系 部,落实合作项目、牵头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使 工学结合教育、对外技术服务与学校的招生、就业、教学、 科研、培训、技能鉴定等工作有机融合一起,收到了很好的 效果。

4.建立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推进劳动就业准入 德国制定的职业资格是保障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决定 性因素,职业资格考试又是检验“双元制”职业教育成果的 法定途径。根据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评制度,学生得到的《国 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与学生的学习地点无关,由第三方即 行业协会颁发,这就确保了考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证书具 有权威性。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尤其高 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效衔接尚未形成。现行职业 资格证书由于证出多门、种类不全、认证标准不一,导致证 书的含金量不高,缺乏权威性。因此,我们必须完善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有效发挥其导向作用。国家应尽快建立符合高 职教育特点、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在组织和监管形式上可借鉴德国依靠行业协会进行管理的经验,规范 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有关行业部门要严格 就业准入制度,规范劳动力就业市场,认真执行先培训后就 业、培训合格再上岗的规定。各高职院校的课程要与职业标 准相融通,把教育考核的标准与职业技能考核标准相衔接, 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适应企业相关岗位工作,实现零距离就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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